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律师刘驰专栏wto争端解决与中国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缩短中美体育产业40年差距的历史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体育律师刘驰专栏WTO争端解决与中国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缩短中美体育产业40年差距的历史机...

作者简介:刘驰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体育影视律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亚足联(AFC)职业足球俱乐部准入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际足联(FIFA)伦理委员会委员(2013-2016),国际篮联(FIBA)上诉委员会委员,国际排联(FIVB)仲裁法庭副主席,及多家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近期两个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案件引起体育和法

律界人士关注:一个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新浪诉凤凰网案(1);一个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NBA产物诉上海众源及北京爱奇艺案(2)。

在目前诸多对这两个案件的关注中,少有从WTO争端解决角度探讨其对于中国体育产业发展以及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的影响。但在2016年12年12日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就反对美国和欧盟不愿意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体”的做法正式启动了争端解决程序之后(3),笔者判断WTO争端解决因素将影响两个案件的审理。虽然目前体育产业占中国GDP 比例不大,但是近两年中国体育市场增长迅速,知名度和影响力高,不排除双方会在讨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时涉及新浪案和NBA产物案的审判结果。

笔者作为中国体育律师,从支持原告主张及呼吁中国著作权法给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保护的角度撰写本文。笔者认为,WTO争议解决对于新浪案及NBA产物案的审理来说是一个挑战,但是对于中国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来说,却是一个历史性机遇:2018年1月1日将是美国1976年版权法生效40周年纪念日,也是美国法通过给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保护直接促进美国体育产业飞速发展的40年(4)。中国著作权法未能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的作品,导致理论界和司法界至今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作品等问题存在分歧,没能跟上中国体育产业市场化的步伐。我国法院可以借助这几个案件的审理直接完成40年的跨越,极大地缩小中国体育及文化产业与美国的差距。一,中国足球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与新浪案

中国足球领域市场化的标志性项目之一就是体奥动力在2015年10月宣布支付中超公司80亿元人民币购买五年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并成为其全媒体版权合作伙伴(5)。此外,乐视体育在2016年2月支付体奥动力27亿元人民币购买2016及2017赛季中超的网络独家版权,乐视体育成为中超联赛独家新媒体合作伙伴(6)。这样的交易规模证明了中国足球产业从举国体制向市场化发展的进步以及中国政府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决心。

在体奥动力项目宣布的四个月前,新浪案一审法院在2015

年6月判决被告赔偿50万人民币,首次认可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在体奥动力80亿版权项目宣布两年之后,特别是在新浪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者降低一审法院的50 万赔偿,则这个案件恰恰可以被用来证明中国体育产业发展受到市场以外力量制约。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北京知产法院是否可以在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中国体育产业市场化程度提高、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价格持续攀高等商业因素,以及WTO争议解决及国际公约要求等国际因素而提高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二,中国篮球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与NBA 产物案

中国篮球领域市场化的标志性项目就是腾讯在2015年1月支付NBA五亿美元(按当时汇率约合31.2亿人民币)取得NBA未来五个赛季的网络独家直播权(7)。这个在2015年1月是惊人的价格相比起9个月后体奥动力的80亿来说显然是当时市场条件下合理的市场价格,这也再次反映了中国体育产业市场化的惊人速度。NBA产物在2016年提出的3,600万人民币索赔额在某种程度上与当前的中国体育市场中一些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购买价格的增长和发展速度相匹配,符合腾讯支付给NBA 31亿人民币的体量。如果我国法院不给予NBA赛事节目以作品保护,将对快速增长的市场化体育产业造成困惑和障碍,不排除

NBA产物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可能(8)。在中国法院判决NBA产物胜诉,但是无法完全支持NBA产物的3,600万赔偿请求时,较低的赔偿额也会与腾讯购买版权的30亿人民币价格形成巨大反差而有可能成为WTO争议关注的焦点之一。三,NBA产物案提出的问题

根据“知产力”文章对于NBA产物案庭审情况的介绍(9):原告方表示其主张的是体育赛事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并进一步明确其体育赛事转播画面属于类电作品和汇编作品,而画面的每一帧属于摄影作品。两被告则表示体育赛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播放的画面也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此外,原告也并非上述体育节目的制作方,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双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不过原告方提出调解需要建立在被告承认侵权的基础上,而被告则表示不可能承认侵权。”仅从文章介绍上看,笔者感觉有几点值得注意:两被告都是商业上非常成功的传媒公司,难以想象一家公司愿意为一个节目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却又能声称该节目“播放的画面也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两被告拥有超过1.2亿的用户(10),考虑到爱奇艺母公司百度的用户,两者相加接近或超过中国人口数量的半数。如果两被告及其母公司百度都以“播放的画面也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这样的观点去为自己的商业模式辩护,可以想象很多

其他中国网站是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版权。这样的辩护直接与中国政府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立场相背离,为中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努力制造障碍。

四,NBA产物案的“三保险”

NBA产物作为外国体育赛事节目的作者及授权方,以外国公司原告身份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猜测是有如下几点考虑:NBA产物这次没有请求腾讯作为授权使用方起诉而是自己直接起诉,一方面可能是作为权利人对维权权利的整体控制,直接参与到诉讼中,一方面可能是担心BAT之间有可能为避免正面冲突而影响NBA产物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近年来一些中国法院针对中国籍公司原告的不确定判决(11),促使NBA 产物走到前台,减少或避免新浪案50万元赔偿给NBA产物案带来负面影响,减少其成为先例而影响NBA赛事节目在中国大陆的版权价值。《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条文的引用中,优先援引被请求国的请求权基础,在被请求国法律不能保护但《伯尔尼公约》给予保护的范围内,可以直接适用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12)。国务院在1992 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这就意味着NBA 赛事节目在国际条约下构成作品时,不管中国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有所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