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
重点与难点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
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
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有三方面: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三、联营: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项目的而实行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六、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下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权利。
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
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九、合同:一般意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有物权合同、
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仅指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合同。
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
律行为。《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十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为受要人。
十二、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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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导言
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和适应社会。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
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它主要关注个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
行为和关系。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
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
1. 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
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
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
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
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
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
1. 维护个人权益
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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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民法的概念和适⽤
⼀、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然⼈、法⼈、⾮法⼈组织、国家。
2、⼈⾝关系:与⼈⾝不可分离,基于彼此⼈格和⾝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格关系和⾝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权的⼿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格和⾝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规定的,属于强⾏法,即公法。但民法⼤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按照⽴法程序制定的⾏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法⽂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为⼀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的规定。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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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01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
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且与刑法、行政法等法学科相互配合,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民法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法的概念:
1. 法律规范的范畴:民法是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它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个环节。民法规范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权、合同权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等。
2. 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民法规范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各种权益、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民法保障了公民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旨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中,民法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来实现公正和公平。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民法明确了人们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违法行为,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保障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惩罚。
5. 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民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通过对财产和合同等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繁荣发展。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东权益和经营责任等相关法律关系,保护了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正常运营。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一、民法基本概念
1. 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
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
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了权利的设立、
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
内容。
三、合同法
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要素包括
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
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
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
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含义
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性质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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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分类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权力法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的法律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所固有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是最高的指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私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在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
2.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的表现:
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4.民事主体平等的受法律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
A.概念:人与人之间由于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B.实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M特征:
G分类:
三要素:
主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自然人以及法人
客体:人不能够称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抽象的,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对同意客体的侵犯,导致多种法律责任。
内容:权利与义务
F.产生: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是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行为,有的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称为法律事实。前者称为法律行为,后者称为非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分类:
1.绝对权和相对权(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
2.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分立)
3.主权利和从权利(权利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4.原权利和救济权(权利为原生还是派生)
5.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权利的内容)
6.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权利的作用和功能)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能力
A.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担当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资格,是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个资格的合称。与民事权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基础,民事权利则是结果。)
B.特征: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
2.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3.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享有权利的同时就有承担义务的能力)
C.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1.取得:公民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视出生最早的时间为法律上的出生。对于胎儿来说,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处于特殊的地位,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
2.终止:权利能力因公民的死亡而停止。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拟制死亡。自然死亡认定最晚的死亡时间为法律上的死亡。
又称为宣告死亡。
1.概念: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布其死亡。
3.条件:
A.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B.必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间
C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D.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布死亡
4.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婚姻关系终止,子女被领养,财产关系依法清理,身份关系终结)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概念:民法赋予公民的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资格,包括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B.判断标准:意思能力,一为年龄,二位精神状况
E.我国民法上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判断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但未满10周岁;完全精神病人)
F.行为能力对行为后果的影响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法律行为有效。但是还要考虑法律行为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
2.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符合其年龄的合同,不需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对于其不能从事之事,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在事后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进行追认或者事前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对其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来说,不存在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认的问题,而是进行了一项新的法律行为。)
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指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具有属地特征,自然人具有平等特征)
宣告失踪:
A.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B.价值: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