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9]17号(附件)(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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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事单位”,资产归上级统一管理的行事单位除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获得收益的行为。
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其他行事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事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事单位占有、使用或代政府管理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事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是闲置的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行事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行事单位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行事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并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行事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
息。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核、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年租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资产,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出租价格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年租金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的资产,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批。行事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出租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如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期限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借的审核、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出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出借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资产,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出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资产,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批。行事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借的,一般不超过5年,如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区政府内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出租价格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年租金在20至50万元(含20
万元,不含50万元),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年租金在50至3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300万元),报区长审批,年租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出借面积在100至5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出借面积在500至30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不含3000平方米),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出借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行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行事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需写清坐落点、面积、规划用途、出租出借年限、租金及租金年递增率等);
(二)报批材料。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附件1)
2.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申请表(附件2)
3.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附件3)
4.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附件4)
5. 提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购货单(发票)、固定资产登记
会计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6. 出租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出租价格评估书;
7. 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行事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进行审批;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出租方式。行事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估价值年租金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评估价值年租金1万元(不含1万元)以内的,由出租资产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行事单位出租国有资产,资产租赁合同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并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出租收入的管理。财政全额供给的行事单位的出租收入(可先抵扣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应当列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行事单位应严格加强出租国有资产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事单位已出租资产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