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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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XX年X月XX日
一、有关背景
1、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
•2002年底,民办学校有6.12万所,在校生达1115.97万人。其中,高教机构1202所,普通中学5362所,职业中学1085所,小学
5122所,幼儿园4.84万所。不论在学校数还是在校生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
•2003年全国民办学校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幼儿园
5.55万所,480.23万人;小学5676所,274.93万人;初中3651所,
256.57万人;职业初中54所,2.28万人;普通高中2679所,
141.3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79.31万人;高等学校175所,81万人;其它高教机构1104所,100.40万人。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
2、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巩
固教育“两基”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力促民间热心教育人士继续捐资办学,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办学。一方面加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切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据统计,2003年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数有350所,固定资产已经达到15亿元以上,在校生总数6.7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19万人。其中,民办高校2.0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0.9万人,中学1.58万人,小学0.31万人,幼儿园0.9万人,其他教育机构1万人。
3、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作为海峡西岸中部枢纽城市和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泉州正在建设学习型城市,而构筑全民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我们身上。泉州教育如何也能够成为辐射全省教育的一个中心城市,无疑必须全面振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全面准确掌握一法一条例,对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新世纪初泉州教育事业,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是至关重要的。今后教育的振兴发展能否坚持两条腿走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方针;能否正确贯彻《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办好让泉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全省各地人们向往的教育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无疑是必然的选择。泉州对此需要有共识。不仅从事民办教育的人要有共识,管理者要有共识,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也要有共识,还要千方百计让所有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都有共识。
4、面临依法促进和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双重任务。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对当前和今后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我们一方面作深入的
调查研究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还存在许多不足,另一
面我们对法规的研究学习也很不够。特别是对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我们
的认识跟不上、管理也跟不上,民办学校自身也存在不少困惑与困难,
办学体制改革中有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现在,既有需要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问题,也有依法继续推动促进民办教育事
业继续发展的问题。现在,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面临难得的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激烈竞争。今后15年我国单高等教育的需求,尚缺1300万个学位,高中则缺近3000万个学位。如果再考虑到人们生活小康之后对高质量教育和选择性教育的需求越普遍的趋势来看,民办教育的
发展将有极为广阔的前景。
•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28万所,在校学生2908.14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2.8%(2020年为85%以上)。
•2002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003所(普通高等学校1396所),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1462.5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7% (2020年为32%以上)。
•福建省和泉州市也面临同样的情况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立名牌民校消灭公校择校风,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教育,以此解决公办学校在择校问题上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他说,“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名校办民校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和做法。”
•周济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已明确提出,公办学校不允许择校。当公办学校很难满足每一个人的选择性要求时,就会出现择校。解决择校问题是与治理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很多人希望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时候就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名校办民校可以把公办学校的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可以变成义务教育阶段可供择校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公益性这样一个基本特性,不要指望在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和利润。
•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为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国民办教育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促进民办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它规定了对民办学校的优惠与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它通过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法自主办学。
二、对条例的总的看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学范围—国家机构以外、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条例》促进亮点一,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这使得“公”、“民”平等,表现出了历史的进步性。•《条例》促进亮点二,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放宽了市场准入机制。
•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出资人得到支持,而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取非法利益的人难以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