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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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法院和法官代表国家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负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享有绝对的权威,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但同时,法院又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法院和法官职责的履行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其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不得不受到比其他一些机关和普通公民更大的安全威胁,因而还应受到特有的保护。
据统计,人民法庭处理的纠纷案件占法院收案的近50%。
但人民法庭,设施简陋,没有任何安检措施,使任何一个当事人随意可以带凶器进入法庭,严重地威胁法庭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因为法庭离法院机关较远或交通不便,得到法院求助非常困难,再加上地方公安警力也严重不足,给扰乱法庭秩序人员以可乘之机,使法庭工作人员受到更大潜在威胁;法庭人员配备不合理,人少案多,应对突发事件的力量和措施很有限;如此等等。
毫不夸张地讲,现在的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成了高风险职业,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致伤、致死法官的事件时有所闻。
藐视法庭行为的种种表现,表面上是对法官权威的直接藐视和不尊重,实际上是对法院公信力的破坏,是对国家审判权威的挑战,妨害了法官神圣使命的履行,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妨害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这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特别地、切实地保障人民法庭人员及财产安全已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这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基本保证。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发生在笔者所在人民法庭的两个事件。
2003年,该庭受理了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9月23日立案,10月4日开庭,当庭调解无果。
两天后杨某
醉酒并携带一尺多长的屠刀来到法庭,说法庭办案太慢,要求法庭马上判其离婚,否则要杀2名法官,并多次做出“抽刀状”。
法官见原告极不理智,在解劝无效的情况下,一边与其周旋,一边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了情况,院领导随派法警赶到现场,才有效地制止了杨某的违法行为,拘留了杨某,避勉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今年5月份,该法庭受理管某诉刘某离婚一案,法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刘某对判决不服,当场拍打法官办公桌并辱骂办案女法官,其他法官谁劝说她就骂谁,言语之难听无法表述。
这种情况下,庭长决定将其驱逐法庭,刘某随以法官打人为由大喊大叫,并打电话叫人。
很快,有几位年轻男女气势汹汹地冲进法庭,一边大叫“谁打人了?”,一边要围打庭长。
多亏其他法官极力维护,后法院派法警赶到现场才将这些人制服,并依法拘留了两位带头闹事者,维护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其他哄闹、冲击法庭,伤害、杀害法官及他工作人员,毁坏法院公私财物的更是不胜枚举。
发生类似事件的地点有的在法官家,有的在其他公共场所,而很多是在法院、法庭。
一个个血淋淋的、沉甸甸的例子,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起问题形成的原因。
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目前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对法庭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不力以及司法权威不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人员素质存在问题。
包括两方面:
(一)当事人及诉讼参予人或其他人素质。
1、认识上有偏差。
当事人一旦败诉,就认为是司法不公,无端猜测、怀疑。
中国新闻网2002年4月26日《依法判决民事案——吉林一女法官被败诉方报复杀害》就是一例,当事人怀疑法官“腐败”。
2、复杂的社会关系背景。
因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听到了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证明了所谓的“不公”。
如中国法院网2004年11月23日《湖南法官山东执行遭殴,法律文书被撕》,即为实证。
3、道德及法制观念差。
危害法庭安全的行为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反映,而有的人因道德缺陷做得更为突出。
(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素质。
1、有的业务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
许多人民法庭的法官缺编,一般法官每年要审理上百件案件,业务学习时间很少,审理案件靠“吃老本”,出现的一些新型、疑难案件,往往很难依法审理。
2、有的驾驭庭审能力、裁判能力、调解能力、协调社会关系的能力等不足,难以解决一些复杂的问题。
3、个别人员政治思想及道德素质不高,有枉法裁判现象。
二、对危害法庭安全行为打击不力。
有些人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此有关。
(一)法院手段不硬,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及社会干预严重。
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党政领导从小范围利益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法院的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
这种干预,是当前法院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三)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条规定仅仅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没有涵盖其他严重藐视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有其他直接
针对法庭的不法行为外,还有当事人相互伤害事件等,故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同时,还存在程序设置上的缺陷。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
这是国家不信任法院,硬是要设置一个由法院经公安,又经检察,再回法院的一个“马拉松”过程。
有的在这一过程中便打了折扣,降了格;或是法院降为当事人的地位去求,去搞所谓的协调;或者干脆就通不过。
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处理的很少,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形成巨大反差。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3000多个法院审结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1999年为6件,2000年为11件,2001年为14件。
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
三、人民法庭司法管理不到位。
(一)审判工作管理欠规范。
1、有的地方,法官开庭、上班不着装,分不清法官和群众。
2、因经费保障困难,两庭建设资金存在缺口,没有必要的审判场所,或审判区与旁听席不分,或审判场所与法官生活场所同一,或审判场所缺少必要的桌椅,开庭就象赶集,缺乏严肃性。
3、人员编制不足,或空编但法院进不来想要的专业人才,有的组不成合议庭,甚至有的自审自记,让当事人对公正产生了很大的怀疑;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修养与审判业务还不尽人意,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局面时常出现,人民陪审制度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人员少,任务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法警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值庭和处理突发事件是法警的本职工作,试看各国司法无不即然。
而我们的法警搞什么归队和集中管理。
法警本来就归法警队管理,不存
在什么归队;法警值庭就应当站在庭审现场,集中起来是光图整齐不求实用。
更有甚者,法警集中管理后专司执行,这就使法警的职能作用给转化和降低了。
这里面原因很多,主要有:1、对值庭活动的认识不到位。
认为是可有可无的或满足于不出事故为最高标准。
孰不知,法警值庭是司法存在的生命价值。
2、像法官的道理一样,法警人少,那么多的岗位分不过来。
3、对值庭活动规定的不全面不完善。
如《值庭规则》中值庭前的准备工作,只规定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没有规定对法庭的安全检查,以及没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4、是对值庭的管理不严,值庭人员的素质不高。
部分司法警察部门的负责人,对司法警察履行值庭职责的全过程,未按规定和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严格管理,只是满足于“有人就行”、“不出事就行”等低层次的管理水平。
同时,部分值庭的司法警察,未经过严格正规的有关值庭警务的系统教育培训,不具备值庭司法警察所应具有的政治素质和技能素质,因而,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值庭工作。
5、完成值庭工作的各项保障不到位。
首先是硬件保障不到位。
法庭没有安装配备一系列安全设施,如安检门、检验物品安全的设备、监视器,警械、武器、对讲机等装备也不到位;二是软件不到位。
部分人民法院对从事值庭工作的司法警察没有给予值庭风险责任补助费,或给予的金额偏低,致使无法从物质利益上激励、调动和保护值庭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法庭规则落后。
翻开我国的法庭规则,是1993年12月1日制定的,对其他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界定不清,威慑力也不强。
其他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民诉法及意见和最高法院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都是法庭规则公布以前制定的。
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并出台相应规范,但还存在上述缺陷。
(四)接访制度不健全。
以往,从廉洁的角度出发,要求法官庭前一般不接触当事人,不单独接待当事人。
而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更是需要健全接访制度,因为许多伤害法官的事件都是和法官单独见面时发生的,如蒋庆事件。
(五)法庭条件差,法官社会地位低,不安心法庭工作。
法庭条件差的表现很多,如办公条件冷、热等问题,生活上的吃、住、行及孩子入托、入学等问题,年轻人找对象问题,等等。
有的地方落实了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有的地方落实起来还很困难,造成法官社会地位不高,甚至个人有自卑感。
四、社会及其他因素问题。
(一)地方党委对法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不夠,如省委下达落实法庭法官的政治待遇后,有的地方党委说得等等,不能因为法院一家就去考察干部。
在财力支持上,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各行业部门都需要投入,没有真正把法庭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可话又说回来,求得党政的支持,有的法院协调、汇报做得不夠,与党委、政府不能达成共识。
(二)普法、法制宣传及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但对危害法庭安全事件的报道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许多地区和法院都没有建立起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以致可避免的事件发生了,发生了的事件因没有有效地处置后果扩大了。
面对复杂而又严峻的法庭安全形势,我们除了客观冷静地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外,还必须认真地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下面,笔者从法官、法院、立法、社会几个层面来探讨这一课题。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审判工作管理,逐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以建立良好的法庭工作运转机制。
(一)肖扬在全国法庭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首先必须要在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方面加大力度。
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是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
经常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
素质建设和能力建设在本质和内容上是一致的,能力建设是素质建设的具体体现和细化落实。
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是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根本保证。
(二)法院要做好法庭领导的选派工作,通过竞争上岗等形式真正将政治强、业务精、会管理的优秀法官选拔为人民法庭庭长。
法庭领导力量加强之后,必会有利于法庭审判人员素质提高和各种问题的解决。
同时,要明确法庭庭长的权利与责任,强化其既抓业务又抓队伍的“一岗双责”制度,做到能上能下,实行动态管理。
(三)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法庭。
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使法官、书记员、法警职位做到人尽其职,合理配置。
“将帅起于行伍”。
肖扬说,人民法庭的优秀法官要优先提拔,在进修培训方面要优先考虑,真正将人民法庭变为人民法院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新进人员的培训基地。
(四)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让法官过上体面生活,“寂寞贵族”才能真正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廉洁。
(五)当前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亟需提高,上级法院应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经常性培训制度,促使人民陪审员不断地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工作的要求。
(六)增强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目标与核心。
对人民法庭的法官们来讲,增强司法能力重点要加强调解能力建设,这是人民法庭工作的“牛鼻子”,是由人民法庭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
肖扬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庭植根于基层,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方面,笔者所在的人民法庭总结了一套成熟的经验,并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
1、建立与完善调解工作导向机制,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
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逐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此,我们将调解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与计划的同时,将调解工作纳入法院整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建立与完善调解工作评价机制,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
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将调解率列为业务指标去考核工作人员与部门的工作是不科学的。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摸索出了一套科学的评价方法,即“调与不调不一样,调多调少不一样,调好调坏不一样,抓不抓民调不一样”。
据此,建立了个人调解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法院整体工作要求,全面科学的评价法官的德、能、绩工作情况。
3、建立与完善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增强调解工作活力。
为了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们斥资鼓励法官进修培训,还开展调解评比竞赛活动,进行现场调解观摩,并适时讲评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年终评选“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等。
(七)严格审判纪律,规范庭审活动。
要把法庭纪律、审判制度等内容粘贴上墙,促使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自觉遵守。
审判员从自身做起,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肃认真,严格
依照程序法要求进行庭审活动,树立法院权威。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至少要有五名,包括三名法官,从而保证可以组成一个合议庭,并有一名书记员和一名法警,法院应对之优先配齐配强。
有些地方针对法庭辖区社会关系复杂、干扰因素过多,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等情况,对法庭工作人员特别是出生在当地的审判人员实行轮岗易地交流。
(八)确保审判庭的安全。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由值庭主体的排他性、行为的公开性、内容的多样性、事故的易发性、手段的强制性和权力的有限性的特征所决定的,是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权威、司法安全的客观要求。
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从现有的司法警察警力来看,可以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审判人员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安排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执庭。
有的地方实行了司法警察人民法庭巡回值庭制度,从法警大队抽调部分警力,轮流到各人民法庭配合庭审,负责维持法庭秩序,传递诉讼证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在法警工作上立足警队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警中队驻庭工作新思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自身职能,有效地保障了法警各项职责的履行。
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九)设立当事人接待室。
安排接待时间,明确二名以上法官进行接待,禁止单独和在法庭以外包括家中接待当事人。
(十)一流的审判业绩,离不开一流的物质设施作保障。
法院要改善法庭物质设施条件,在物力、财力上给予积极倾斜。
(十一)注重法庭文化建设,全面塑造法庭形象。
建立乒乓球室等,锻炼工作人员身体,陶冶工作人员情操;建设法庭荣誉室,激发工作干劲,增强工作人员凝聚力;制作宣传栏,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制作宣传标语,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严厉制裁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等,警示法官,震慑违法犯罪。
其次,建立法院内部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加大对危害法庭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预防和遏制危害法庭安全行为的发生。
(一)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社会矛盾,法院作为矛盾集散地,屡屡发生当事人采取伤害法官和通过自焚、跳楼等方式威胁法院的极端行为的事件。
对于突发事件,事前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和预警机制,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法院的应对工作紧张失序,浪费宝贵的时间;事中仅仅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进行处理显然也是不够的;事后仍然沿袭惯常思维,对突发事件瞒而不报,或仅仅在小范围公开,使得社会公众不知道法院的真实处境,也使得当事人抓住法院害怕突发事件的心理弱点。
这种处理突发事件处理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处理突发事件需要高超的艺术,也需要有专门的应急处理机制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目前,法院系统建立专门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上海、郑州、山东等地的法院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纷纷着手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法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包含四个要素:人、财、物和成文制度。
1、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加强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并建立一支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的突发事件处理分队,聘请相关的专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掌握专业的突发事件处理技能,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2、增强防暴装备,提高防暴能力。
购置突发事件处理所需要的专门器材和车辆。
3、实施防突发事件演习制度。
在遵循既定预案前提下,基层法院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实施一次或多次防突演习,从而提高防突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与实际布控能力;
4、制定防突预案制度。
基层法院制定防突预案制度,划分突发事件应急等级,即为特急、紧急、一般,根据不同等级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警力与装备;将法警队分成若干防暴中队,实行防暴中队值班制度,同时细化队员之间的分工。
5、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明确突发事件的概念,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尤其应当规定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要求工作人员在案件受理、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异常情况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时,向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这样,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便可循章而动、秩序井然。
6、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发放专门的津贴,并建立专门基金,对在突发事件处理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
(二)危害法庭安全行为发生后,人民法院决不能手软,要坚决支持法庭依法审判,依法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别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顶住各种压力和干预,让不法行为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心存侥幸者望而却步。
第三,建议修改法律,加大立法力度,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绝对权威。
(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的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而纵观现代世界各国,无论是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还是正在推进现代法治的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有多种藐视法庭罪。
英国还专门通过了《藐视法庭罪法》,详细规定了藐视法庭罪的各种表现形式和处罚办法。
藐视法庭罪多由法官直接当庭裁决并交付执行,而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或者检察机关起诉。
现行法律改变了法院直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从逻辑上说是矛盾的,法理上也不通顺。
且这种规定,忽略了刑事追究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密切联系,不符合民事工作的实际需要。
正是这种程序设计上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对那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使危害法庭安全行为频频发生,影响了法院绝对权威。
我们的立法是进步还是倒退了呢?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没有涵盖其他严重藐视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还表现为:撕毁传票、抢夺、损毁证据、拒绝出庭、酗酒后出庭、冒充当事人出庭、携带管制刀具等进入法庭、故意砸坏法庭设施、当庭指责、辱骂法官、故意编造有损法庭尊严的庭审情况、阻挠当事人出庭、强行闯入法庭、在审判法庭外聚集哄闹、向法庭投掷石块、威胁殴打诉讼参与人等等。
(三)修改法律,从立法上加大对人民法庭的保护力度是大势所趋。
根据以上情况,全国人大应当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藐视法庭尊严,扰乱审判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聚众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