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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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xx〕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xx〕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国资〔xx〕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为归口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个人为资产占有人。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人未经国有资产处授权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内出租出借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

相关办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出租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批、授权、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2.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等;

3.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5.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负责拟定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建立出租出借台账;

4.负责租金的催缴;

5.每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出租出借变动情况;

6.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争议处置。

第十条资产占有人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如需出租

出借的须通过其所在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如招租、评审、评估成本过高、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因特殊事项(如引进人才等)不宜以市场价格出租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2.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的;

3.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

4.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各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终止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龙岩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龙岩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财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受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和申请。二级管理部门具体为:

1.各单位:负责归口范围内的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2.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实训场所的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

3.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食堂、运营车辆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

4.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店铺、经营场所和学术交流中心等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第五条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原因、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按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暂行办法、龙岩学院商铺管理规定、租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二级管理部门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上公章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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