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比较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民事关系活动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人们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公法相对应。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而民法则是调整私人关系,主要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民法是一般民事关系的普遍规范。
第二,民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确立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繁多的法律规范。
第三,民法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民法是普遍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相关组织。
不分地域、不分年龄、不分族群,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民法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则。
第四,民法是一种公共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制定和监管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因此,民法不仅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自愿关系,还包括了国家对私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第五,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民法的重点在于保护和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保护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多个方面。
通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具有私法性、综合性、普遍性、适用性、公共性和保护性等特征。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刑法与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区别
刑法与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区别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而刑法和民法作为法律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主要涉及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民法则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和区别两个方面探讨刑法与民法。
首先,刑法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刑责和刑罚。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刑责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罚是指对犯罪人的法律制裁,包括剥夺自由、罚金、缓刑等。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与刑法相对应的是民法,它是指国家对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义务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合同义务、赡养义务等。
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民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以及调整和解决民事纠纷。
刑法和民法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刑法主要关注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民法主要关注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其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刑法的规范对象是犯罪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民法的规范对象是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即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等。
再次,刑法的制裁方式主要是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罚金等,而民法的制裁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履行合同等。
此外,刑法和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所不同。
刑法适用于犯罪行为,而民法适用于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
刑法的适用范围更广泛,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护。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大全——相似概念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2)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3)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民法的概念解析
民法的概念解析民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是调整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了财产关系法规和人身关系法规两大部分,其中财产关系法规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合同法,人身关系法规主要内容为婚姻法、继承法和人格权法等。
民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
民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民法是依据传统的礼法和习俗来规范个人行为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民法的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礼法,并成为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民事关系调整体系。
现代民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这意味着民法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阶级、种族、性别和国籍;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当事人在法律的规范下享有自治权,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自己的权益。
民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由原则指个人拥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权益,以及法律对权益的保护。
公平原则是指任何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都应该是公平的,并遵守公共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个体在民事关系中应该表现出诚实、信用的态度和行为。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物品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
合同法则规范了个体之间通过协议达成的合同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法则调整个体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维护个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人身关系方面,民法主要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和人格权法。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法规定了个体的遗产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权益。
人格权法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
总的来说,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标,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民法上概念和概念的区别
民法上概念和概念的区别在民法上,概念和概念的区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
一般而言,概念是对事物或现象进行抽象和归纳得出的一种思维形式,而概念的区别则是指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同一个事物或现象进行认识和理解时所表现出的差异。
首先,从思维过程的角度来看,概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抽象和概括的过程。
当我们对不同的现象和事物进行观察和研究时,我们会将其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事物进行归纳,从而形成概念。
例如,对于动物这个概念来说,我们可以将猫、狗、鸟等不同的动物归纳为动物这个概念。
概念的形成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人们对世界认识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次,从认识和理解的角度来看,概念的区别是指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同一个事物或现象进行认识和理解时所表现出的差异。
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对同一个概念可能形成不同的理解。
这取决于个体的认知能力、知识背景、经验和观点等因素。
例如,对于自由的概念来说,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在某些社会中,自由可能被理解为个人的独立权利,而在另一些社会中,自由可能被理解为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一种价值观念。
此外,概念的区别还可以从法律和哲学的角度进行解释。
在法律领域,概念通常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对事物和现象所做的抽象和概括。
例如,法律上对于婚姻、家庭和财产等概念的定义和界定是为了使法律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事物进行准确的规范和管理。
而在哲学领域,概念则是指人们通过思维和认识对世界事物进行抽象、分类和概括的一种方式。
哲学中的概念更侧重于思辨和理论,对于人类思维和认识的本质进行探讨。
总之,概念和概念的区别在于概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抽象和归纳的思维形式,而概念的区别则是指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同一个事物或现象进行认识和理解时所表现出的差异。
从思维过程、认识和理解、法律和哲学的角度来看,都可以对概念和概念的区别进行解释。
对于民法这一具体领域而言,概念的界定和概念的区别对于明确法律规则、解释法律条文、确定法律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民法、经济法概念的比较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对一定经济关系加以规范或控制并使之形成。
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三、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民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经济法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
2、基本原则不同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而产生的一部法律。
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原则进行调控。
3、调整对象及目的的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换领域发生的互利有偿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目的在于实现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及到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而必须进行调整的经济关系。
包括:经济整体运行的经济关系和涉及到经济运行中的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
4、调整方式及手段的不同民法是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法相应的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预,其调整手段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采取一系列弹性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如。
计划,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工资等经济手段,通过引导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不同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良好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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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比较)1、民事法律关系结构:动态、静态结构比较❖(一)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主体: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法规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依据。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一般法律前提,是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
(二)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现实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权利能力,就自然人而言,以生存为条件,人皆有之,而且平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未必人人皆有,而且能力内容也因人而异.就法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取决于登记或一定法律程序,具有同一性.3/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概念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支配性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排他性有无实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4/财产权与人身权联系都是民事权利性质经济性人身性移转性可以转移不能转移概念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权益为客体的权利5/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相对权联系都是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一般人特定的人义务内容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不侵扰与权利内容相对待,可能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侵犯性质侵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举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概念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又称对世权指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又称对人权主权利从权利概念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独立性有无实例债权抵押权,留置权(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民法规范课以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
特征: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限定性/拘束性.内容:是指义务主体实施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第三章自然人(概念比较)一般人格权特别人格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开放性具有发展性、开放性一经规定,除非修改,不能变动实施无规定,即适用有特别规定即应适用第四章法人(概念比较)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成立基础 财产的集合人的集合实例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法人为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不同之处表现在: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 事实 为标准 表意行为• • 行为 以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 • 为标准 违法行为2/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民事意表行为. 关系: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合于法律规定,就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瑕疵,就不能发生或不能当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而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论民法的演进历史(论述)罗马法:近代民法:现代民法:中国民法通则:论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论述)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中,意思表示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从法律历史上看,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或认识,意思表示在罗马法时期还没有出现。
虽然在《学说汇纂》中也出现过“意愿表示”,但它并不是作为一个概念术语使用的。
不过从此也可以看出,在罗马法学家的丰富著述中实际上已经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或者是间接说明意思表示的制度。
首先,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
其次,罗马法中的传信人制度本身,实际上已经表明罗马法上具有意思表示制度的内容。
再次,罗马法上已经有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到了罗马法晚期,要物契约、合意契约等,都表明交易意思的存在。
德国早期的法律行为理论曾将意思表示视为法律行为的同义词。
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术语,是18世纪沃尔夫在其《自然法论》一书所创。
《德国民法典》虽然使用了“意思表示”的概念,但对意思表示却没有定义。
德国民法学家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基本一致,即: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法律后果所为的意愿表达。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引起行为热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有以下情况: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
一、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各国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精神状态为辅。
②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有以下的情况: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如虚假的民事行为、伪装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生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
其类型有:①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②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③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成立时就具备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是相对的,即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如权利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则民事行为无效;如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则该民事行为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以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后才能确定。
其类型有:①无权处分行为。
②无权代理行为。
③债务承担。
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追认权人追认,则自终有效;如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自终无效。
由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操于追认权人一人之手,对相对人是有失公平,所以民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以公平保护其利益。
第一章民法概论(简答)论民法的性质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最为完备和基本的法律。
民法主要源自罗马法,产生于宪政运动之前,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发达息息相关,在绝大多数国家中都倍受重视。
民法博大精深,担负着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平等自由和合理分配各种利益的重大使命,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法的性质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沿袭而来的。
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的语源。
所以民法,即就是市民社会的法。
在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是指政治社会,并且是古代城邦国家中自由民的共同体。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首次区分了civil与politique。
到19世纪,理论上将与国家相对的非政治的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倡导“权力机关=国家,非权力机关=市民社会”的二分法。
现代,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
所以市民社会的存续与运行,不取决于政治国家;人在市民社会中的资格、权利与自由,不以在政治国家中的资格或身份为条件。
民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2、民法为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即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
公法设计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设计个人利益。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公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而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
现今学者之通说为: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在于,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并以公权主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者,私法主体都是个人、非公权者的团体或以公权主体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国家或公权者。
而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
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而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阻碍时,当事人应依民事诉讼法等所规定的程序、手续请求国家机关的救济。
因此,民法属于实体法。
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是实体法,但其中也有少量程序性的规定。
4/民法是权利法。
首先,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其次,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鼓励人们去创造理想的生活秩序。
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人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由制定法加以规定才能变为现实权利。
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和财产权(物权、债权等) ,都是人权的具体1.内容上的根本性,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4.功能上的补救性7、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神圣原则2.平等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简答)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意思表示要素;其他事实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