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手册202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手册

2020年12月

一、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分类

(一)生活垃圾的定义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的分类

1.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2.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3.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四)如何查询生活垃圾的类别

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全国垃圾分类”微信小程序查询。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一)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三、《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事项

(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1.对个人方面:

①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②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个人将产生、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或其他经营者方面(管理责任人):

①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⑤未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⑦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⑧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①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③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④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规范

(1)核实记录检查对象基本信息

查看事业单位证书、营业执照等,核实记录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类型、住所等基本信息。

(2)向检查对象了解制度建立情况,查阅相关协议、台账 包括:

①是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②是否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③是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③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可正常使用的收集容器;

④是否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⑤是否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