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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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已打印)

第1题 (2.0) 分

规定学校的义务是为保证学校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答案:正确

第2题 (2.0) 分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

答案:正确

第3题 (2.0) 分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

答案:正确

第4题 (2.0) 分

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律救济中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

答案:正确

第5题 (2.0) 分

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建立校内申诉制度的前提。

答案:正确

第6题 (2.0) 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答案:正确

第7题 (2.0) 分

学校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答案:错误

第8题 (2.0) 分

对在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

答案:正确

第9题 (2.0) 分

教师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

务。

答案:正确

第10题 (2.0) 分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答案:正确

第11题 (2.0) 分

受教育者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答案:正确

二、名词解释

第12题 (3.0) 分

教师职务

答案: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13题 (3.0) 分

学生伤害事故

答案: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第14题 (3.0) 分

教师资格制度

答案: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第15题 (3.0) 分

学校办学自主权

答案: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第16题 (3.0) 分

教育法律救济

答案: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领域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

第17题 (3.0) 分

法人

答案: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18题 (3.0) 分

教师申诉制度

答案: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学校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19题 (3.0) 分

隐私权

答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三、论述题

第20题 (10.0) 分

论述依法治校要求学校落实的工作

内容。

答案:

(一)依法建章立制,完善学校规章制度

制定学校章程制度,是落实学校自主权、促使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

监督。此外,学校还应在学校章程的统领下,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职工岗位职责、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师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学校管理制度等。

(二)落实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民主监督机制

学校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

民主参与权。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大会及社会各界人士代

表大会制度,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和建议,接受来自校内校外的监督,及时调整工作,明确责权,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实现学校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民主化管理的统一,推动其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三)依法维权,建立维护教师、学生权益的运行机制

学校要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学生的合法权利,废除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师生维权运行机制,开设教师、学生的申诉、控告、举报渠道,明确受理申诉、控告、举报的部门和相关程序,依法公正、公平解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争议。同时,建立校园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教师、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21题 (10.0) 分

论述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特征。

答案:

办学自主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办学自主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权利,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论学校是否具有独立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应具有办学自主权。不享有此种权利,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

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不成为教育机构。

第二,办学自主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即学校行使此种权力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任意行使,但也不得放弃和转让。一旦发现学校滥用此种权力,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严重的渎

职行为,侵害了受教育者、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可以分别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理,必要时逐项剥夺此种权利,直至勒令停办。

第三,办学自主权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区别主要表现在,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与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些民事权利。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学校享有民事权利,特别是享有财产权利,有助于办学自主权的顺利行使。如果学校办学经费严重困难,必然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惊醒,妨碍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另外,学校享有的使用、管理财产和办学经费的民事权利,本身也是办学自主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22题 (10.0) 分

论述学校设立需要的基本条件。

答案: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该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

立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章程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了实现正常运行,对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财务活动等基本的、重大的问题,做出全面规定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定章程制度,是落实学校自主权、促使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有合格的教师

这是指申请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兼职教师,建立一支数量与质量都合格的教师队伍。其中,特别要保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这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物质基础,否则,教育教学活动就无法进行。这些物质条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教室和课桌椅的具体要求、每班学生的最高名额限制、学生活动场所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除了固定资产的投入外,还需要不断投入资金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设备、设施的消耗、更新,教职员工的薪金和福利等。因此,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校设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举办者应保证通过合法渠道筹措到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需的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保证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问答题

第23题 (3.0) 分

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案:

1、刑事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法律责任。

第24题 (3.0) 分

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结

构。

答案:

1、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第25题 (3.0) 分

简述我国取得教师的学历要求。

答案: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26题 (3.0) 分

简述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法律责任。

答案:

1、违法招生的法律责任。

2、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3、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法律责任。

4、违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第27题 (3.0) 分

简述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程

序。

答案:

一是提出申请。

二是资格审查。

三是颁发证书。

第28题 (3.0) 分

简述世界各国公立学校教师身份的类型。答案:

1、公务员。

2、雇员。

3、公务雇员。

第29题 (3.0) 分

简述法律对教育的功能。

答案:

1、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保障教育目的的实现。

2、建立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促进教育的有序发展。

3、促进教育行政的合法化,实现依

法治教。

4、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利。

第30题 (3.0) 分

简述我国教育法的主要层次。

答案:

第一层次: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第二层次:教育法律。

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

第五层次:教育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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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2012年第27卷 第11期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高等教育收稿日期:2012-10-20 作者简介:谭化容(1969-),女,四川遂宁人,副教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宪法学方向的研究。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是中国发展的世纪。中国法学教育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没有一个确定的目标。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1]。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较多,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和法学成人教育。而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点。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使我们培养的人才更适应社会的要求和需要。笔者就此谈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 一、具有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多元知识结构 专业知识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向未来法律职业领域发展的基石。它是指法学本科生在法学学科上所应达到的学术水平。本科法学教育既为法学硕士教育打基础,又为法律实践打基础。这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要建立系统而完整的法学基础知识体系,体现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特点。[2]专业知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着力加强以全国法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14门核心课为主体的基础理论教育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化的培训,以期形成开放的、具有极强的法学理论知识接受和再生能力的法学专业自身的理论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学创新人才必须要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法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一些专门领域知识有所了解。正如肖扬(当时任司法部部长)在1996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指出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随着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日益走上法制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和各项事物的主干人才。”这就说明社会管理型的通才要求,在客观上增加了法学教育中的非专业教育的成分。在四年本科法学教育中,学生不仅要精通法律和法学原理,而且要掌握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掌握外语。因为法律不是社会生活中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探索的其他领域而可以独立的领域,而是社会生活的一个“交换指南”。面对客观要求,学校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必须要改革。要改变传统法学教学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的局面,必须拓宽专业口 径 、拓宽学生视野、学习内容 ,加强法学相关学科或多学科的有机联系。 二、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 在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本科法学教育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专业划分过于狭窄和细化,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二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阶段。[3] 自从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界以其职业的敏感性,十分关注司法考试这一重大举措对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势必产生的影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应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法学教育人才并不一定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但接受法律教育应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面对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在本科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但要培养学生具有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陈述法律事实、寻找甄别法律证据、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比如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临床法学教育”课程建设,这种教育的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知道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的基本能力。在法学教育中适当提高实践性的教学内容,大力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活动。另外还应该着力加强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事求是、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秉公办案的业务能力;分析案情、解决案件中疑难问题的能力;运用语言和注重文字表达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 在以往的法学教育中,我们一直强调培养学生的观察、理解、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们却不太注重对学生的合作精神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和培养。然而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却是未来社会法律人才的必备品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6届大会的研究报告《学会生存——教育的今天和明天》中就提出“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培养感情方面的品质,特别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感情品质。系统的训练有助于人们学会彼此 浅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谭化容 (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 四川内江 641112) 摘 要: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具有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多元知识结构、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和较强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是新世纪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法学教育;本科;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57(2012)11-0042-01 (下转第54页)

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

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 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 (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 环境法教学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模式,教学手段单一、陈旧,主要方法还局限于理论的阐释,以理论知识传授为目标,教师和学生的沟通交流局限于课堂和教材,不利于学生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提高。学生知识首先来源于教材,从某种意义上讲,教材是构筑学生知识大厦的基石,没有理由不重视它,但仅仅重视它又是远远不够的。“教材是静止的,而知识更新是与时俱进的”。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法律教育的核心不应仅是理论,不应只是对具体法律制度或措施的阐释。从环境法学沿革和发展来看,它是人类在运用传统方法和手段仍不能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大量进行环境立法的背景下,从传统部门法学中分离、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学科。它的产生和发展,无不鲜明地体现出实践推动的特色。环境法教学亦应充分重视这一实践导向特征。环境教育在传授一系列有关环境法律基本知识的同时,还要帮助受教育者获得科学分析环境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技能。学生在学会科学分析环境法律问题的技能后,便会自然产生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将头脑中零散的知识或设想转变为连贯而实际的方案或行动,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才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 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 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 胡发明摘要: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内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因此,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办教育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民办高等院校也逐步发展起来,有些民办高等院校还拥有了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教育质量和影响力。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主体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因此,本文也主要是针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我国目前的高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无疑是政府的附属产品,一直按照较为严格行政体制进行管理,行政化的程度是非常高的。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国家化改造,把所有的高等院校都统合于国家计划经济之中,通过计划来对人才培养实行调控。教育的行政化管理与我们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一种国家权力,应由政府来统一组织的基本观念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不再用传统的政治观点片面地来看待教育现象了,教育体制开始打破原先的政府独家经营,社会力量不断介入教育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长期以来的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法律地位不确定,使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的内部管理关系处于模糊的状态当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又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已经严重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1699908.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作者:唐良艳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学体系,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在不断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加强我国法学学科建设,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下面具体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的各项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5-0014-02 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并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投入了很多,旨在推进法学学科及教材体系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开始了有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及世界政治方面的研究。 1.多层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趋于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主要由中转、大专、本科等部分构成,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开始形成,中专层次渐趋取消,大专教育也逐渐缩减,目前该教学体系主要由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阶段教育构成,法学专科教育仅起到补充性作用,目前该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发展成熟。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定位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的人才,该专业毕业的学生为学术法律人,并非实务法律人,从当前的法学二年级学科专业招收现状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性指向非常明显。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经历了从专门招收法学本科生,发展到了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均招收,旨在培养行政执法、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快速扩大,法学博士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2.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理论基础,其目的并不在于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其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在于,既要传授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同时还体现出了一定专业特性的法学特色教育,它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中。法学基本教育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当前法学教育机构多种多样,体系中也有很多不同的层次,法学教育开展的过程差别也很大,但是法学基本教育是相同的,其最基本教学内容都是法学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这里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专业课程设置上共设置了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4门课程,是国家统一的核心课程,也是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重点内容。法律大专、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有层次、学科上的不同,但是目前其整体上的统一性基本形成。 3.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

电大法学本科学习计划

电大法学本科学习计划 今秋,我报名参加了临海市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学习,计划用二年半的时间修完全部课程,力争取得电大开放式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证书,现将我的学习计划列出如下: 一、参加并争取通过电大法学专业的所有必修课,学习课程如下:开放将于学习指南,英语II(1)(2),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国际公法,计算机应用基础,国际私法,劳动法学,合同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综合实践环节《法学本》,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 二.面授自古以来就有之,但电大面授不同于传统的面授,它的功能是“点拨”与“解惑”。在面授课中,教师对教材的重点、难点以及上课时集中思想,把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弄清,把有限的上课时间充分地利于提高听课质量……………………………. 三.学习仅靠面授是不够的,由于课时安排紧张,面授课主要功能是“指点”,必须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理解知识,充分利用时间把学过的知识进行整理、总结、力求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能,做到“温故而知新”……………………………… 四、成立学习小组,解决学习困难 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所以班主任就帮我们班制也了班级所有同学的通讯录,全班分成四个组,选出了小组长,以便于有组织的学习和讨论,有什么事情大家还可以互相通知、转告,还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因为我们有些同学平时所学的知识与现在所读专科的专业不一致,既要学习现在的知识,又要补充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知识,这样有了班级通讯录,成立了学习小组,大家就可以一起讨论,共同提高…………………………………………………… 五、积极参与多媒体教学,掌握学习内容

多媒体教学手段相对于传统教育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适应我们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为我们“自主学习”提供了极大方便。我们要把书本上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工作效力……………………………………………………….. 六、极完成课后作业,及时消化和巩固知识 做作业和练习是一种基本的学习活动,它的目的是检查学过的的知识能否及时消化,检查是否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思考核和独立操作,做到“做作业和考试一样,考试和平时做作业一样”。对于作业做错的原因,应认真分析,对症下药,直到弄明白为止;对于难题,应认真钻研,加深对难题的理解,直至问题决………………………………………. 七、做好课后复习,让知识提高和升华 复习的目的,一方面是解决预习和上课时没有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可以使知识系统化,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相信制定了这个学习计划,对我今年的学习有助于帮助,可以有计划、有条理的去学习,争取在今年将所学的学科全部通过………………………… 2011秋季法学本科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09环境法学试题A卷

09环境法学试题A卷D

10、对人类活动给环境造成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称为 。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C、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D、公众参与原则 2、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制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试行)》是年颁布的。() A、1972 B、1979 C、1989 D、1992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规定的管理原则 包括() A、“三化”原则 B、全过程管理原则 C、综合管理原则 D、分类管理原则 4、我国的土地资源有以下特点()。 A人均占地少B总体质量差 C资源匹配失衡D后备资源不足 5、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 A、警告 B、罚款 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D、责令停业关闭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 )。 A、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B、有些远离居住点的工厂产生的超标噪声 C、该噪声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 D、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 7、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点是()。 A多数地区是煤烟型污染 B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酸雨危害严重 C大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高 8、《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9、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A、内水、领海 B、专属经济区 C、毗连区 D、大陆架 10、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环境问题: 2、环境法律关系: 3、“三同时”制度: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本文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核心,分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着重论述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当具备的内容。 [标签]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创新确立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渐成蓬勃之势。但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质量不是太高。其症结何在?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有缺陷。而要完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就要科学确立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此,本文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及影响 我国法学教育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法学基础薄弱。1979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纵观我国务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仍有以下不足, 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过于重视政治性,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忽视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其实,在法治国家,法律即是行为的规范或最高准则。过分强调政治性,有违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法律至上思想的形成,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2.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如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十分明确,如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律师;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日本法学教育培养司法人员。 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内容不全面。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仅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忽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大都采取单调的课堂讲授,缺乏课堂讨论及案例教学;考试方式大都采取闭卷的书面考试,对实践性教学重视不够。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法学教育领域,长期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性教育重视不够。如果用“帕累托最优”的20:80规则来衡量,我国法学教育在多数情况下是用20%的资源发展应用性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比例刚

论学校的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姓名:…….单位……. 摘要:学校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于授权性行政主体。学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定性。历史上学校是行政主体,从现代国家立法现状来看,学校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身份。学校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地位。 关键词:学校;法律地位;事业单位;行政主体; 学校(本文指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在其依法享有职权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校法律地位的确定对于把握学校享有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以及对其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在党中央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和谐校园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但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校园不和谐因素有相当一部分是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在实际诉讼中,针对学校作为被告的诉讼,法院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把它纳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有的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学校享有的特殊权利存在矛盾。学校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 在我国,对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类型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教、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据此。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公立高校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其民事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法人。受《民法通则》的影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民法通则:》还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仅仅是公立高校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于高校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那么我们可以先参考一下在国内外历史上有关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 二、在国内外历史上,学校的法律地位被定位于行政主体 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是国家教育权的必然要求,国家通过控制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来控制教育。这一行为最初表现为国家举办“官学”,由国家直接决定学校的招生、授课、教学内容等。例如西周时期,天子所设的“国学”和诸侯所设的“乡学”都是“政教合一”、“官师合一”的机构,即“学在官府”,教学科目全由国家所定。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师不再是官吏,而成为一种职业。到秦汉时期,随着地主阶级的掌权,国家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的控制又进一步强化。“官学”又成为主流,秦有“禁私学以吏为师”的政策法令。自汉代以后。在教学机构上则“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并设博士为教官,形成太学、学校、庠序的官学系统,使封建教育定型化,教师成为国家供养的官吏。由于教育教学活动本身的业务性质,国家不可能完全禁绝“私学”,故“私学”一直广泛存在。但在隋朝建立科举制度后。科举制度使国家牢牢控制了教学目的、教学科目和教学内容,所以适当放开办学权并不损害国家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的控制。相反会减轻国家办学的负担。于

法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从多方面着手,不仅要加强法律课程的教育,还应该要 加强实践教育的力度,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应对各种危害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教育;现状与对策 一、法律教育的目标以及面临的问题 1.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 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对于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护、 预防大学生的各种犯罪行为有很好的帮助。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将法律教育纳入到常规教 育范畴中,可以帮助大学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能够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能够 利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另外,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目标是对法治精神进行 宣传,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倡导人性的独立、尊严等。落实到大学生群 体而言,通过法律教育的手段,可以使得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有效地提升。 2.高校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服, 将法律当成一种行为准则以及约束的方式。由于我国的法治现状、经济社会现状等诸多影响,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最 终对法治化社会缺乏相应的信心。第二,当前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 知识是形成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否够高的依据和标准。当前由于很多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接受系统化的法律教育,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知 识的学习程度也不够,因此导致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有比较明显的欠缺。很多大学生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甚至不知道别人的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侵害,整体上表现出法律知识水平低下。第三, 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各种法律 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制观念。除了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时不知道 如何应对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大学生自身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大学生的法 律观念比较淡薄的现状。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对策 1.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对教育 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对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进行完善,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接受更加全 面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 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学习,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理解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履行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一: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简答,重点看)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

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二: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一)

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一) 论文关键词]历程比较组成部分 论文摘要]近些年来,关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讨论是颇为热烈,在这些讨论中,学者围绕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展开了颇为详实的论述。而我个人认为在探讨商法的法律地位时仅探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即可,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实无探讨之必要。因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议过大,故本文对商法法律地位之探讨仅讨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实务准备,使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的普遍赞同。其实,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存在,并不取决于商法已经得到了形式意义上的独立,而在于商法是否足以具备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特征以及是否有必要存在。 一、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商法在我国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商业极不发达,在法律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更无所谓的独立的商事立法。直到近代五口通商以来,海禁大开,洋商蜂拥而入,民族工商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华洋商人诉讼事件也日益增多,由于领事审判权的存在,每有纠纷,洋商即可依其本国法诉诸各该国驻华领事予以裁判,而华商则因无法可依,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听凭地方官吏任意裁断,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在“商战”救国舆论方酣之际,满清朝野上下遂齐相呼吁制定商法,以保护国权商利。 (二)商法在我国的曲折发展 1904年清末政府制定和颁布《钦定商律》,开始了中国近现代一系列商事立法的进程。它名为商律,实则仅包括作为商法总则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两部分内容,其他各商事法规均付阙如。此外,清末政府还颁布了破产律和银行通行则律等。 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初期颁布了《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几部商事法规之外,由于内乱频频,政府更迭频繁,无瑕顾及立法建制,因此,商事立法少有建树,正式颁布的法规也多具有暂行性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成果丰富,只短短几年时间便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但在商法编订体例上,南京国民政府却一反清末以来制定统一商法典的传统做法,改而建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同时实行单性行的商事法。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期,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新时期商事法规的宗旨和任务便是配合国家政策将私有的商品经济逐渐转变为公有的计划经济,消灭商品经济,最后消灭商法本身,因而商法在这段时期经历了摧毁性的打击。1] (三)改革开放后商法的新发展 (92年11月7),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续颁布了《海商法》 《公司法》(93年12月29),《票据法》(95年5月10号),《保险法》(95年6月30),《合伙企业法》(97年2月23),《证券法》(98年12月29),《个人独资企业法》(99年8月30),在此之后,《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特别是2006年《企业破产法》等相继修订。这些单行商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关于商法的几种立法模式 (一)国外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民商分立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即既制定民法典,又制定商法典,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商行为法模式,商人法模式和折衷商法模式三种。2.民商合一模式以瑞士为代表:即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把商法的有关内容看作是民法的重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摘要]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人才,为司法理论 体系完善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面临着一些选择难题和困境。如何完成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重置成为了当前相关教育部门关注的焦点。文章在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基础上,来谈谈教育模式的重置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选择;目标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法学教育本身是为了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而服务,所选择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学教育目标不同,未来的司法发展方向越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慎重选择法学教育模式,制定法学教育目的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不但是一个教育理念的选择,更是一个教育技术方法的选择。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还徘徊在大陆法系教育和英美法系教育之间,并且仍面临着一定的法学教育目标困境。以下笔者就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来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进行简单分析,并探讨其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特点 就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其教育目标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依附性、特殊性和综合性。 (一)依附性。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学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为当前统治者或社会领导者而服务的。也就是说,法学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其发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发展特色和规律。即使发展到今天,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在设定上依然是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其与一般的人文社会科学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和相对自治性,这对于法学体系的健康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二)特殊性。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这样就将法律放在了一个较高的政治地位,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在实际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围绕立法、司法的教育体系,其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在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立法方向和司法发展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着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是与其他行业或人文专业的教育目标有着明显区别的。 (三)综合性。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分别吸取其中的应用优势,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如大陆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对学生的判断力和洞察力要求较高,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则更注重其广泛性和灵活性,对学生立法技巧和辩论技巧的培养有着一定借鉴意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一、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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