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罗明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word范文 (7页)
【优质】罗桂东诈骗-word范文 (5页)
【优质】罗桂东诈骗-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罗桂东诈骗(201X)大刑初字第25号,罗桂东诈骗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桂东,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因涉嫌诈骗201X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第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桂东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桂东及其辩护人董子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3月至201X年8月间,被告人罗桂东在北京市大兴区,以能够为周光清、黄春英、陈九福、高忠等人的子女办理北京市户口为名,先后骗取四名事主共计409 000元人民币。
后经事主报案,被告人罗桂东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罗桂东还于201X年9月至201X年3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以能够帮助事主张书芝为尹松超(张书芝之子,当时因涉嫌盗窃罪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现在在服刑)开脱罪责为名,先后骗取张书芝共计82 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罗桂东的供述、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物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罗桂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合同诈骗判刑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诈骗判刑案例分析论文合同诈骗判刑案例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地址:某市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乙方:某供应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地址:某市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二、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身份:甲方为本合同签订方,是一家科技公司,享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
2、权利: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采购产品,并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3、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订单数量和品种采购产品。
(2)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保管好采购产品,并负责验收。
(4)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发票等必要的财务文件。
4、履行方式:甲方将在采购产品前向乙方提出订单,根据订单确定采购数量和价格,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
5、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开始生效,至采购完成之日终止。
6、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需按照未支付货款的1%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未按照约定数量和品种采购产品的,需按照未采购产品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其他合同约定的,需按照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身份:乙方为本合同签订方,是一家供应商,享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
2、权利: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应产品,享有获得货款的权利。
3、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产品,保证产品质量。
(2)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产品。
(3)提供必要的财务文件和发票等文件。
(4)保护甲方商业机密。
4、履行方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按照约定的数量和品种交付甲方,并提供必要的发票等财务文件。
5、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开始生效,至采购完成之日终止。
6、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产品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量为货款总额的0.5%。
(2)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需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如实向甲方说明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一千五百万判刑的案例
合同诈骗一千五百万判刑的案例
导读: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例一:李某因赌博钱款一千五百万元,无力偿还。
李某因先前与张某有生意上的来往,就与张某商定在张某处购买一批钢材,价值40万元,约定张某先交付钢材,一个星期后李某再还款。
李某得到钢材后,即将其转卖,得款38万元,但是并没有用来还张某,而是拿去继续赌博。
后又输个精光。
因李某久不还款,又停了手机,张某因此报警,后李某被抓获。
律师说法:
本案李某被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法律实务上,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客观表现。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罗某杰诈骗案
罗某杰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进行资金跨境转移,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
对于专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正文罗某杰诈骗案【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资金跨境转移共同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杰,男,1993年9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
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
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万个“泰达币”。
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
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
二、检察履职过程本案由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2020年5月14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
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以罗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
因移送的证据难以证明罗某杰与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有共谋,同年9月3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时开展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充收集到罗某杰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联络、在犯罪团伙中专门负责跨境转移资金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罗某杰为诈骗罪共犯。
2021年7月1日,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
同年8月26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赵强,男,1980 年3 月24 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板桥镇粮管所宿舍,系云南省保山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时工,2004 年 4 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 年5 月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22 日被逮捕。
已服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 年3 月,被告人赵强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需要打点为名,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思杰的人民币共计 19000 元。
2004 年5 月至8 月,赵强又以其姐夫吴家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向李利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租场地费、购买装载机费用,共计51000 元人民币。
2004 年9 月至11 月,赵强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7 公里半到9 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 元。
2005 年2 月至5 月,赵强以吴家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
从中骗取陈永奇的报名费1000 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82000 元。
2004 年8 月至2005 年5 月,赵强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利用电脑复印、扫描后,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赛恒姓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资料费等共计25600 元人民币。
【2018最新】潘勇诈骗-范文word版 (3页)
【2018最新】潘勇诈骗-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潘勇诈骗(201X)延法刑初字第214号,潘勇诈骗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法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勇,男,57岁,1949年6月22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北京市延庆县,汉族,延庆县电线厂退休职工,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0月26日被他人扭送至延庆县公安局,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12月1日被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勇犯诈骗罪,于201X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景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勇及其辩护人刘士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潘勇谎称能够为焦万华向北京市消防局下属的教育训练中心推销煤炭,虚构其所说的侯叶、陈处长系该中心干部,并负责煤炭购买、付款事项的事实,又以推销煤炭需向北京市消防局侯局长送礼为由,数次骗取焦万华人民币35 600元和价值400元的面包机一台,并将面包机送给他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潘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潘勇对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确实将上述钱物送给了侯叶、陈处长和侯局长,自己也是受害者。
辩护人刘士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潘勇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7、8月份,被告人潘勇与焦万华(经营煤炭的个体运输户)之妻杨建云相识后,提到自己能够推销煤炭。
【精编范文】陈德爱合同诈骗一案-word范文 (3页)
【精编范文】陈德爱合同诈骗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德爱合同诈骗一案陈德爱合同诈骗一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恭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德爱,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X年8月17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字(201X)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爱犯合同诈骗罪于201X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谦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4月份的时候,被告人陈德爱与桂林三利经贸发展公司法人代表黄英军联系,虚构了其能提供近万吨的硫铅锌原矿进行销售的事实。
后于201X年7月10日,陈德爱在广西贵港市与黄英军作代表的三利经贸发展公司签定了月供货量为3000吨硫铅锌原矿的销售合同。
次日,被告人陈德爱以其已在恭城三江装好了4 个车的矿,需要一笔运费为由,从黄英军手上骗取了公司预付货款二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黄英军的陈述、证人陶春云、陈海华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及被告人陈德爱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德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爱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请本院依法惩处。
2018-2019-(201X)虹刑初字第843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虹刑初字第843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虹刑初字第843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虹刑初字第843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龚××,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21日被羁押,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港公安局看守所。
p;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X〕第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犯诈骗罪,于201X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p; 一、被告人龚××于201X年9月11日打电话给本市培中木业经营部张××,谎称其朋友工地上需要木材,让张运送木材至江苏省吴江市某建筑工地,骗得被害人张××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落叶松40立方米。
p; 二、被告人龚××于201X年10月7日至11日间,打电话给本市培中木业经营部张××,谎称其朋友工地上需要木材,让张运送木材至本市崇明县及五角场附近,分三次骗得被害人张××价值人民币159,718元的落叶松122.86立方米。
被告人龚××将上述木材低价销售给他人后逃逸,赃款被其化用。
p;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在法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张×锋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贾××、代××、李×、朱××、陆×、孟××、陈××、赵×、杨××、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提供的《送货单》、手机短信记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房屋中介 合同诈骗案件判决书
房屋中介合同诈骗案件判决书民事判决书(XXXX)民(XXXX)号原告:XXX被告:XXX根据原告XXX与被告XXX的房屋中介合同诈骗案件,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基本情况原告: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被告: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略)三、裁判理由1.本案中介合同系非法合同被告为中介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交易双方中收取服务费用。
然而,被告并未依据相关合法程序取得中介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故其订立的中介合同自始无效。
2.被告以虚假欺骗方式追加合同内容本案实践中,原告曾就买卖房产事宜与被告签署中介合同,但后被告以虚假欺骗方式,向原告要求追加合同内容。
被告的行为显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情节危害较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签订的违法、无效的合同,应当由违反合同法律规定的一方支付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追加合同内容的费用的全部数额。
四、判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人民币(数字)元;2.中介合同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XXX市XXX区XXX法院提交。
审判长:XXX陪审员:XXX审判员:XXX年月日。
检例第213号: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213号: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检例第213号: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尹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桂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0年12月出生,桂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07年5月,尹某某与由覃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桂林乙公司商定合作开发商住楼项目,同时尹某某、申某某等人以挂靠的第三方公司名义承建了该商住楼的地基桩工程。
2008年1月,因桂林乙公司与某某银行存在借贷纠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并指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对商住楼土地的司法拍卖。
为阻止司法拍卖,尹某某、覃某某及乙公司法律顾问全某某商议后,伪造工程资料,将907万的地基桩工程造价虚增至4191万余元,并以挂靠公司名义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获法院判决确认。
随后,尹某某等人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应优先受偿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划扣拍卖款,致使某某银行通过司法拍卖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后经该银行和买受人申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拍卖成交结果并终止执行。
2013年1月,桂林乙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新入资公司成为控股公司,覃某某不再作为公司控股人和法定代表人。
后尹某某、申某某等人以挂靠公司名义,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拍卖桂林乙公司涉案项目土地,执行判决虚增工程款本息。
同时还实施了阻止新项目进场施工、聚集民工闹访等行为。
至2016年7月,法院先后执行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4729万余元,另有3427万余元逾期利息因案发未得逞。
同时,受民事诉讼、查封拍卖影响,与涉案土地相关的下岗职工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等陷入停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线索发现。
2016年8月31日,桂林乙公司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称尹某某等人多次以伪造公章、虚增地基桩工程量等方式骗取其工程款,已构成犯罪,但该公司自2012年5月起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最新版
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最新版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最新版一、合同基本信息甲方:(名称/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甲方是一家(或个人)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拥有合法经营权和资质,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
乙方是一家(或个人)诈骗组织(或个人),通过欺骗、虚假承诺等手段,骗取甲方财产或权益的不法行为人。
三、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乙方约定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
2. 甲方应对合同项下的事项进行合理咨询和审查,认真履行自己的合理审查义务,防止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
3. 甲方应保管好自己的经济资料和财务记录,防止受到信息泄露和诈骗行为的侵害。
甲方权利:1.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生效期内享有合同项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并在乙方宣布欺诈行为时,有权追回因此而损失的财产和权益。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约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付款义务。
3.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解除本合同。
乙方义务: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证明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和信息真实准确。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防止违法或虚假宣传行为的发生。
乙方权利: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费用。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本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廖某东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廖某东,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廖某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某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廖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1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针对廖某东案件的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廖某东原系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7年,廖某东以公司名义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开发商为该公司开发住宅小区,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廖某东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开发商损失惨重。
2. 案件经过2018年,开发商向某市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廖某东合同诈骗。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廖某东存在以下犯罪事实:(1)虚构项目,骗取开发商投资。
廖某东在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虚构住宅小区项目,骗取开发商投资。
(2)隐瞒债务,拖欠工程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廖某东隐瞒公司债务,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
(3)虚假诉讼,损害开发商利益。
廖某东通过虚假诉讼,企图逃避债务,损害开发商利益。
3. 案件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廖某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廖某东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廖某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以虚构项目、隐瞒债务等手段,骗取开发商投资。
(2)客观方面:廖某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项目、隐瞒债务,骗取开发商投资,数额较大。
【最新】刘兵犯诈骗罪-word范文 (3页)
【最新】刘兵犯诈骗罪-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兵犯诈骗罪刘兵犯诈骗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兵,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1995年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201X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X)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兵犯诈骗罪,于201X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兵为了骗取国家安置房、安置费,虚构生育儿子刘勇的事实,伪造出生证明,于201X年6月在本市高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给'刘勇”登记上户。
201X年3月,政府对本市石羊三元村三组进行拆迁安置时,刘兵以'刘勇”的名义骗得安置房、安置费等共计96864.9元。
被告人刘兵于201X年5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上述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证人杨秀兰的证词,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彭山县黄丰镇卫生院的证明,安置房屋结算协议,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安置费、生活费、过渡费领取名册,双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南宝山监狱释放证明书,《国土分局办公会纪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吴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第一部分)
吴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第一部分)吴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法官:王思鲁律师、龙元富律师受吴某的委托,以及分别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第二审程序中担任吴某的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也将调查所得的证据提交给了法庭,我们在此基础上认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故意隐匿对吴某有利的无罪证据,违法冻结南鹰公司及吴某燕的存款,更是涉嫌诈骗犯罪,已经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而且,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吴某犯行贿罪、诈骗罪的证据的事实与证据材料反映的情况相矛盾,难以解释案件的诸多疑点,无法得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吴某构成行贿罪、诈骗罪的唯一结论。
此外,假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则吴某为了使不符合条件的渔船能够通过审批而请求吴祖教予以关照并承诺给予吴祖教财物,因此吴某主观上不可能有“使吴祖教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审批通过渔业用油补贴申请”的诈骗罪故意,从而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换言之,假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确存在,吴某不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与诈骗罪,因此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因此,我们的辩护意见首先论述侦查机关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程序违法,然后由于控方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琼洋浦XXXXX 等10艘涉案渔船存在“有证无船”、“套牌使用”的情况是认定吴某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行为的核心,这一点同时也决定了吴某在申请渔业用油补贴过程中是否有谋求“不正当利益”,所以我们实体方面的辩护意见先针对吴某犯诈骗罪的指控进行分析,再对认定吴某犯行贿罪的证据进行说明,接着再强调一审判决认定吴某同时犯行贿罪、诈骗罪所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第一部分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的违法行为一、本案侦查人员故意隐匿对吴某有利的无罪证据,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2013年7月29日和2013年7月30日,某检察院的马康从南鹰公司处扣押了琼洋浦32005、32008、32010、32012的《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船舶证书》,这些渔船证件是南鹰公司在2005年补办后的船证原本,这些证书的内容与相关船只在2003年初始登记的一致,可以证明刘祖雷、林应傲等人所提供的船证是伪造的。
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大全
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大全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大全一、诈骗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甲方: 诈骗公司乙方: 受害人合同内容:第一条甲方及其授权人和员工向乙方介绍了一种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由乙方自愿决定是否参加本项目。
第二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投资款,以便甲方代为投资。
第三条本项目的投资周期为一年,乙方同意在项目到期后,收取甲方扣除管理费用后的收益。
第四条在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支付全部投资款项后,甲方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投资款项转至项目平台,并启动投资。
第五条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收益、投资周期等。
第六条如乙方在投资过程中需提前赎回投资款项,需书面通知甲方,并扣除甲方规定的管理费用。
第七条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在在乙方还款完成后自动终止。
第九条如双方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以上是甲乙双方所签署的投资合同,双方均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所有条款和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借款合同甲方: 诈骗公司乙方: 受害人合同内容:第一条甲方在保证自有资金足够的前提下,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服务。
第二条本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利率为XX%,借款期限为XX 个月。
第三条乙方应在XX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本金和利息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资金转入以及转入账户的账号。
第四条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和利息,甲方有权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实际逾期利率等规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两个工作日内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次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手续费和交通费等。
第六条乙方在还款期内如有违约情况,应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一切已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终止。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0.26•【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四川省德阳市什邡H医院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工作。
被告人黎某担任什邡H医院财务总监,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协助分管财务工作。
被告人郝某某担任什邡H医院出纳、医生。
被告人杨某某在召开全院大会时,向全院医务人员暗示通过医生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随后,H医院医生以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由护士录入检查及治疗项目,再由药房录入虚开药品数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被告人黎某负责具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账务整理、报账等事务,被告人郝某某配合支出、使用被骗医疗保险基金。
骗取的资金用于支出什邡H医院的招待费、差旅费、员工工资等。
经司法会计鉴定,什邡H医院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76万余元。
至2017年10月12日,什邡H医院已全额退回上述医疗保险基金。
2017年11月24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依法提起公诉。
同年12月19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且系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缓期执行。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于2018年1月3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2月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什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1.认真研判法律、正确适用罪名。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2019】罗明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罗明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罗明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渝四中法刑终字第82号
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明勇,男,1965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略)。
捕前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52号。
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1992年10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X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
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广成,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明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7月11日作出(201X)彭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明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10月起,被告人罗明勇挂靠涪陵巴东
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渝湘高速公路彭武段C12标段桥梁工程桥下部分。
201X年
4月,被告人罗明勇在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仓背后”挡渣墙的承建资格的
情况下,将“仓背后”挡渣墙工程以合同的方式发包给涪陵区镇安镇的高小平,骗取保证金8万元。
201X年4月,罗明勇以发包渝湘高速公路郁山境内一座桥
梁沉井工程的名义,发包给高小平,骗取保证金2万元。
201X年7月,罗明勇
又将黔江正阳境内一座桥梁工程,以D5合同段的名义以合同的方式发包给涪陵人牟丹,骗取保证金4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收条、“仓背后”渣场挡渣墙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予以证明。
彭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罗明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
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明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