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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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的性质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全面接受了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日常生活中所需的一般性的规则和关于民事的基本的一些制度,并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要求,对涉及民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发展,这样就能既直接指导和协调未来出台的民法典,也相应地指导和协调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必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范。

我们国家如此谨慎认真的对待民法,正是因为民法一直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他的性质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他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他充分体现了日常在生活生产中商品流通过程中在生产贸易中的一般条件。因此民法在生活中担负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尊严、以及保障人民群众自由平等以及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的重大的历史使命,他关系到我们市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要想更加全面了解和把握民法及民法在过程中涉及的基本理念,我们就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做到认真细致熟悉掌握民法的具体性质。

一、民法是饱含民生情怀的市民法

人是社会的人,成千上万个鲜活的个体组成了错综交织的网,这个网就是社会。而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中的一切经济的不经济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必然会与他人达成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民法正是基于保护这种民事关系运用而生。可以说民法的产生即是出于对市民的关怀。自然人虽然既参与市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又不得不参加国家政治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然而对于市民而言的社会才是它的生存的最为关键的根本,市民在社会中生存就一定会有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市民的人身关系也将必定是每一个人最终都将进入而且必须进入的一种特定关系,所以,对市民而言,他们朝夕相处的社会生活对他本人来说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市民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利能够享有而且能够确保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对于我们高速发展的国家来说是也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的。如果从这种意义上来讲,那么民法必将是社会生活中的市民保有权利的保障,也必将是市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权利的最大保护神。

国家的政治权力从根上来说并不是国家的,而是人民大众的,国家在执法过程中所行使的公共性权力只不过是代替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保障市民在社会中生活的各项权利,市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是本与末的关系,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以来一直就是一个民主传统淡薄、而且国家权力

强大但缺少权利保护意识的国家。国家权力如果不适当地入侵私人领域的就会给个人造成很多不便,而这种情形的出现具有非常高的普遍性,而且民众大都习以为常。法律作为国家认定行为规范大部分都是依据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作为调解对象,通过对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调整,以达到规范人的行为的目的。可是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出现一定范围的区分后,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无形中就使法律在对待不同人不同情形下时会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法律对人提出不同的要求,必然导致法律自身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涉及到的利益分配产生分歧。当今社会,由于我国的国情情况,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还不是十分的完善,而权力在膨胀和扩大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对私权在一定范围内的受限和权利范围的压缩,这样必然造成权力凌驾于人民的权利之上。正是因为这样,民法把依据市民在社会中所参与的经济活动以及与经济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等作为主要的调解解决对象,并严格依照以人为中心点的原则,把严格规范市民的行为和最大程度的关怀市民的民生生活作为主要目的,并以此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自己使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的出现正是因为他饱含了深刻的民生情怀所以才被人们称之为民法。

二、民法是为民做主的权利法

我国五千年的文化博大精深,我国法律制度从夏朝就开始出现,夏商周时期是法律发展的初始期,而且都是人们普遍认同的不公开的习惯法。西周时期以礼为法,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真正意义的第一部成文法。至此开始,中国的法律不断发展变化,到了新中国时期,以民主为主要思想,制定了婚姻法等法律。法是国家权利的产物,是统治集团为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所有规范的总称。我国虽然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但数千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传统,这样无形中就造成了人民大众在日常生活中个人权利观念一定程度上的淡薄,少部分民众甚至缺少权利的概念。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先继出台的各种政策法律虽然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政策、法律仍然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为核心,而个人利益只是兼顾考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的日趋完善,各项立法才算真正的开始更多关注个人的权利。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国家之所以明确民法是权利法,目的就是为了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民事立法中能够真正的使我国民法法典成为一部能够作为现代人行使权力的重要宣言,这在一定程度上无形中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的必要的保障。

权利是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为人的价值所在。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对权利的侵犯严重意义上讲其实就是对人性

的杀戮,民法在制定过程中不仅要把为人民创造权利作为根本,更应该在已创造的权利实施过程中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绝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侵犯受保护的权利,更不允许政府所涉的权利性机关对人民大众权利进行非法限制和剥夺。在当今社会,我们面对尚不完善的法治体系,政治权力极容易产生膨胀与大规模扩张,而过程中这种政府权利直线增长式的扩张与膨胀必然会对人民大众的私权进行无形的挤压与无限限缩,这样必然就使国家的政治权力凌驾于市民的权利之上,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法乱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无一不是对权利的践踏与侵犯。所以,我们在对政治权力和市民权利进行准确定位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进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实现我国政治民主最重要基础性条件。正是基于此,市民的权利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而相对于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来说,他就是市民权利不受其他行政权力侵犯的具体化表现。公民的任何权利如果在遭受到侵犯时,权利的所有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法律救济,法律救济通过对受害权利进行补救而不是对侵害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来达到使受侵害者的人身权利达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虽然说我国现代社会的自然人的所有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但对于个人而言,在所有权范围内限制正是为了达到能够在全社会更好地实现价值的目的,最终达到个体成员获得自己应有权利的效果。基于此,民法的一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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