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并网原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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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原则协议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

发电机组并网经济结算事宜,经新疆电力公司(甲方)、(乙方)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原则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建设的发电厂属自备电厂,甲方同意乙方发电机组建成后,以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新疆主电网。乙方接网变压器(包括高压电动机)装机容量合计为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变压器台,千瓦高压电动机台)。

二、乙方自备电厂并网前应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自备电厂项目核准批复手续,乙方机组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电网,乙方电厂并网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需经甲方验收合格。

三、乙方上下网关口电能计量点分别设在乙方发电机组出口、厂用电回路、乙方与甲方并网点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和技术等级应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及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信息上传到甲方,并经甲方组织、乙方参与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

四、乙方发电机组建成后按照公用电厂模式结算,实行“全额上网,定向销售”。即:乙方发电量由甲方全额收购,定向销售给乙方。

1.乙方发电机组所发电量按照自治区经信委年度发电量宏观调控计划控制,由甲方统一收购。乙方自用部分定向销

售给原企业,富裕发电量原则上不得上网,确需上网的须向新疆电力公司申请,经新疆电力公司同意后方可上网。

2.乙方富裕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80%结算。

3.定向销售电价按照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脱硫机组为0.25元/千瓦时;未脱硫机组为0.235 元/千瓦时)+备用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确定。其中备用费收取标准为元/千瓦时(按照接入系统电压等级确定,其中220千伏为0.03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42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下为0.045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政策执行。

4. 如因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调整,上网电价、定向销售电价做相应调整。

五、主网下网电量结算:乙方自备电厂按照公用电厂模式结算后,除定向销售电量外,乙方承诺每年从新疆主网下网电量不低于亿千瓦时(此部分电量按照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电价,上下网电量不互抵),并采取“年度控制、月度平衡、月度结算”的办法,即乙方每月从主网下网电量不得低于亿千瓦时,不足部分从乙方当月定向销售电量部分扣除,该部分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的80%销售给主网,下网电价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电价。该月度多余下网电量可滚动并入下月度下网电量,但年度多余下网电量不予滚动。

六、乙方自备电厂按照公用电厂模式结算后,其定向销售电量、主网下网电量、富余上网电量由甲方严格按照附表

1的分解计划进行调度管理,乙方应按照分解计划做好生产计划安排。

七、基本电费结算:乙方自备电厂参照公用电厂结算后,其下网用电的基本容量按照按千瓦(千伏安)计算,收费标准按元/千瓦(千伏安)/月,按月结算。

八、乙方在每月末日前全额交清电费、系统备用费。若乙方未能按期缴纳电费及备用费,应承担《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九、乙方与(电业局/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十、双方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乙方服从新疆电网统一调度,承担电网调频、调峰、调压义务。

十一、双方遵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西北电监局《发电厂并网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发电厂并网辅助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发电厂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网和并网机组安全运行。并网后应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十二、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技术监督工作。

十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电力用户或除甲方以外的电力企业直接供电。

十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采取解网措施,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五、其它

1.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有关条款按新的政策执行,并在有关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他协议条款继续有效。

2.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协议效力按本协议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双方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依法解决。

3.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持叁份。

附表1

自备电厂电量月度分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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