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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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能源车船税减免政策

2024年新能源车船税减免政策

2024年新能源车船税减免政策引言: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严重以及环境污染的愈发加剧,各国纷纷转向新能源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和船舶消费市场之一,新能源车船的推广和普及尤为重要。

为鼓励更多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车船,促进低碳环保的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我国政府将实施一系列新能源车船税减免政策。

第一部分:新能源车船税减免政策的背景与目的2024年新能源车船税减免政策的出台,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紧迫需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该政策通过减免税收和提供补贴等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企业和机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进一步推动新能源的普及和推广。

第二部分:新能源汽车税减免政策1.免征购置税:凡是购买纯电动汽车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在购置税方面将享受免征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减轻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经济负担,鼓励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2.免征车船税:凡是购买纯电动汽车的个人和企业,在车船税方面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加新能源汽车的经济性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新能源汽车。

3.加速摇号指标配额:各地政府将根据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和计划,加快在摇号指标配额方面的布局。

通过增加新能源汽车的指标配额,提高获得指标摇号的概率,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

第三部分:新能源船舶税减免政策1.免征购置税:凡是购买新能源船舶的企事业单位,在购置税方面将享受免征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极大地推动我国船舶工业的发展,提高新能源船舶的市场占比,促进船舶行业的转型升级。

2.免征船舶税:凡是购买新能源船舶的个人和企业,在船舶税方面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将极大地降低新能源船舶的运营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部分:新能源车船税减免政策的实施与措施1.资金补贴:国家将继续向新能源车船产业投入资金补贴,用于减轻消费者和企业购买新能源车船的经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货物 , 出口 其 许可 证 有效 期按 《 加工 贸易 业 务批 准证 》核 定的出口 期限 字样 。 但不 得 超过 当年 1 2月3 日 1。 9 监 控 化 学品、易制毒 化学 品、消耗 臭氧 层物 质 以及 其 他 国际公 核 发 , . 4 .出口 可证 因故 在 有 效 期内未 使 甩 经 营 者 应 当在出口 可 证 许 许 约管 辖的货 物对 外提 供 货 样。 发证 机构 收回原 证 , 在发证 计 算 1. 0 中国政 府 根 据 两 国政 府间的 协 议 或者 临时 决定 , 外提 供 捐 有 效 期内向原 发证 机构 提 出延期申请 , 对 机 管 理 系统 中注 销原 证后 , 新签 发出口 可证 , 重 许 并在 备 注栏 中注明延 赠 品或 者 中国政 府 组 织基 于 友 好 关系向对 方 国家 政 府 组 织 赠 送的
不 得超 过当年 1 3 日 2月 1 。以加 工贸易方 式 出口 属于 配额 许 可证 管理 的
验 用样品 ( 控 化 学 品、易制 毒化 学品、消耗 臭 氧 层 物质 以及 其 他 国 期自 一年度 1 1 起。 监 下 月 日 际公 约管辖 的货物 除外)每批 货物 价值 超 过 3 , 万元 者, 视为 正常出口 , 经 营者 按规 定 申领出口 可证 。出口 可 证备 注 栏内应当注明 “ 许 许 货样 ”

于出口 可证 管 理的。 许
7 赴 国 ( )外参 加 或者 举 办 展 览 会带 出的展 卖品、小 卖品,属 者 除外, 营者 应当在 配额 有 效期 内 . 境 经 向发证 机 构申 出口许可证 。 领 2 各 发 证 机 构可 自 . 当年 1 1 日 , 据 商 务 部 或 者各 地 方 商 2月 0 起 根 & 经 营 者 运出国 ( )外 属于 出口 可 证 管 理 货物 的货样 或 者 实 务 主管 部 门下发的下 一年 度出口配额 签 发下 一年度 的出口 可证 , 效 境 许 许 有 3 出口许可 证 的有效 期 最长 不得 超 过 6 月, 有 效期截 止 时间 . 个 且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苏地税函[2012]4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47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二○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1:江苏省车船税免税证说明: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2、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3、凡免税车船转让、报废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发证机关;4、该证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免税证大小:高12cm*宽16cm;免税证为正面,不需要打印,表格部分为反面,需要打印具体内容。

附件2:江苏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日期:年月日证明号码:。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1•【字号】厦保监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车船税正文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厦保监发〔2007〕72号)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根据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安排,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9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为确保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及时与总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交强险保单信息中包含相应的车船税纳税信息,满足地方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下同)要以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契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的规定,加强交强险(含车船税)的应收保费管理:(一)对个人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和保费发票的同时必须将保费和车船税足额收齐;对于投保人无法立即缴纳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收回,放公司内备查,直至投保人缴清保费和车船税后再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收到保费(含车船税)的,应及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 二)境 外 个 人在 境 内的税收、 偶然 性所 得 等收 益和经 常转 移收 入 ; ( 三)境 外机 构 或个 人 从境 内获 得 的融 资租 赁租 金 、不动 外国投 资 者 以境 内直 接投 资 合法 所 得 在境 内再 投资 单笔 5
和国企 业 所 得 税月 ( 季)度 预缴 纳 税申报表 ( A 类) ) )格式 进 行 年度 纳 税申报。分 支 机 构在 办 理 年度 所 得 税 应 补 ( 退 )税 时, 应同时附 报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 所 得 税 汇总纳 税分 支 机构 分
配表 。
(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 0 1 3  ̄第4 4 号. 2 0 1 3  ̄8 , 9 2 日}


含 等 值 5万 美 元 ,下 同)下 列 外 汇 资 金 ,除 本 公 告 第 三 条 规 定
五、关于 扣缴 义 务 人代 收代 缴 后车 辆 登 记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的情 形 外,均 应向所 在 地 主管 国税机 关 进 行税 务 备 案,主 管 税 关不再 征 收车 船 税
Re g u l a t i — o n s } 法 规 . 法 规 选 登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车船 税征 管 若 干 问题 的公 告
为规 范 车船 税 征管 ,维护纳 税 人 合法权 益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车 船 税法 ) )( 以下简称 车 船税 法)及 其实施 条 例,现将 车船 税 有关 征管问题 明确如下 :
务机 关仅 为地 税机 关的,应向所在 地同级国税 机关 备案 :
( 一) 境 外 机构或个 人 从境 内获 得的包 括运 输、 旅 游、 通信、 务、专有 权 利使 用和 特许 、体育 文 化和 娱 乐服 务、其 他商 业 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川地税发[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59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经征求省保监局意见,我局制定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税处)反映。

附件:1-7(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从事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四川省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征收管理,车船税征收管理问题【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地﹝2007﹞44号【发文日期】2007-09-14【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车船税一律按照《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个人纳税人除向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外,也可以预先向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

但有以下情形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一)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的同时缴纳。

(三)新购置的船舶,应当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

其他应税船舶,应当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四)在申请车船转籍、转让交易、报废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四、纳税人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当填报《上海市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或出示应税车船的行驶证、登记证等。

纳税人车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代收代缴单位申报。

五、纳税人因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需要退税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因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应向原负责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税理由,并提供已纳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税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代收代缴【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8﹞21号【发文日期】2008-02-02【实施时间】2008-04-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车船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八年二月二日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

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车船税税额标准┌───────┬───────────────────────────┬─────┐│类别│计税标准│税额││││(元)│├───────┼───────────────────────────┼─────┤││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 ││├───────────────────────────┼─────┤│载客汽车│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240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年每吨│60 │││(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每年每辆│60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3││├───────────────────────────┼─────┤│船舶│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4││├───────────────────────────┼─────┤││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5││├───────────────────────────┼─────┤││每年每吨5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6│└───────┴───────────────────────────┴─────┘二、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黔府发[2011]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黔府发[2011]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1〕4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属于本通知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营运资格;(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船)。

四、对受地震、洪涝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
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21
•【字号】湘地税函[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
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4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根据当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的发放管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扣缴义务人发放《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原已发放的《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应立即收回。

二、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业务时,要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必须先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或签署《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交强险”保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渝地税发[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4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要求,强化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现就相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我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一)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办理减免车船税需报送的资料(一)农村居民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办理,需报送以下资料:1.车主户口(车主户口必须是农村户口);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

(二)从事城乡公共交通客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办理,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7]266号)的相关规定报送所需资料。

三、车船税减免税流程(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减免,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办理,保险机构负责审核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并将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交强险保单后存档备查。

(二)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办理流程:1.纳税人持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留底备查),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车船税减免;2.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后,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3.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具体问题【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二﹝2008﹞30号【发文日期】2008-03-14【实施时间】2008-03-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近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产险公司及部分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市局在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明确如下,请遵照实行。

一、关于车船税的缴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或拖延缴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各保险公司应尽心尽责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二、外挂车辆的车船税交纳问题 外挂车辆是指长期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在我市投保交强险,但却挂市外牌照的车辆。

外挂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一律在投保交强险环节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完税凭证2008年1月1日起,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启用。

新版发票增加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等栏次,满足了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

因此,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启用后,可作为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四、保单多投及作废问题 (1)交强险保单生效前。

车船税纳税人在交强险起保后转投其他公司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可将交强险保单作废,对已缴保费的可自行把钱退还,同时应复印一份作废保单,在该复印件后面写上简要说明,由经办人及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并加盖业务章,以备地税机关查验。

(2)交强险保单生效后。

发生退保的,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作退库处理,车船税纳税人凭作废保单的复印件加盖确认章后持相关资料到保险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10•【文号】财税〔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03号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03号
二 0 0七 年 七 月三 十 一 日
( )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 比不低于 二 2 %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 且同时增资 , 5 所投资 的项 目符合 《 外商 投资产业 指导 目录》 中鼓励 类或 《 中西 部地区外商投资优 势产业 目 录》 的产业条 目的 , 其增资部 分对应 的进 口自用设备 可享受外 商投资 项 目 口税收优惠政策 。 进 但原项 目( 不含增资部分 ) 项下进 口的自用设 备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 目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 ( )境内内资企业发行 B股或 发行海外股 ( 三 H股 、 N股 、 、 S股 T 股或 红筹 股 ) 转化 为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 司 , 其投资项 目一般 不享 受 外商投资项 目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外 商投 资股份有 限公 司所投资 的项 目 合 《 符 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 目录 》 中鼓励 类或 《 中西部地 区外 商 投资优势产业 目录 》 的产业 条 目的 , 其在投资总额 内进 口的 自 用设 备 , 除《 国内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 的进 口 品 目录》 商 所列商 品外 , 可以免征关 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此 前已经 国务院特别批准按 国内投资产业政策 管理的此类 外商投 资股份有 限公 司, 仍按原规定执行 。
税 收优 惠 政 策 。
二、 将商品编码 10 0 3的香肠 制 的食 品” 扩展为 : ̄ 1 3 0- 未经过熟制 的, 1 0 0 1 9 征税 率为 1 %、 率 3 退税 为 5 10 0 3 9 2 %;6 10 0 0 一经过熟制的 , 率为 1%、 征税 7 退税率为 1%。 3 三、 将商品编码项下的 8 0 9 9 2 “ 4 9 19 0 废气再循 环(G ) E R 装置 ( 专用 或主要用于 内燃发动机 ) 扩展 为 ̄ 0 9 9 2 1 其 他用 ,征税 率为 ” 8 9 19 0 - 4 1%、 税率为 1%, 0 99 2 2 7 退 7 8 9 19 0 一摩 托车 引擎 用 , 4 征税 率为 1%、 7 退 税 率为 9 将商品编码 80 9 9 3 项下 的 “ %; 4 9 19 0 连杆 ( 专用或主要用 于内 燃发动机 ) 扩展 为 : 0 9 9 3 l ” 8 9 l9 O 一其他 用 , 4 征税率 为 1 %、 7 退税率 为 1 %,4 9 9 3 2 7 8 0 190 一摩托 车引擎用 , 9 征税率 为 1%、 7 退税率 为 9 将商 %; 品编码项 下的 8 09 9 4 “ 4 9 19 喷嘴 ( 0 专用或 主要用 于内燃发 动机 ) 扩 ” 展 为 : 0 9 9 1 其 他 用 ,征 税 率 为 1% 、 退 税 率 为 1% , 89 1 ̄0 - 4 7 7 8 9 19 2 0 4 9 9 4 一摩托车引擎用 , 0 征税 率为 1%、 7 退税率 为 9 将 商品编 %; 码 80 9 9 5 项下 的 “ 4 19 0 9 气门摇臂 ( 用或主要用 于内燃发 动机 ) 扩 专 ” 展 为 :4 9 9 5 l 其 他 用 ,征 税 率 为 1 % 、退 税 率 为 1% , 8 0 l9 O一 9 7 7 8 0 9 9 5 2 摩托车引擎用 , 4 9 19 0一 征税率 为 1 %、 7 退税率 为 9 将 商品编 %; 码 8 o 9 9 9 项下 的 “ 4 9 l9 O 其他点燃式 活塞内燃发动机用 零件” 扩展 为 : 8 0 9 9 9 1 其他用 , 4 9 19 0- 征税 率为 1%、 7 退税率 为 1%,4 9 9 9 2 7 8 0 19 0- 9 摩托车引擎用 , 征税率 为 1%、 7 退税率为 9 %。 四、 将商 品编码 8 4 7 9 0 5 3 0 9 项下 的 “ 9 其他未 列名的具有独 立功能 的 电气设备及装置 ” 扩展为 : 4 7 9 9 1 其他未列 名的具有 独立 功 8 3090- 5 能 的电气 设备及装 置 , 征税率 为 1%、 税率 为 1 %;5 30 90 - 7 退 3 84 79 9 2 视频切换器 、 画面分割器 , 征税率为 1%、 7 退税 率为 1%。 7 五、 将商 品编码 8 17 0 0 下的 “ 号 8 l 所 列其他 通信设 570 0 项 9 编 57 备零件” 扩展为 :5 7 00 0 - 无 线寻呼机零件 , 8 1 79 0 1 征税率 为 1%、 7 退税 率为 1%;5 7 0 00 - 编号 8 l 所 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 , 3 8 17 90 2 57 征税率 为 1 %、 7 退税率为 1%。 7 本通知第 三条规定从 2 7年 7月 1日起执行 ,其 它规定 自2 7 0 0 年 1 1日起执行。 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沪府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四日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辆、渡船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本市车船营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车船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车船税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包括电车│├─────────────────┼──────┼─────┼───────────────────┤│其中:大型客车│每辆│54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客车│每辆│51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小型客车│每辆│450元│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微型客车│每辆│30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载货汽车│按自重│9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每吨│││├─────────────────┼──────┼─────┼───────────────────┤│三轮汽车│按自重│72元│││低速货车│每吨│││├─────────────────┼──────┼─────┼───────────────────┤│专项作业车│按自重│72元│││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摩托车││││├─────────────────┼──────┼─────┼───────────────────┤│其中:两轮、三轮摩托│每辆│12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48元││├─────────────────┼──────┼─────┼───────────────────┤│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按净吨位每吨│6元││└─────────────────┴──────┴─────┴───────────────────┘注:自2007年纳税年度起,车船税按本表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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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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