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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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一、协议背景根据云南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云南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本协议旨在规范云南行政事业单位与借款方之间的国有资产出借行为。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出借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增值。

三、协议内容1. 出借资产的明确:根据出借方和借款方的协商一致,明确出借的国有资产种类和数量,并在附件一中做明确记录。

2. 出借资产的使用期限:明确出借资产的使用期限,在到期日之前,借款方不得擅自处置、转让或抵押出借资产。

3. 资产管理责任:出借方负责对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保护,借款方不得损坏或滥用出借资产。

4. 借款方使用资产的限制:借款方在使用出借资产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和用途。

5. 出借资产的返还:借款方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按时归还出借资产,并保证资产的完好无损。

6. 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出借方或借款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除协议后,借款方应当在解除协议的指定期限内返还出借资产。

四、协议生效条件1. 出借方出借的国有资产数量和种类得到借款方的认可,并在附件一中明确记录。

2. 出借方和借款方全面理解和同意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到出借资产归还到出借方为止。

六、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出借方和借款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 出借方有权在出借资产违规使用或其他违约行为发生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借款方立即归还出借资产。

七、协议签署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就是\。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出租出借定义与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确保竞争充分、价格合理。

第三章出租出借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包括房屋、设备、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出租出借程序与审批第十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出租出借方案;(二)进行资产评估;(三)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四)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五)履行合同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方案应当经出租方内部审批,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出租出借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出租出借收益与使用第十五条出租出借活动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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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1 / 9精品文档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一)审批流程: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入渗出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渗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渗透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云南省(以下简称甲方)及(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双方约定如下:一、合作目的甲方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等。

乙方故意向租用、借用、出借甲方的部份国有资产,以完成其自身发展计划。

为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二、出借资产明细甲方允许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出借国有资产:1. 资产详细清单:a) 土地:面积、位置、使用权期限等;b) 房产:建造面积、位置、用途等;c)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2. 出借期限:甲方允许将上述资产在(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期间出借给乙方使用。

双方可商议续借事宜,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三、出借条件1. 使用费用:乙方允许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管理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一。

2. 使用要求:乙方承诺合理使用甲方出借的国有资产,并保证其使用过程中不损坏、丢失或者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甲方报告使用情况。

3. 原状恢复: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出借资产恢复至原状。

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和责任。

四、协议解除和争议解决1. 协议解除: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下解除:a) 双方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b) 协议到期,双方未进行续借或者继续合作;c) 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2. 争议解决:浮现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无果,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件一:使用费用明细(费用明细表格)附件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使用费用明细表格(附件一)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二)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管理和支配权利的资产。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流程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流程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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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摘要本文将介绍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通过深入探讨此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出租出借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

目录1.引言2.目的3.适用范围4.管理流程5.出租出借条件6.结论1. 引言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授权机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负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事业单位拥有大量国有资产。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权益。

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资产收益,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和经营特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规定。

4. 管理流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流程如下:•资产鉴定:事业单位需要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鉴定,确保资产完好、可用、符合法规等要求。

•出租出借申请: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出租出借申请,包括资产信息、合同期限、租金等内容。

•出租出借审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对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批,评估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签订合同:经审批通过后,事业单位与租赁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监管:事业单位需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确保租赁方按约定使用、保护资产,并按时支付租金。

•结算管理: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事业单位和租赁方进行结算,并安排资产的归还或转让。

5. 出租出借条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需满足以下条件:•合法合规:出租出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产鉴定: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鉴定,确保资产完好可用并符合相关的技术、安全等要求。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在经济活动中,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是一种常见的资源配置方式。

国资资产,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财产,其出租出借行为不仅涉及到资产的合理利用,更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公共利益的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

简单来说,出租就是将国资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交付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出借则是无偿地将资产交给他人暂时使用。

这些资产可以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等。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有些国资资产可能在特定时期内处于闲置状态,如果不进行出租出借,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通过合理的出租出借,可以让这些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另一方面,出租出借所获得的租金或其他收益,可以增加国有资产的收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公共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这是因为国有资产的性质特殊,必须要保证其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国资资产出租出借时,首先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

只有准确评估资产的价值,才能确定合理的出租出借价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评估工作需要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出租出借方案。

方案应包括出租出借的资产范围、期限、租金标准、用途限制、承租方或借用方的资格条件等内容。

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确保既能吸引合适的使用者,又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接下来是选择合适的承租方或借用方。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选择过程中,要对参与方的资质、信誉、经营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有能力按照约定使用资产,并按时支付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

在签订合同方面,合同内容必须严谨、规范。

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资产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国资资产,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财产,其出租出借行为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规范、有效地进行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谨慎对待的重要课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资资产出租出借的概念。

国资资产出租,通常是指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相应租金的行为;而出借,则是指将国资资产暂时借给他人使用,一般不收取费用或仅收取少量的借用费用。

这些国资资产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的目的,一是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二是通过合理的租金或借用费用,增加国有资产的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管理不善或操作不规范,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方面,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比如,租金定价不合理,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出租出借合同条款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出租出借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如果对承租方或借用方的资质审查不严,可能会导致国资资产的使用不当,甚至造成资产的损坏和损失。

为了规范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首先,在决策程序上,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会对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租金或借用费用。

这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同类资产的租赁和借用价格行情,确保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价格公平合理。

再者,对于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产的使用范围、维护责任、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同时,要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确保合同的严格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是一种常见的资源配置方式。

它不仅能够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国有资产的收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并非是一件简单随意的事情,其中涉及到诸多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管理规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国资资产。

国资资产,简单来说,就是归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等。

这些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

国资资产出租出借的目的通常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通过合理的出租出借,使国有资产能够产生持续的收益,避免闲置浪费,从而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例如,将闲置的土地出租给企业用于建设工厂,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然而,在国资资产出租出借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其一,出租出借程序的规范性至关重要。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环节。

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出租出借价格的重要依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价格公正合理。

公开招租则能够保证竞争的公平性,避免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合同签订要严谨细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关键条款。

其二,监管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国资资产安全的关键。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全过程进行监督。

防止出现违规操作、私自转租转借、拖欠租金等情况。

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三,风险防范不容忽视。

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承租方经营不善、违约等风险。

因此,在选择承租方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其信誉、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收取保证金、要求提供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为了规范国资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简洁范本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简洁范本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管理,包括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出租出借方式和价格。

第二章出租出借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主要指将闲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租赁。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主要指将不对外使用的资产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形式转交合作方使用。

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3. 提供合理的出租出借方案和计划;4.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5. 支持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出租出借的程序和管理第七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按程序进行,包括以下环节:1. 确定出租出借的需求和计划;2. 制定出租出借的方案和条件;3. 公开招标或邀请合作方;4. 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5. 监督管理出租出借的履约情况。

第八条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备案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后续监督第九条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对出借方进行资质评估,并定期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出借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国有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出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买卖国有资产或转让给第三方。

出租出借情况说明

出租出借情况说明

1.如何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情况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出租出借行为。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在出租出借的审批、评估、公开操作、管理等一系列流程上加以制约和规范。

首先,尽快制定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按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报经批准的出租房产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进入合法的公共交易平台,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这样不仅可杜绝出租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加强管理,促进增值。

结合各单位上报和调查的结果,建议成立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档案。

在现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备案)等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单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做到在国有资产出租到期前主动提醒各单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加大调剂力度,提高使用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闲置资产的存在,一方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资产对单位来说“是多余的”,没有这部分资产,也不影响其工作职能的开展。

对此可采取两项措施进行调剂:一是对单位长期闲置不用和无偿出借的国有资产统一收缴财政,由财政调剂给长期靠财政资金租赁资产办公的单位使用,节约财政资金;二是由各单位出租资产上缴收益中,拔出一块供租赁资产办公的单位使用,节约财政资金。

三、加强收益管理,全额上缴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属国家所有,必须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和单位收入分配的苦乐不均。

但考虑到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财政在调剂幅度上可区别对待,以提高单位积极性。

四、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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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说明
1.概述
根据苏财资【2014】69号、苏教规【2011】2号及苏教材【2016】13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公示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授权出租出借。

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 万元以上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该流程为非授权出租出借。

本功能主要用于执行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管理,系统会根据填写的出租出借资产价值与数量/面积判断流程为授权还是非授权,流程执行完成后,可查询出租出借单据和出租出借明细。

2.流程介绍
2.1非授权出租出借
非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及教育厅审批人。

操作流程图如下:
操作步骤:
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或点击【我
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非授权出租出借】来新建资产出租出借申
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
借期限、出租出借原因、评估中介机构、申报明细及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
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

填写和
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示例图如下:
填写申报明细: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输入固定资产编号,将需要出租出借的资产编号添加到明细中,点击【确定】即可。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申报明细生成一条新增空白行,在表格输入非固定资产申报明细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选择分类、拟出租出借数量等信息。

示例图如下:
3、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核通过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处。

4、以分管资产校领导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批同意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5、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在【备案材料中】上传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请示函两项材料。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教育厅处。

6、以教育厅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批同意意见,在【备案材料中】上传批复函,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7、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批复文号,选择招租方式和招租结果;在【出租出借明细】中填写承租(借)方、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租金总额;在【备案材料中】上传评估备案表、公开招租委托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三项材料。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示例图如下: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条资产明细拆分成多条同资产编号不同承租(借)方的资产
出租出借明细,拆分后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必须等于【申报明细】的拟租借数量/面积。

8、出租出借管理员按13号文件检查或补充资料报教育厅备案,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9、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检查材料是否齐全,选择备案确认通过,点击【提交】,完成非授权资产出租出借流程。

2.2授权出租出借
授权出租出借流程涉及人员角色为出租出借管理员、资产处负责人及分管资产的校领
导。

操作流程图如下:
操作步骤:
1、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进系统,点击主页的【发起新工作流】→【资产授权出
租出借】或点击【我的工作】→【待办】→【发起新工作流】→【资产授权出租出借】来新
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

2、新建单据后,需填写单据上的申报文号、经办人、经办人职务、经办人电话、拟租
借期限、评估中介机构、出租出借原因、申报明细、资产处负责人等信息;另外需在【备案
材料】中上传书面申请、审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四项材料。

填写和
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填写申报明细: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输入固定资产编号,将需要出
租出借的资产编号添加到明细中,点击【确定】即可。

点击单据的【申报明细】→【新增非固定资产明细】按钮,申报明细生成一条新增空白行,在表格输入非固定资产申报明细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选择分类、拟出租出借数量
等信息。

3、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核通过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
交至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处。

4、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身份登录系统,填写审批同意意见,点击【提交】,此时单据
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5、以出租出借管理员的身份登录系统,填写批复文号,选择招租方式和招租结果;在【出租出借明细】中填写承租(借)方、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租金总额;在【备案材料中】
上传上传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批复函、评估备案表、公开招租委托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五项
材料。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此时单据提交至出租出借管理员处。

6、出租出借管理员按13号文件检查或补充资料报教育厅备案,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单据提交至资产处负责人处。

7、以资产处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系统,检查材料是否齐全,选择备案确认通过,点击【提交】,完成授权资产出租出借流程。

3.资产出租出借查询
3.1出租出借单查询
本功能可查询出处于立卷归档环节、提交备案环节及已提交备案的所有的单据,查询结果显示单据号、拟租借数量/面积、拟租借原值、招租底价、租金总额、招租方式、租借期限、批复文号等信息。

本功能可按单据号、制单日期、是否授权、招租方式、批复文号、关键词等方式查询单据。

3.2出租出借明细查询
本功能可查询出处于立卷归档环节、提交备案环节及已提交备案的所有单据明细项,查询结果显示明细项所在的单据号、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资产分类、取得日期、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原值、租金总额、承租(借)方、出租出借开始日期与结束日期等信息。

本功能可按单据号、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承租(借)方等方式查询出租出借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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