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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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梅毒感染孕产妇确诊依据:
梅毒筛查有两类实验室检查方法,一类为: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简称非TP),其包括:a、血清不加热的反应素玻片(USR);
b、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c、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

另一类为: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简称TP),其包括:a、梅毒密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b、梅毒密螺旋体明胶颗粒试验(TPPA),c、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FTA-ABSIgM)。

平常工作时可采用两类检验方法中的任意一类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非TP和TP均可用来初筛,但不能凭非TP或TP实验单类检验确诊梅毒感染孕产妇),对初筛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只有两类试验均阳性才可确定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即交叉印证)。

举例说明:TRUST阳性(非TP)+ TPPA阳性(TP);RPR阳性(非TP)+TPHA阳性(TP);TRUST阳性(非TP)+ TPHA阳性(TP),则确诊梅毒感染孕产妇并上报梅毒个案表。

二、梅毒感染孕产妇的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
1、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

2、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

3、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

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

5、TP试验阳性非TP试验阴性表示既往感染梅毒,及早期梅毒,部分晚期梅毒应立即给予孕妇一个疗程的治疗;每月进行非TP检测连续3个月,出现一次阳性即诊断梅毒,3次检测阴性,进行常规保健管理。

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儿童均应填写表4-II,并上报个案表:
(一)、下列情况的儿童确诊为先天性梅毒,并进行规范治疗:
1、对出生时非梅毒螺线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时滴度的4倍;
2、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
3、对于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低于母亲分娩时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
4、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
(二)、下列儿童应进行预防性治疗:
1、梅毒感染母亲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的所生儿童;
2、梅毒感染母亲孕期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的所生儿童;
3、梅毒感染母亲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所生儿童;
4、对出生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均阳性,但后者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和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四、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1、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4-I)应当于孕产妇诊断为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
2、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II)应当于儿童出生后5日内填写完成。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
(一)推荐方案
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
2.长效青霉素(如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

(二)替代方案
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克 /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 天;
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天。

(三)神经性梅毒
青霉素400万单位静脉滴注每4小时一次(或600万单位Q6H)连用14天,以后续用长效青霉素240万单位/周,共三次。

二、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
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体重,分两侧臀肌肉注射。

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
(一)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

(二)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G,每日5-30万单位/公斤(常用剂量10-15万单位/公斤/日),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天;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肌注,连续10~14天。

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三)替代方案
对青霉素过敏可用红霉素7.5-12.5 mg/公斤/日,分4次口服连用30天。

四、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
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4-I)应当于孕产妇诊断为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

(表4-II)应当于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死亡、诊断先天梅毒感染或排除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

如梅毒感染孕产妇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死亡或确定失访,或者所生儿童满18月龄后确定失访,应当在其后5日内填写完成。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于各类个案登记卡填写完成后5日内,完成网络报告或由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网络代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随时通过网络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进行逐级审核与网络上报,于医疗保健机构网络报告后的10日内完成省级终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相关的原始登记及系列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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