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第二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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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
第二条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河南省境内,由从事水井供水技术的事业单位、凿井企业、科研院校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目的是强化水井供水行业自律,共同研究和提高行业技术。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维护凿井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凿井供水企业依法进行凿井活动;加强凿井供水队伍技术水平行业管理,积极开展凿井供水行业先进技术的研究和交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团结全省广大凿井供水、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推动全省水井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凿井供水政策理论研究、凿井供水市场调查,向政府提供相关政策、立法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二) 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凿井供水企事业单位资质等级的评估、认定和考核、审验工作;
(三) 受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编制、修订有关水井供水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五) 开展凿井供水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推广国内外凿井供水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举办凿井供水新产品博览和展销会议;
(六) 组织开展国内外凿井供水信息与学术交流,出版内部交流资料,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七) 加强水井供水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水井供水行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凿井施工单位符合《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办法》的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并自愿接受主管单位的技术指导;
(五)水井施工配套仪器设备、供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供水物资等生产供应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服从水行政机关的指令、指派,愿意完成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九条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刊物、资料;
(四)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参观考察;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与企业技术等级认定考核;
(七)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术培训;
(八)维护凿井市场秩序,抵制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行业规范;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起草修订行业规范;
(十)审查、决定违规违纪会员的处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