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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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第一编

1. 什么是法理学?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怎样?

答:《法理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主要的理论学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的一般原理,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的—般原理,如社会主义法价值、体系、作用,法的制定、实施,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的关系,法与道德等其它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揭示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

2、法学研究的方法有哪些?

答: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

3、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A、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中的民主法制战略论、民主法制关系论、法制立国论、依法治国论、法制发展论等。

B、提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立法、执法、司

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核心或重心问题。

C、胡锦涛在“以人为本”、“政治文明”、“依法执政”、“和谐社

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编

1. 法是如何起源的?

答: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历史过程和国家机构的产生,构成了法律起源的宏观社会背景。并且经历了以下过程:

(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4)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这4点也是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的答案】

2、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答:A、法的历史类型:根据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划分。

B、法系:根据法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渊源关系划分。

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答:A.私权神圣

B.契约自由

C.身份平等

4、怎样看待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有选择地、批判地延续、相继和接受;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A、法律继承是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与吸收,体现的是两者在时间先

后上的特征,表征的是一种历时性的关系。

B、法律移植是指国家间相互引进与吸收法律的实践活动,表征的是

一种共时性的关系。

C、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会出现重合。(例如作为社

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会一直西方的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但在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角度,可视为是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继承。)不管是法的继承还是法的移植,都是对发的发展。

5、法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

A、政法体制的改革

B、法律体系的重构

C、法律精神的转换

第三编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

答: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的效力

答: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上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和经济合同等,这些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具体的事和人都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仅指

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3、法的溯及力

答: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4、从旧兼从轻

答: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上不认为犯罪或轻罪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即是采用此法)

5、法律体系法的功能

答: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辨析题

1、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系:指由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两者区别:法系的概念更多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规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

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答:权利能力:指由法律所认定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者前者强调一种资格,后者强调一种能力。

3、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答:法律事件:指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左右,并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类型。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社会革命、罢工、战争等)和自然事件(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指当事人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二者区别:行为人有无主观意识。

二、论述题:

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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