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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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关于发布《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的通知
中房学[2013]1号
各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经验,并充分征求意见,我会对2006年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已经2012年11月26日我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证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指引,是社会大众评判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参考标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经过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经过注册,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六)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七)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八)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就房地产经纪服务事宜订立的协议,包括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等。
(九)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地产,代拟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十)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仅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十一)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十二)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地产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地产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认识到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及其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具有职业自信心、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己任,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成为学习型企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督促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关心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成长和发展,营造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佩戴标有其姓名、注册号、执业单位和照片等内容的胸牌(卡),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不得采取胁迫、恶意串通、阻断他人交易、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恶性低收费、帮助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经信息接收者、被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访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拨打其电话、上门推销房源、客源或者招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采取在经营场所外放置房源信息展板、发放房源信息传单等方式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有损房地产经纪行业形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招揽、承办下列业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房地产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
(二)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明知已由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
(四)自己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优先选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示范文本;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