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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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控制表
**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二级单位。

公司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3 定义
3.1二级单位:指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3.2合同: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公司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竣工、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3.4 工程变更:指因设计条件、施工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引起合同条件和价格的变更(不包括:单价合同由于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4 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管理规定
4.1管理体制
4.1.1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归口管理。

4.1.2归口公司计划发展部管理的合同有:
4.1.2.1建设工程(包括:小型基建工程合同和征地移民合同)、生产工程、并网调度、科技、经营合同。

4.1.2.2企业合作、联营合同。

4.1.2.3公司本部的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合同。

4.1.3归口公司财务产权部管理的合同:融资、借(贷)款、企业财产保险、租赁、担保、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出售合同,以及涉及财务业务的专项委托业务约定书。

4.1.4归口公司商务部管理的合同:购售电、进出口贸易、综合产业大宗原辅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合同。

4.1.5由公司的分、子公司承担的生产工程项目(电站设备检修、维护、试验、运行项目),合同由相应的发电分公司负责签订。

4.1.6限额以上合同的立项、资信调查、草拟、初审、谈判、条款审定、会签、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由公司负责组织。

合同的履行、权限内的变更、纠纷处理等及限额以下合同归口二级单位管理。

4.2公司管理的权限
4.2.1水电建设工程
4.2.1.1建筑工程:挡水建筑物、导流建筑物、引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发电厂房、通航建筑物及合同金额在800万元
以上的项目。

4.2.1.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GIS、高压电缆、桥式起重机、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励磁、调速、计算机监控设备、大型金属结构设备、船闸、单相招标的进口设备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1.3物资采购: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1.4设计、监理:主体工程监理及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项目;
4.2.1.5费用类: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1.6征地移民合同。

4.2.2.风电建设工程
4.2.2.1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2.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2.3物资采购: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2.4设计、监理: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2.5费用: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3煤电(含火电、煤矿、洗煤、煤化工)建设工程
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单机容量1000WM和新建单机容量600WM的火电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公司文件要求(中电投
工程[2007]311号),工程合同由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与合同他方签订;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公司管理的权限:
4.2.3.1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3.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4.2.3.3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4.2.3.4设计、监理: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3.5费用: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4.2.4综合产业项目建设工程
4.2.4.1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4.2安装工程:合同金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4.3设备采购: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设备采购;或合同金额在800万元及以上成套设备采购(包括多台同类型设备)。

4.2.4.4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4.5设计、监理: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4.6费用: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4.7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经公司审查后,由分公司负责签订。

4.2.5生产工程
4.2.
5.1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

4.2.
5.2合同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项目。

4.2.
5.3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监理项目
4.2.
5.4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费用项目。

4.2.6小型基建工程
4.2.6.1建筑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6.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6.3设计、监理: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6.4费用: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2.7企业合作、联营合同。

4.2.8并网调度、科技合同。

4.2.9融资、借(贷)款、企业财产保险、担保、租赁、资产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4.2.10购售电、进出口贸易、综合产业大宗原辅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合同。

4.2.11公司本部的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合同。

4.3 管理规定
4.3.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3.2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书。

4.3.3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程序确定合法的合同单位。

4.3.4 合同管理实行审查会签责任制。

签订之前应当经公司法律顾问、审计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签字。

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范围,根据项目所涉及各部门的业务职责确定。

4.3.5公司及二级单位内部各部室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公司的授权委托。

4.3.6除确实无法确定工程量的合同项目外,单价合同原则上应有合同总价或估算总价。

4.3.7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二级单位按季度上报已签订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包括:公司签订和二级单位签订的合同)。

4.3.8二级单位负责办理合同价款的结算工作,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报公司审批。

4.3.9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9.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3.9.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3.9.3 审查人员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3.9.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合同职责的。

4.3.9.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3.9.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3.9.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3.9.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3.9.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4.3.9.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3.9.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3.9.12在合同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计划发展部
5.1.1归口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5.1.2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5.1.3负责归口管理及限额以上合同商务部分条款审查和合同价格的审定。

5.1.4负责归口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5.1.5负责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5.1.6负责归口管理合同的编号,文本备案。

5.1.7负责归口管理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1.8负责归口管理合同档案所需资料的移交。

5.2财务部、商务部
5.2.1负责归口管理合同的合同谈判、文印及签订工作。

5.2.2负责归口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5.2.3负责归口管理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4负责归口管理合同档案所需资料的移交。

5.2工程项目部、综合产业部、安全生产部、煤电产业部、总经理工作部
5.2.1. 工程项目部、综合产业部、安全生产部、煤电产业部、总经理工作部为业务部门。

工程项目部负责水电、风电工程项目;综合产业部负责综合产业工程项目;煤电产业部负责火电、煤矿、煤化工项目;安全生产部负责生产工程、并网调度、科技工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本部的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项目。

5.2.2业务部门为合同的牵头部门,负责合同立项,合同单位的资信调查;合同文本的草拟、初审。

5.2.3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文印、签订工作。

5.2.4负责合同中安全、质量、进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5.2.5负责审查合同所涉及业务范围内的内容的合法性、可
靠性、可行性、安全性;以及合同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5.2.6负责合同项目、内容、工程量及施工方案的审定。

5.3审计部
5.3.1负责对合同管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5.3.2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

5.4纪检监察
负责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5.5公司法律顾问
5.5.1参加招标文件的审查。

5.5.2参加合同的谈判。

5.5.3负责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审查。

5.5.4负责对已审查修改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法律意见。

5.5.5负责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的解决、索赔等提供法律支持。

5.6二级单位职责
5.6.1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
理的实施细则。

5.6.2负责限额以上合同的文印、履行、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参加限额以上合同的谈判工作。

5.6.3负责限额以下合同的立项、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5.6.4负责合同索赔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建立索赔档案管理系统。

5.6.5负责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填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5.6.6 负责公司授权的有关工作。

6 程序
6.1 合同签订程序
6.1.1立项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审查、落实项目立项依据。

立项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6.1.1.1 项目已列入公司年度计划或批准的专项计划;6.1.1.2 项目工作内容和范围已确定;
6.1.1.3 招标项目按程序已确定了中标单位,并完成了合同谈判工作;
6.1.1.4 非招标项目承包人(或被委托人)的资信已通过审查;
6.1.2 草拟合同文本
6.1.2.1经招标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非招标项目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使用。

6.1.2.2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1.2.3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工程合同首期预付款控制在合同总价款的10%-30%;如数额超过10%,合同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费用类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进出口合同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付款。

6.1.2.4建设工程(生产工程)合同在合同生效前,应当提供不小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

6.1.2.5合同必须规定有效期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6.1.3 谈判
6.1.3.1重大合同或经过招标的项目合同,在合同签订前,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计划发展部、审计部、二级单位、公司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要明确谈判事
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及主谈人员,组织人要作好谈判记录,形成会谈纪要,参加人员要签字确认;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请示。

6.1.3.2经过招标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1.4 审查会签
6.1.4.1归口公司管理的合同订立需实行会签制度。

合同书由业务部门拟稿、清样、校对;合同书由业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会签。

6.1.4.2部门审查完成后必须签字确认,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

6.1.4.3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经业务部门与审查人沟通后,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与合同方磋商后修改并形成新的合同文本。

6.1.4.4合同会签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四个工作日。

6.1.5 批准签署
6.1.5.1 合同文本会签后,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领导审批,由公司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6.1.5.2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紧急项目合同的办理程序
危害工程安全的工程项目以及紧急项目在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先办理,事后按合同签订程序补办合同;或经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可直接办理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 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具备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

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除公司本部履行的合同外,二级单位是合同的执行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应实施履约跟踪统计,及时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

6.3.3合同发生工程变更时,按照以下原则和权限进行处理:6.3.3.1水电、煤电、风电、综合产业工程:变更审核费用土建工程超过200万元,机电设备、物资采购及安装工程超过30万元,或累计变更费用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执行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由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审定后实施;变更审核费用土建工程在100-200万元,机电设备、物资采购及安装工程在30万元以内时,由执行单位组织审查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变更审核费用土建工程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安装工程变更在5万元以内的由执
行单位自行审查批准后实施。

6.3.3.2小型基建工程:变更审核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超过50万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超过合同额10万元,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执行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由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审定后实施;变更审核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在30万元-50万元,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在10万元以内时,由执行单位组织审查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变更审核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由执行单位自行审查批准后实施。

6.3.3.3生产工程:变更超过10万元时,执行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由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审定后实施;变更造价在10万元内的项目,由执行单位组织审查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6.3.3.4设计、监理、费用类合同,原则不发生价款变更。

若变更合同价超过10万元以上时,由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审定后实施;若变更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执行单位组织审查并上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6.3.3.5单价合同,主要项目单价发生变更时,应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6.3.3.6合同履行中双方执行往来材料,必须为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6.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汇报并经公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合同变更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草案一经达成,按照合同签订程序重新办理。

6.4.2合同执行单位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应及时向归口管理等部门汇报并经公司同意后,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

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在确定索赔内容后,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

然后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6.4.3经公证、鉴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4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合同的索赔处理程序
6.5.1合同发生索赔时,合同执行单位应收集与索赔有关的文件资料,认真分析索赔事件,合法、客观、合理地处理索赔,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6.5.2合同发生合同他方要求索赔事件时,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处理:
6.5.2.1 水电、风电、煤电、综合产业工程,索赔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由二级单位组织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索赔金
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二级单位组织审查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6.5.2.2小型基建、生产工程,索赔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由二级单位组织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索赔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二级单位组织审查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6.5.2.3设计、监理、费用类合同,索赔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由二级单位组织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公司计划发展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索赔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二级单位组织审查并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6.6纠纷处理程序
6.6.1限额内的合同纠纷,二级单位应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6.2限额以上的合同纠纷,由二级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7合同的档案管理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由二级单位或归口管部门整理合同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8支持性文件及相关图表
8.1支持性文件
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8.1.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8.1.4《**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8.2相关图表
8.2.1**合同会签单
8.2.2**合同管理流程图
8.2.3建设工程合同执行情况报表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流程图
-
**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会签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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