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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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上体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设置的一般准则,是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基本准则,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上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民事主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或者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而民法具体规范的遵守与违反,其民事法律后果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内涵极为丰富
民法基本原则包含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指明民事主体行为的方向,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南,而且也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文意和立法目的作大致的了解,作或大或小的解释,不可能穷尽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而且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还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可能有不同的内涵。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对人的行为的基本要求有所不同。
3.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规范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出体系的规范功能,离开了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民法规范可能出现违反立法目的的适用。因此,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始终。所谓贯穿民法始终,是指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无论在民事立法、司法或守法哪个领域,都有其价值。民法基本原则对任何民事活动和任何民事关系都具有法律效力,其普通效力源于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具有最高位阶的民法规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指导思想,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它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和其他民事生活对民法的基本要求,体现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自然具有民事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内部矛盾,建立民法和谐体系,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的工具。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基本点。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立法,才能使民事基本法以及次级民事立法所建立的每个民事制度的每个民事规范具有统一的价值取向,形成规范和谐的内部体系,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和其他民事生活的要求。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法规范的准据,是克服现行民事法规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的工具。由于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和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无论民法基本法或单行民事法规,其局限和缺陷总是难于避免的。为克服成文法局限和缺陷,立法机关经常作立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经常作司法解释,而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其解释的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首先应以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当民法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当事人即应自觉以民法规范本源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同时,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人们进行民事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使人们的民事活动受到最基本的法律约束,即使一个对民法规范不了解的人,凭着其朴素的平等观念、自由观念、公平观念、诚实信用观念,也能使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得到遵守,当一个自觉以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约束自己的事活动时,在一般情况下他所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也会符合民法规范的要求。故在实际生活中,民法基本原则比具体民事法规更具有行为准则的价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也具有审判准则的功能。在审判实践中,对缺乏具本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准则;对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办案的重要指导思想。首先,法官需要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准绳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判明当事人间的是非曲直。特别是其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常常是评判当事人是非的准据。其次,在选择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如果不考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常常会造成违反法的最高价值——公平与正义的结果。因此,对任何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以民法基本原为准则,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平衡作用,以实现法的最高价值——公平与正义。
3. 填补漏洞的功能
法律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是由于立法认识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成文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易变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的矛盾造成的,并且成文法典的局限与漏洞难于避免。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余地。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在成文法存在局限或漏洞的情况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把这种自由裁量权限制在符合基本原则要求的范围之内。于是,民法基本原则也就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与限制发挥着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法漏洞的功能。
二、平等原则
案例:某健身中心在健身房显著位置张贴店堂告示,声称:在健身房内不得吸烟、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得高声喧哗等,否则罚款10元。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条规定是平等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
民法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当事人地位平等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必须首先承认和维护商品生产者、经济者、消费者间的平等地位。坚持平等原则也是贯彻其他民法原则的前提条件。平等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项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基本含义:
(1)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不承认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他们在行政法或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一进入民事领域便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或公民,彼此互不隶属、依从,地位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分。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既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贵贱之分,那么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凭借其行政上的权力和经济上的优势在民事活动中取得优越于其他民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