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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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比较)

1、民事法律关系结构:动态、静态结构比较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

主体: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

民法规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依据。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一般法律前提,是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

(二)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现实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权利能力,就自然人而言,以生存为条件,人皆有之,而且平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未必人人皆有,而且能力内容也因人而异.就法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取决于登记或一定法律程序,具有同一性.

3/支配权与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概念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支配性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

排他性有无

实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

4/财产权与人身权

联系都是民事权利

性质经济性人身性

移转性可以转移不能转移

概念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权

益为客体的权利

5/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相对权

联系都是民事权利

义务主体一般人特定的人

义务内容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不侵扰与权利内容相对待,可能积极的作为,

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侵犯性质侵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举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

概念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又称

对世权指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又称

对人权

主权利从权利

概念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独立性有无

实例债权抵押权,留置权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法规范课以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

特征: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限定性/拘束性.

内容:是指义务主体实施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

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第三章自然人(概念比较)

一般人格权

特别人格权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

开放性

具有发展性、开放性

一经规定,除非修改,不能变动

实施

无规定,即适用

有特别规定即应适用

第四章法人(概念比较)

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性

非营利性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成立基础 财产的集合

人的集合

实例

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法人为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不同之处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 事实 为标准 表意行为

• • 行为 以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 • 为标准 违法行为

2/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民事意表行为. 关系: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合于法律规定,就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瑕疵,就不能发生或不能当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而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论民法的演进历史(论述)罗马法:

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

中国民法通则:

论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论述)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中,意思表示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从法律历史上看,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或认识,意思表示在罗马法时期还没有出现。虽然在《学说汇纂》中也出现过“意愿表示”,但它并不是作为一个概念术语使用的。不过从此也可以看出,在罗马法学家的丰富著述中实际上已经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或者是间接说明意思表示的制度。首先,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古罗马的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其次,罗马法中的传信人制度本身,实际上已经表明罗马法上具有意思表示制度的内容。再次,罗马法上已经有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到了罗马法晚期,要物契约、合意契约等,都表明交易意思的存在。

德国早期的法律行为理论曾将意思表示视为法律行为的同义词。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术语,是18世纪沃尔夫在其《自然法论》一书所创。《德国民法典》虽然使用了“意思表示”的概念,但对意思表示却没有定义。德国民法学家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基本一致,即: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法律后果所为的意愿表达。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引起行为热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有以下情况: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

一、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各国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精神状态为辅。

②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有以下的情况: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如虚假的民事行为、伪装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生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其类型有:①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②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③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成立时就具备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是相对的,即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如权利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则民事行为无效;如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则该民事行为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以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后才能确定。其类型有:①无权处分行为。②无权代理行为。③债务承担。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追认权人追认,则自终有效;如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自终无效。由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操于追认权人一人之手,对相对人是有失公平,所以民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以公平保护其利益。

第一章民法概论(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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