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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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4、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代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7、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9、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0、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1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5、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
16、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17、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18、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民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民法体系与结构
民法体系
由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其他 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民事 习惯等构成。
民法结构
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部分。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与宪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其他法律部门必须遵循宪法 原则和精神。民法作为基本法律部门 之一,其制定和实施也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
急避险等。
特殊侵权责任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 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概述与重要 原则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01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民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 属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则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如兄弟姐妹、祖孙等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离婚条件、程序及后果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 解无效,或存在其他法定 情形。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需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 婚需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 判决。

民法学基本概念

民法学基本概念

民法学基本概念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你说民法像啥?它就像咱生活中的一把大伞,晴天能遮阳,雨天能挡雨。

民法管的事儿可多了去了,从你买个东西,到你和别人签个合同,再到你不小心损害了别人的东西咋赔偿,都有它的规矩。

咱先说说民事主体吧。

这就好比是一场游戏里的玩家,有自然人,也就是咱普通老百姓,还有法人,就像那些大公司、大单位啥的。

咱每个人在民法的世界里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像你在游戏里得遵守规则才能玩得转呀!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些规定,那不乱套啦?再来说说民事权利,这可是个宝贝呀!就好像你手里的武器,能保护你自己。

比如你对自己的财产有所有权,那就是你的,别人可不能随便抢。

还有债权,别人欠你钱,你就有权利找他要回来。

这多重要啊,要是没有这些权利,咱老百姓的利益咋保障呢?民事法律行为呢,就像是你在民法世界里走的每一步路。

你做的每一个决定,签的每一个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可得谨慎啊,不能瞎搞。

好比你走路得看清路,不然一脚踩坑里咋办?还有民事责任,这就像是犯错后的惩罚。

要是你不小心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

就像你不小心打破了别人家的玻璃,那你就得赔呀。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对吧?哎呀,民法学的基本概念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我们生活的指南,告诉我们该咋做,咋保护自己。

你说要是没有这些,我们的生活得乱成啥样啊?咱平常过日子,可不就得懂点民法嘛。

买东西的时候知道自己有啥权利,签合同的时候知道要注意啥,和别人有纠纷的时候知道该咋解决。

这多实用啊!所以啊,大家都好好了解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吧,别嫌麻烦。

这可是关乎咱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儿呢!它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有保障。

咱可不能稀里糊涂地过日子,对吧?咱得明明白白的,把民法这把大伞撑好,让自己在生活的风雨中也能稳稳当当的!。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 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5 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法人在日常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以确立和保护个人私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分支,涉及到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和消灭。

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私人性、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协作性。

1.2 民法的来源和发展民法的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和改革的进程,从最早的《大清律例》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的内容和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1.3 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民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等方面,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适用民法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自由意志和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2.1 民法的基本制度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物权、合同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掌握各项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定,例如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等。

2.2 民法的物权制度物权是指个人和法人对自己的物品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物权的内容和特点,例如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用益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等。

2.3 民法的合同制度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合同的要素和类型,例如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等。

2.4 民法的侵权行为制度侵权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和赔偿等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22、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2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5、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27、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29、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0、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3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3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3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4、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35、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36、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37、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38、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39、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40、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42、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43、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44、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45、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46、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47、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49、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50、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53、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54、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55、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其它形式;56、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57、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动;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60、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6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64、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65、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其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66、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67、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68、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缺因其缺乏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69、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70、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7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72、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73、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7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诉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75、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76、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78、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80、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而取得;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8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性的物权;9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91、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92、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93、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的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对权;9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95、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96、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9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98、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99、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10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得权利;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方为本人;106、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107、按份之债,是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承;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债的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得关系;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116、债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17、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1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120、提存,是指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12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2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3、承诺,是指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124、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125、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合同;126、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27、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28、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29、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30、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他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131、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132、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133、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134、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135、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136、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专利权,是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其发明创造独占使用的权利;、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40、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141、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142、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143、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14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时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145、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146、注册商标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商标权争议,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对注册在后的商标所提出;147、商标权的无效:在我国商标法中称为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从而使商标商标权无效的一种制度;148、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公民,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国家;149、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150、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151、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152、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153、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154、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155、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亡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通过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等原则,平 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 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 定和谐。
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编纂背景及意义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 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典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
民法典通过确立一系列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律制度,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同时,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 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民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度融合
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民法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形成更加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
民法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 盾,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通过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等基本原则,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 实现。
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民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民法通过保护产权、鼓励交易等制度设计,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繁荣。
执行信息化
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 台、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等措施,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
执行联动机制
为加强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效果,我国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执行机制 ,如法院、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行合力。
创新举措
在执行工作中,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开展执行悬赏等,为执行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民法的优点与局限性

民法的优点与局限性
推动民法国际化进程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未来民法将更加注重国际化进程,包括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国际交流 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我国民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THANK YOU
01
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对现有民法进行修订
和完善,确保法律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加强前瞻性立法
02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社会、经济、科技等发展趋势,制定具有
前瞻性的民法规范,为未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法律修订机制
03
建立定期评估和修订民法的机制,确保法律始终与时俱进,满
足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05
总结与展望
对本次课题研究成果进行总结
民法优点的总结
本次课题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总结了民法的多个优点,包括保护个人权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等。这些优点的存在使得民法在社会生活中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法局限性的揭示
同时,本次课题也揭示了民法的局限性,如法律漏洞、适用困难、执行不力等 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民法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 效果。
民法的优点与局限性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及作用 • 民法优点分析 • 民法局限性探讨 • 完善民法制度建议与措施 • 总结与展望
01
民法基本概念及作用
民法定义与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 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司法裁量权过大
在民法适用过程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同类案 件处理结果的不一致,损害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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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民法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及考点附真题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005年真题)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答案:B。

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应当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很明显,甲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并非滥用权利,因此也排除选项C。

8.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9.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2005年真题)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答案C。

本题完全可以借助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把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10.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

11.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4.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6.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一般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0.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可能性。

21.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22.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23.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的客观现象。

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

24.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25.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7.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28.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9.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30.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3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3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33.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34.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35.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火的原因包括自愿退火、自然退火和开除退火三种情况。

(2005年真题)47.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负连带责任B.负部分责任C.负补充责任D.不负责任答案:A。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据此,选项A应选。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7.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006年真题)36、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C社团法人均人社会公益为目的 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8.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9.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40.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41.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42.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4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4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4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6.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47.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48.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49.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

其类型一般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其它非法人经营体。

50.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5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5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3.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54.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55.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56.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7.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8.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具体包括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其它形式。

59.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60.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动。

6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3.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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