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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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协议

本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系由以下两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关于本影片

1、电影名:《》(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影片”);

2、时长:90-120分钟;

3、导演:;

4、主演演员:;

5、拍摄地点:;

6、计划开机时间:年月;

7、拍摄周期:个月(暂定)。

第二条:影片制作

1、剧本

甲方保证拥有摄制剧本的著作权。若因影片摄制剧本的著作权而产生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同意本影片将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审核通过的剧本拍摄制作,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剧本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2、制作服务

甲方负责采购及/或取得影片制作与交付所需的一切服务及必需的事项,并负责安排影片的摄制、冲印、剪辑以完成本影片最终制片工作。

3、标准与指导

甲方负责影片的立项及拍摄报批和送审的有关手续,相关费用和支出计入影片的制作费用。甲方同意,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修改影片,直到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三条:本影片投资及权益

1、本影片制作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其中甲方投资额为人民币元(¥元),占投资比例为 %;乙方投资额为人民币元整(¥元),占投资比例为 %。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影片制作并完成影片的全部制作服务。如因变更本影片主要演员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制作费增加,则双方同意按投资比例分担增加部分制作费。如因其他原因导致超支,则超支制作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

3、乙方投资款支付:

(1)乙方分期支付投资款,投资款以人民币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乙方支付投资款的 %,即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期:影片开机前15日内,乙方支付投资款的 %,即人民币元整(¥元)。

第三期:影片开机满一个月后的三日内,乙方支付投资款的 %,即人民币元整(¥元)。

(2)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乙方投资款: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寻找新增投资合作者作为本影片的合作出品单位,并拥有本影片相应署名权。

第四条:本影片宣传及发行

1、甲方全权负责本影片在全球范围内的宣传和发行工作,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宣传发行工作。

2、甲方负责制定本影片的宣传发行预算和计划,并负责执行,宣传发行费用由甲方垫付。双方同意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发行费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如有超出,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

3、甲方有权收取本影片总收入10%的发行代理费。

第五条:本影片广告植入及商务开发

本剧广告植入及商务开发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有权提取广告植入及商务开发收入的40%作为代理费。

第六条:本影片收益分配

1、双方同意,本影片总收入包括院线放映取得的票房分账收入、著作权利用收入(包括音像制品版权、电视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转让收入)、广告植入收入、参加电影节获奖所得收入或政府奖励收入、许可和其它商业开发等基于本影片取得的全部收入总和。

2、双方同意本影片“收益”是指:本影片总收入按顺序扣除发行代理费、

甲方先行垫付的宣传发行费后剩余的部分。

3、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投资比例分配本影片收益。

第七条:报账及结算

甲方于本影片院线首轮公映日起每六个月结算一次收益,自本影片首轮公映的第四年起每年结算一次,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二十天内甲方把结算报告提交给乙方,并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第八条:本影片著作权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影片的版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享有以联合出品单位和出品人的身份在本影片片头或者片尾字幕署名的权利,具体署名格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为了保证本影片能够顺利发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版权证明、授权书等文件,以授权甲方办理发行事宜。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本影片的具体实施和运行工作,负责本影片的立项、送审、策划、拍摄、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其他确保本影片项目顺利实施的全部工作。

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制作公司负责成立摄制组,负责聘用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制作公司与演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所需费用计入本影片制作费。

3、甲方应当确保乙方的投资款项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影片,不得挪作他用。

4、甲方应当确保本影片的剧本、桥段以及其他创作成果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存在侵权现象,由甲方负责解决,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投资款。

2、乙方不参与本影片的摄制和发行工作,但乙方可以就摄制和发行事宜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关收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导致本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弥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一方严重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或守约方可共同协议终止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3、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应缴未缴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向乙方分配本影片收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2、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演职人员伤亡、反常天气等),导致本影片无法按计划摄制的,双方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予以补救,尽可能将其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保密

1、在本影片公映之前,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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