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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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无为县***小学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教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关物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规定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其他用房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文体设备、工具仪器、图书等。

3、一般设备。

4、土地及植物。

5、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凡是学校的国家财产,必须登记,按上级有关财产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条:凡是购进价值在,,,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

第六条: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学校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

第七条:学校各功能室,由学校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

第八条:教室门、窗、桌、椅、讲台、黑板、电风扇(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

第九条: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

第十条:学校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教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

第十三条: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财产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财产属国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已有。

第十五条:学校财产由财产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各种校产的进出设帐登记,要纳入会计帐目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料费入帐。

第十八条: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价之内入帐,可在经费支出中列支。调入和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估算入帐,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十九条:加强库房管理,办好领用手续,经常清仓查库,减少第

省失,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条: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搞好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产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经领导签批,限期归还。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产每期清理一次,发现损坏及时处理,所有师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管理好学校财产。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本办法由无为县实验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颁发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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