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 课程性质:《民法学》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 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 学时:总学时7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50。
4.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等。
5. 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使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后续课程夯实根基。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重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渊源、体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主要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介绍本课程为民法课程,旨在向学生介绍中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范和重要内容。
通过系统的讲授和案例分析,使学生熟悉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2. 熟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3. 能够分析和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培养法律实践能力;4.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本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通过讲述民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使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
2.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介绍民法的基本原理,如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以及民法的适用规则,如法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3. 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详细介绍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重要部分。
4. 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教师的讲解,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2. 讨论法将学生分组,组织讨论特定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并进行辩论。
3. 案例分析法布置学生阅读指定的案例材料,并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深入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
四、教学评价与考核方式1. 平时表现评价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表现等,占总成绩的20%。
2. 作业与实践评价包括课后作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拟法庭演练等,占总成绩的30%。
3. 期末考试评价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察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适用规则和案例分析能力的掌握情况,占总成绩的50%。
五、参考书目1. 黄洪智,杨宝富,杨慧,等. 民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 邓中秋. 民法讲义.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3. 王德江. 民法典导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六、备注本教学大纲仅供参考,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树立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统摄地位,了解民法的源与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和性质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三、民法的性质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民法性质比较一致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生活关系。
具体指导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事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为:1.主体地位平等.2.其客体是财产3.在自愿基础上发生4.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和特定主体分离5.大都是等价有偿的(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为: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内容具有非财产性3.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法律调整的概念法律调整是法律凭借其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威性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三)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1.突出强调主体地位平等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3.解决争议方式的协调性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二、平等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2104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50执笔人:编写日期: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
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标本门课程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为基础,旨在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民法理论体系和各条款,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具备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安排第一讲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2.民法总则的适用与解释3.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6.民事权利和义务7.民法上的保护制度8.地位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讲民法物权1.物权概述2.不动产权3.动产权4.其他财产权5.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6.物权保护第三讲民法合同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合同制度中的特别约定第四讲民法侵权1.民法侵权的概念和种类2.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侵权类型的赔偿准则4.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第五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继承权及其执行3.继承的组织和实际操作4.赠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5.赠与权及其执行第六讲民法的其他专门规定1.合伙企业2.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3.存款和信托4.标的价值的货币5.交通运输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理论授课、案例研讨、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通过讨论实际案例和资料,使学生掌握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论文等。
2.综合测评:期中、期末考试。
五、参考书目1.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相关法律法规2.夏建民. 民法六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3.蔡新民.民法概要[J]. 社会科学, 2018(4): 48-50.4.王金祥,刘瑞玉. 民法通则初探[J].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1): 89-91.六、结语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将全面了解我国民法规则及其基本规定,了解民事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精神和思想,具备在实际操作中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培养出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民法总论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课程学分:_____学分课程总学时:_____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民法学的基础和入门课程。
它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内容,为后续学习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了解民法的体系和结构。
让学生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时效的种类和计算等具体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引导学生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现象和问题,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法律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定义和内涵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等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习惯等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平等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自愿原则的限制和保障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公平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中的适用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中的适用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平等性、意志自主性、内容法定性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事件和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保护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和保护3、自然人的监护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的类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4、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五)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定义和内涵法人的特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等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法人的变更: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法人的终止:解散、清算、注销登记4、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内涵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组织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等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非法人组织的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七)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具有合法性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和期限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和拒绝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未被追认或拒绝的法律后果(八)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定义和内涵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代理和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3、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指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情形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5、代理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的责任第三人的责任(九)时效1、时效的概念和分类时效的定义和内涵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3、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地讲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2012版)(总学时165,其中授课学时147)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沿革、民法的任务。
学时数:5学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二、财产关系三、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二、民法的任务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序良俗原则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基本法三、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四、法规五、规章六、判例与法理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八、国家政策九、习惯十、国际条约第六节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三、民法对人的效力第七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一、民法的适用规则二、民法的解释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义务;了解权利的本质、权利的分类、权利的行使、民事责任。
学时数:3学时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一、权利的含义二、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二、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的含义与分类二、民事责任第三章自然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自然人的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了解住所和身份证制度。
学时数:4学时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特点二、监护人的设立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五、监护的终止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身份证一、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身份证第四章法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法人的条件、立法上的种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机关;了解法人的本质、学理上的法人分类、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引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性法学课程,对于培养和提升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教学的核心内容和方法,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二、民法教学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2 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2. 民法的主要分册2.1 物权2.1.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1.2 不动产和动产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2.2 债权2.2.1 债权的设立和变更2.2.2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2.3 债务人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2.3 侵权责任2.3.1 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 2.3.2 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2.4 亲属关系与继承2.4.1 亲属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2.4.2 继承权的产生和行使2.4.3 遗产的认定和分配2.5 合同2.5.1 合同的要素和效力2.5.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5.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3. 案例分析与实践教学3.1 案例分析方法的介绍和应用 3.2 实践案例的选择和分析3.3 法律实务和模拟操作三、民法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1.1 系统化的课堂讲解1.2 理论知识的概念讲解和分析1.3 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和讨论2. 实践教学2.1 司法实习和模拟法庭2.2 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2.3 探索性实验和实践项目3. 学术研究3.1 研讨会和学术论坛3.2 学生研究成果的发表与评价3.3 科研课题的立项与实施四、民法教学能力与素质1. 法律基础知识1.1 民法理论体系的把握1.2 重要法规和典型案例的熟悉与理解1.3 民法领域的新动态和前沿问题的掌握2. 法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1 法条和案例的分析与运用2.2 民法问题的判断和解决思路2.3 法律意见书和文书的写作能力3. 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3.1 合作与协调能力3.2 表达与交流能力3.3 跨学科合作与协同学习能力4. 法律伦理与职业素养4.1 法律职业道德和操守4.2 法律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4.3 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五、结语民法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系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doc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专业:法学(专科升本科,函授、夜大)总学时:102学时(夜大)学分:6 编制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刘勇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民法是全国高校教育1'1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木科段)的必修课。
民法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同吋乂紧密结合着生活实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人们对民法及民法学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适合屮国实际的民法典正在积极的拟订Z屮,民法的重要意义已经被人们深深地体会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以及有关法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民法调整的范畴包括了社会牛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若干方面,是与人们从事日常生活和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任何一项民事立法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而产牛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牛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是所有人的共识。
学习民法,可以使我们学会和掌握民事生活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我们进行民事行为;学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掌握民法知识和理论,对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U的和要求是:一、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
二、增强民事活动的法制意识,口觉地运用民爭法律规范参与民事活动,严格依法办爭。
三、锻炼己应用民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考核知识点:(一)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四)民法的渊源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2、领会: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3、应用: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考核知识点:(-)比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2、领会: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依据3、应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四)民爭权利和民爭义务的概念(五)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六)民爭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概念;民击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承扌H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2、领会: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尺事权利保护方式;尺事责任的分类3、应川: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索;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四章自然人一、考核知识点:(一)自然人的民爭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住所(四)监护制度(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考核要求1、识记:自然人和|'|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监护人撤换的条件;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2、领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制度的目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意义3、应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五章法人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法人制度的丿力史沿革,了解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程序;学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应具备的条件及法人的分类一、考核知识点:(-)法人的基本要索(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机关(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二、考核要求(一)法人的基才:要素1、识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成立的条件;2、领会: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民爭权利能力与民爭行为能力1、识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责任能力(三)法人机关1、识记: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领会: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1、识记:法人设立的含义与原则;法人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种类2、领会:法人终止的原因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考核知识点:(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与应具备的条件(二)合伙(三)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考核要求(一)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识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领会: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二)合伙1、识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解散和终止的原因2、领会: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分类;合伙财产的归属3、应用: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三)其他非法人组织1、识记:其他非法人纽织的种类;2、应用: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承担原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二)物(三)何价证券(四)智力成果(五)其他客体二、考核要求(一)民爭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1、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二)物1、识记: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重点: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2、领会:从物;孳息:3、应用: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三)有价证券1、识记: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四)智力成果1、识记:概念和特征;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五)其他客体1、识记:其他客体的种类2、领会: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意思表示(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尺事法律行为(六)无效的民爭行为(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二、考核要求(-)民爭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1、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2、领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应用: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要式行为;默示行为(二)意思表示1、识记:意思表示的概念2、领会:童思农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农示的分类3、应用: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识记:成立与生效的要件2、领会: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识记: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识记: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2、领会: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绪论本章课时:2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课时:1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适用专业:法学先修课程:法理学等总学时100 学分 6.5二、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民法学总论是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民法学的基础课和入门课。
由于授课对象是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因此,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对民法学的学习兴趣,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三、课程基本要求理论和知识方面:通过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和初步运用下列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基本理论;2、关于民法的本质的理论;3、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4、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5、民法的历史沿革理论;6、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7、民事能力的基本理论;8、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9、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基本理论;10、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理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11、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含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12、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13、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14、民法的效力及其解释的基本理论。
能力和技能方面:要求学生掌握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引导学生逐步学会应用民法理论和民法规范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技巧、方法和能力,为将来学习民法学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了解并把握民法学的“一条线索”、“两大任务”和“三种方法”,即“自由与强制”是理解民法学的一条基本线索;“解释论和立法论”(为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及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理论指导),是民法学的两大任务;逻辑分析、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是民法学的三种基本思考方法。
四、课程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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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2104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50执笔人:编写日期: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
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
六、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争议:等价有偿可否作为原则,政策以及权利滥用可否作为原则。
阅读书目:《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9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30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5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46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31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1—4思考题:1.民法调整哪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什么特点?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其基本含义是什么?3.民法的的效力是怎样的?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物的概念,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物的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难点: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物民事客体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民事内容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国家特殊民事主体法人公民一般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 民事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 (二)、分类1、法律事件 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2、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理论上的分类⎩⎨⎧财产权人身权 ⎩⎨⎧相对权绝对权⎪⎪⎩⎪⎪⎨⎧抗辩权形成权请求权支配权 ⎩⎨⎧期待权即得权⎩⎨⎧从权利主权利(三)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消极义务不作为的义务积极义务作为的义务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阅读书目:《民法》 王利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9—50 《民法》 魏振瀛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30—50《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5—124 《中国民法教程》 杨振山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6—55 《民法学》 郑立、王作堂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31—41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 法律出版社 4—10 思考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分为哪几种?3、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第三章 自然人[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法律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把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规则。
理解监护的概念,明确设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设立、加入、退出的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承担。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制度,个人合伙难点:宣告死亡,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公民的概念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确认公民出生的条件: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2、宣告死亡的条件为:3、宣告死亡的法律结果4、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公民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及其民法意义住所是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二、公民住所的确定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在特殊的情况下住所的确定。
第六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二、监护人的设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三)、指定监护人(四)、遗嘱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四、监护的终止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的含义2、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1、农村承包经营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第八节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二、合伙财产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二)合伙事务的执行(三)入伙(四)退伙(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六)个人合伙在诉讼中的地位阅读书目:《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1—74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50—70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5—162、195—215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6—77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41—64、87—102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11—25 《民法教学案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11 《最新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典型案例精析》刘文华主编世界图书出版社 59、65、66、76、77、79《法律理论与实践》韩秀义、李军、刘生亮、曾凡伟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6—16思考题:1、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如何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是什么?2、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它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3、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如何划分的?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有什么异同点?5、监护人的设立有哪几种方式?分别是怎样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如何?其债务如何承担?7、合伙的债务应如何承担?第四章法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明确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别,掌握法人的的条件、法人的机关及责任,了解法人的分类、法人联营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难点:法人的概念,法人的分类,联营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条件一、法人的概念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法人主要有以下分类:(一)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三)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四)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前述三种分类,我国现行民商立法尚未有明确体现,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成立、消灭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法人和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区别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一、法人的机关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第五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一、法人的设立及其人身权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第六节联营一、联营的概念和特征二、联营的形式阅读书目:《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4—89《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70—117 《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56—195 《中国民法教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7—92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64—87 《民法》(司法考试用书) 李仁玉主编法律出版社 25—39 《民法教学案例》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15 《法律理论与实践》韩秀义、李军、刘生亮、曾凡伟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14思考题:1、什么是法人?试分析法人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