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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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
馆运行评估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5〕31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对我区非国有博物馆年度运行评估工作,科学评价现有非国有博物馆的实际运行状况,肯定成绩,分析问题,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实现动态管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促进全区非国有博物馆实现自我完善,加快发展。
二、评估对象
1.必须参加:2013年12月31日前经自治区文物局登记备案,取得法人资格,且通过2013年度博物馆年检的非
2.自愿参加:2014年首次参加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7
三、评估周期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评估依据
(一)《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
(二)《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五、评估组织
(一)自治区文物局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国有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本次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自治区文化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督察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编制本区评估工作方案、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并报全国评估工作组备案审核;
2.受理评估申报;
3.开展评估工作;
4.撰写评估报告,审定评估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复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各设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填写申报书,并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自治区文物局。
(三)各非国有博物馆应认真准备并积极参加运行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填报并确保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准备评估申报书所涉及的有关证明及辅助材料,以备实地考察中调阅;
3.积极配合实地考察工作。
六、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21日)
1.自治区文物局编制全区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方案、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报全国评估工作组备案复核。
2.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国有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广西博物馆协会的12个专业委员会中产生。
3.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后,自治区文物局下发通知,对本次评估工作做出部署。
(二)数据填报阶段(2015年9月21日—10月21日)
1.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自评并如实填写《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申报书》,其中各项指标的填写应体现评估指标体系相应指标项的“考察要点”的要求。
2.相应设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填写初审意见后,将材料与电子版报送自治区文化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督察处。
(三)评估阶段(2015年10月21日—11月10日)
1.自治区文化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督察处汇总、整理各参评博物馆材料。
2.定性评估:自治区文物局组织专家按“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评估指标(藏品管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与社会教育、公共关系与社会服务、内部治理与发展建设)分组进行(每组3人),由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对定性评估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并写出书面评估意见。
3.定量评估:自治区文物局组织工作人员汇总评估申报书中的有关量化数据,根据定量评估系统,完成定量评估。
4.实地抽查:自治区文物局分类确定4个非国有博物馆,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实地抽查组,对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复核,并写出书面评估意见。
5.自治区文物局汇总定性评估意见、定量评估有关数据
和实地抽查情况,组织撰写评估报告,拟定评估结果,报请全国评估工作组复核。
(四)报审阶段(2015年11月10日—12月15日)
1.配合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2.国家文物局反馈复核结果后,向社会公布我区非国有博物馆2014年度运行评估情况。
七、评估结果处理
(一)评估档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不多于2家。评估分值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国有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确定。
(二)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将由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授予“全国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运行示范馆”称号(有效期三年),并可推荐优先接受公共财政补贴、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表彰奖励。
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将由自治区文物局发给评估合格证书,可在非国有博物馆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时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应根据评估意见限期整改。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文物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博物馆等级评定,不得申报出入境文物展览,不得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不宜接受公共财政补贴、不宜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表彰奖励。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整改期限为一年。经整改后应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自治区文物局将建议登记机关对其撤销登记。
(三)有效期
本次运行状况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参加评估;拒不参加的,由自治区文物局收回原评估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