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一案被告人刘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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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一案被告人刘祥军、陈晶一审宣判

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被枪杀暨刘祥军故意杀人、原同江市公安局政委陈晶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非法储存爆炸物、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告人刘祥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祥军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和目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驳回了被告人陈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容留吸毒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支持了受害人诉讼代理人赵学强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判决结论部分:

一、被告人刘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有期徒刑八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晶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处;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年。

三、被告人刘祥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7587、05元。

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震惊全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被害案暨刘祥军故意杀人、原同江市公安局政委陈静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一案,今天公开审理。我受受害人孙巍亲属的委托和北京赵学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受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和受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依法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首先,我对受害人孙巍不幸被害英年早逝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孙巍的家属表示真诚的慰问,对杀害孙巍的凶手表示极大的愤概,同时也对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接受委托后,我详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又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以及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律师完全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指控意见,被告人刘祥军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为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刘祥军做出罪罚相当的公正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检察机关认定刘祥军故意杀人罪名准确

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祥军故意杀人罪名准确。

主观上被告人刘祥军具有非法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和目的。刘祥军主观上是追求和希望孙巍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被告人刘祥军的供述,在听说孙巍将接替陈静公安局政委职务后,感到自己直接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和为陈静报不平,便产生杀死孙巍的动机,目的就是要致孙巍死地。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目的,不仅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客观行为证明,通过行为证明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目的。

从其选择的杀人凶器上看,使用的是杀伤力强大的双简猎枪,子弹是随身携带的狍砂和鸡砂中的杀伤力巨大的狍砂;从被告人刘祥军所选的杀人部位看,是最易致人死亡的头部;从射击角度上看,是仅与受害人数米远近于平行杀伤力最强最易致人死亡的最佳角度。

客观上被告人刘祥军积极实施了杀害受害人的行为。从本案卷宗材料中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查明,被告人刘祥军实施了为了达到杀害受害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预备、实施犯罪和杀人即遂的犯罪全过程,且手段残忍结果特别严重。

以上情况证明,被告人刘祥军主观目的是希望和追求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积极实施了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存在辩护人所说的被告人刘祥军并不想致受害人死亡的目的问题。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辩护人承认,就被告人刘祥军是否受他人支使杀害孙巍这点上,确实是没有查清,被告人陈静参与与刘祥军杀人的重大嫌疑并未得到合理排除。一是刘祥军得知孙巍要接替被告人陈静政委职务产生除掉孙巍想法后,曾向陈表明过,陈是明知刘祥军要除掉孙巍的想法的。二是陈静明知刘祥军有除掉孙巍的想法前提下,作为从事公安刑事侦查的资深警员,违规将收缴的有巨大杀伤力的猎枪提供给刘祥军使用,是应当预见将枪支提供给有具大社会危险性的刘祥军,会发生杀人的后果,为什么还要把枪支提供给刘祥军,这绝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职问题。三是刘祥军杀人后回到陈静的住处,仅十余分钟后第一时间给陈静发短信让陈马上回来见面,陈是公安机关的领导,打击犯罪是基本职责,刘祥军枪杀公安局的副局长是重大影响的重大案件,抓捕犯罪人是公安机关最大的任务,其后果可想而知,刘为什么在作案后要回到公安局政委的家,为什么第一时间要与陈静见面,难道不怕作为公安局政委的陈静将其抓获自投罗网吗?四是为什么刘祥军作案后即将杀人行为告诉陈静,作为身负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局政委为什么不告发或将刘抓获?反而与刘祥军一同开车去富锦取毒品。五是具有多年侦查经验的公安局政委,发短信让刘祥军将作案时穿的衣服洗了,让刘祥军妻子将家中存放的枪支弹药隐匿?这一切难道用哥们义气解释得清吗?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使命和哥们义气的轻重以及行为的后果,作为资深的公安局政委是应当清楚的,能为哥们义气而背叛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承担触犯刑律做牢甚至处以极刑的风险吗?

作为受害者的亲属我们比任何人都希望将杀害孙巍的真相彻底查清,还死者公道,但我们也知道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尽管本案疑点重重,被告人陈静参与与刘祥军杀人的重大嫌疑并没有合理的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排除,还不能释明受害者亲属和社会上对此案及此案背后的问题的质疑。因各种因素影响,司法机关现收集的证据,还不能明证明被告人刘祥军是受他人指使而杀人,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证据规则,还认定不了陈静指使刘祥军杀人。作为受害人的亲属,我们比任何人都希望真相大白,查明全部涉案凶手,但作为受害人的亲属和所委托的律师,我们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查明这一问题,我们能做的事只能希望司法机关尽最大努力,运用有效的技术侦查手段,查明杀人的真实情况,解除人们的疑虑,即使现涉案的被告人已被宣判伏法或服刑,也不要放弃对杀人事实真相的追踪。同时,我们也寄希望于刘祥军最后时刻的因良心发现和悔罪心理使其说出真相。

但我们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刘祥军是否受陈静指使杀人问题即使无法认定,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刘祥军杀人性质和判处其极刑,也绝不能成为保存刘祥军生命的理由。即使刘祥军确实受陈静指使杀人,只要不是受胁迫而杀人,就是积极施行犯,与指使人都是主犯,都应判处极刑。如果不存在受他人指使而杀人的单独行为,更能充分反映出主观残暴性,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管是否受陈静指使而杀人,均不影响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刘祥军用枪实施了杀害孙巍的这一主要事实和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法律上的疑罪是指涉及定罪和量刑的证据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即使刘祥军确实受陈静指使,陈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也并不影响刘祥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结果,陈静的指使行为并不能成为

根据卷宗证据和庭审调查,被告人刘祥军杀人的事实是:2010年3月28日晚,被告刘祥军驾驶向他人所借无牌照帕萨特轿车,携带其从同江市公安局原政委陈晶处借来的猎枪,来到同江市农业发展银行家属楼受害人孙巍家附近。当晚18时30分许,被告刘祥军看到孙巍驾驶的车停在自家楼下,便开车进入小区等候孙巍。19时05分许,刘祥军乘孙巍从家中下楼发动汽车之机,向孙巍头部开了一枪后驾车逃离现场。受害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是被告人刘祥军故意杀人的事实,是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调查查明的无可辩驳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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