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念
民法概念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围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有三方面: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三、联营: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项目的而实行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六、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权利。
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九、合同:一般意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
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仅指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合同。
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十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为受要人。
十二、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三、无效合同: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合法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就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为其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十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的方式等,完成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十五、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就是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
它指民事行为及其结果所制定的法律
规范,它包括民事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原则和
机制,并规定涉及民事关系的纠纷的解决办法,以及依据民事行为的判决、裁定、仲裁等的实施。
民法的概念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关于人身权利、私有财产、家庭关系、物权保护及财产保护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是对民法通则的
补充,其中规定了关于承租权、典当权、抵押权、保险权、票据权、证券
权和审判程序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概念
第一部分总论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保护。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概述
三、民法的体系
传统民法体系 罗马法 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 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 法国民法典 总则、 财产权、取得财产方法四部分。 总则、人、财产权、取得财产方法四部分。 德国民法典 总则、物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总则、物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苏俄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 总则、物法、债法、继承法四编。 总则、物法、债法、继承法四编。亲属法从民法 中脱离出来, 婚姻法》 中脱离出来,即《婚姻法》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生效时间和 失效时间, 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 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 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形: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新法直 接废止旧法。 接废止旧法。二是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 分失效。 分失效。三是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 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的概念
1. 4民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法律凭籍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以实现法律所 预期的社会秩序。 民法的调整方法 事前调整 确定 《民通》10 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范导 《民通》20 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修补 《民通》88 条 1 款: (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
1.5传统民法的体系-1
民法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制度 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与期间 总则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 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等) 物权法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 法人 非法人组织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 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 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法、废除伪 法统 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第一次 1954-1956;第二次 1962-1964;第三次 1979-1982;第四次 19982002.12.17(民法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审议);第五次 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标志
1.3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保障民事权利为内容 “权利和权 力”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 方式、权利的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权利的保护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和义务”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2)划分公私法的意义:尊重意思自治,尊重私权、明确法 律责任的性质 3、民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独立的主体——经济人、市民阶级 2)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者 3)债权关系 ——商品交换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 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渊源与适用
• 2.民事法律 • 民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民法典或
者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因此, 民事法律主要是指民 事单行法, 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等。 •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 在我国,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也 是民法的渊源之一, 如 《计算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例》 等。 • 4.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民事规范,是民法的渊源, 如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房地产转 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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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 其 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 角落以及全国的每一个行业、 每一个人或组织。 因此, 民法是指导 人们私人生活的准则, 也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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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民法, 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 所谓形式民法, 就是指成文的 民法典, 即由法定机关按照一定立法程序和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 律制度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而所谓实质民法, 就是指所 有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 律规范。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因此不存在形式民法, 但存在实质 民法。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实 质民法, 如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 (以下简称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 下简称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 《继 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 法》) 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编 纂民法典”。 我国已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率先起草了 《民法 总则》, 并提交审议。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我国就会有自己的民法 典。
民法概念大全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习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 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 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 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有效。
【真题回顾】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 )。 A.人民法院或派出所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或厂商局 D.工商局或仲裁机构
【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无效, 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故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 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 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 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 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 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 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 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 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 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 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 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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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的分类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力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的法律渊源1.制定法2.习惯3.判例4.法理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所固有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是最高的指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1.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私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要有意思自治原则。
具体表现在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2.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3.诚实信用原则4.公平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平等的表现: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4.民事主体平等的受法律的保护民事法律关系A.概念:人与人之间由于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实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M特征:G分类:三要素:主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自然人以及法人客体:人不能够称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抽象的,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对同意客体的侵犯,导致多种法律责任。
内容:权利与义务F.产生: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是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行为,有的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称为法律事实。
前者称为法律行为,后者称为非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分类:1.绝对权和相对权(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2.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分立)3.主权利和从权利(权利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4.原权利和救济权(权利为原生还是派生)5.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权利的内容)6.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权利的作用和功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能力A.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担当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资格,是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个资格的合称。
与民事权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基础,民事权利则是结果。
)B.特征: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2.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3.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享有权利的同时就有承担义务的能力)C.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1.取得:公民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
视出生最早的时间为法律上的出生。
对于胎儿来说,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处于特殊的地位,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
2.终止:权利能力因公民的死亡而停止。
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拟制死亡。
自然死亡认定最晚的死亡时间为法律上的死亡。
又称为宣告死亡。
1.概念: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布其死亡。
3.条件:A.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B.必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间C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D.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布死亡4.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婚姻关系终止,子女被领养,财产关系依法清理,身份关系终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概念:民法赋予公民的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资格,包括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B.判断标准:意思能力,一为年龄,二位精神状况E.我国民法上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判断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但未满10周岁;完全精神病人)F.行为能力对行为后果的影响1.完全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法律行为有效。
但是还要考虑法律行为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2.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符合其年龄的合同,不需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对于其不能从事之事,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在事后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进行追认或者事前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对其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来说,不存在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认的问题,而是进行了一项新的法律行为。
)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指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具有属地特征,自然人具有平等特征)宣告失踪:A.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B.价值: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C.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顺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定程序设定财产管理人D.后果:1.为失踪人设定财产管理人2.财产管理人的职责(管理财产,接受债权和债务)E.撤销:经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撤销,财产管理人交还财产,报告财务账目。
A.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权利的组织。
B.法人的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具有权利能力,法律承认。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成立的基础)概念: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法人的组织机构(1)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人格二元化,财产独立,责任独立(2)法人内部机构:决策机关(也叫社员大会,是法人的意思机关,公法人和财团法人没有);执行机关(董事会),代表机关(一般是总经理,董事长),监督机关(公司法人必设,非公司法人任设)C.法人的人格否定(例: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利益,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整体否定法人资格存在,消灭法人。
)D.法人的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A:概念:能够在私法上引起权利义务发生的自燃事件或者行为B;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件。
人的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自燃事件分为状态和事件。
法律行为的概念A: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所含的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私法中所独有的,但是现在的很多人对此出现了误读。
公法,行政法等根本不存在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是人的行为,区别于自然事件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4.法律行为的本质是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表现是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是三者的上位概念。
法律行为的分类A.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根据人数多少来划分)(抛弃所有权,形成权)(买卖合同)(合伙合同)B.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C.要因法律行为和不要因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与其原因分离)D.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是否需要对待给付)(需要不需要给钱或给物)F.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一)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或者约定形式(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G.生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肯定,产生当事人预设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概念:是指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2.价值: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的尊重,符合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3.条件的特点:(一)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二)条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三)条件必须合法(四)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条件有关系B.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概念:是指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3.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期限必定到来,条件不一定。
事实不确定,就是条件)法律行为的可撤销种类(一)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撤销(二)法律行为因欺诈而撤销(三)法律行为因胁迫而撤销(四)法律行为因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而撤销民法概念:民法性质:民法基本原则特征:平等原则含义:平等原则内涵:意思自治原则定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民法概念的区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定义:特征: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分类要素物的定义,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实用条件引起的法律后果:民法为什么要设立监护制度:我国现行监护类型:指定监护中谁有指定权: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能力取得监护的条件:法人的定义法人的特征:法人独立性体现:法人的分类: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含义:意思表示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概念: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类型:无效法律行为概念无效法律行为特征: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附条件的特征:附条件的种类;附期限法律行为概念:期限与条件的区分:私法——本质属性——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市民法——主体为“市民”【“公民”】权利法——为权利而义务【为义务而权利】市场经济基本法——市场经济列车主运行轨道财产权关系与人身权关系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调整性关系与保护性关系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物行为人身利益客体——智力成果法定财产权货币有价证券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住所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行为性质\后果之判断力理论—意思能力审慎处理自己事务能力依据—立法—年龄\ 智力发育\ 精神健康状态一般:18周岁上\ “是”完全—特殊:16~18 \ “视为”【劳动成年制】体例—限制—10上未\ “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人无—不满10未\“不能辨认”精神病痴呆症人宣告失踪适用条件:被宣告失踪人——须处于持续\ 下落不明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