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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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办[1991]39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档案向社会开放,是市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本着坚持改革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需正确处理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划清开放与不宜开放档案的界限,做到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开放档案的期限和范围

第四条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

下列馆藏档案,暂不向社会开放:

(一)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党政内部有争议尚未结论的重大问题和历史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市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尚未解密的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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