公司借款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协议(文库专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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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质权人):证照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微信号:

乙方(出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微信号:

鉴于:

1.甲方与(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的附件、补充和变更等),由甲方向标的公司提供借贷资金。

2.乙方为标的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全体股东,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

方自愿为标的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质押股权

乙方为标的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的债权范围为甲方依据借款合同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拍卖费、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质押登记

1.双方同意,甲方可由自己,或指定(证照号码:)作为股权登记机关的登记质权人。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在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质登记,并将全部质押权证原件交由甲方保管。质权自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办理质押登记及其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质权的存续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

第五条质权的行使

如债务人(标的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委托拍卖机构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甲方优先受偿。甲方可根据债权情况全部或部分行使质权。评估、拍卖等质权行使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收购质押股权。

第六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手续。

2.在本协议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质押股权的解押手续。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权质押给甲方,甲方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2.乙方依照《公司法》、标的公司章程等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的授权与批准程序,放弃以未获得授权与批准而主张质押无效、不成立的权利。

3.质押股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转让或试图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不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权上再设立其他任何担保权益。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对质押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6.乙方承诺,如发生对质押股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实质影响的事件时,如标的公司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增减资、股份制改造、清算、合并、分立、股东变更、承包、租赁、联营、合资、资产转让、对外担保等,乙方应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书面详情报告,且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表决。

如果前述事件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权的状况资料提供给甲方并允许甲方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乙方承诺,出质期间,因质押股权而取得的分红、股息等孳息,应在10日内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

9.乙方承诺,不论债务人(标的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是否为主债务提供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甲方对于该等担保予以任何豁免,乙方均对全部主债务

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同意由甲方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和额度。

10.如甲方和债务人(标的公司)协议变更任何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和变更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支付货币的币种、支付方式、付款账号、用款计划、款项支付计划、支付日、还本付息日、延长履行期限、增减主债权金额等的变更,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同意。

11.出质期间,如债务人(标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乙方保证标的公司增资后质押股权的比例不低于增资前质押股权的比例。乙方必须促使增资方以其全部增资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设定质押担保,以达到本条规定之质押股权比例要求。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应按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承担违约金外,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质押股权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等情况。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股权。

4、向甲方或相关部门提交虚假材料。

5、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九条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同意诉讼时,双方的“通讯地址”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双方同意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使用电子送达,双方的电话、手机号、电子信箱、微信号为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择一使用。

第十条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协议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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