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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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课程分类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
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20周;暑假可以另设置小学期(4-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
外上机不计入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
成一定的学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重考)
第十条选课内容
1.所有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2.专业方向课程以分组的形式开设,每组包括若干门课程。学生必须选择某一专业方向课程系列并修满相应学分。
3.专业任选课程的修读办法由各专业自定。公共选修课程非艺术类学生必须在艺术系列中修满2学分,在其他系列中修满4学分,艺术类学生只须在非艺术系列中修满4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的免修
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已经自修,可以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后(80分以上),准予免修。被批准免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以原考核成绩计。
2.学生申请免修,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出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的材料,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将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有关任课老师。
3.下列课程不得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体育课、国防安全教育课、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包含实验的课程、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4.免修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课程的重修(重考)
1.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如果考核成绩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及格者考试成绩按60分登记分数,学分绩点为1.0;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有二种形式:一是跟班修读,即跟正常开课班级修读;二是在教师辅导和指导下自学。指导教师一般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由教师指导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应组成一个课程学习小组,接受教师的辅导和指导。辅导期限一般以一学期计,辅导时数不得少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转修保健课。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相应学分。
因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未取得成绩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3. 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如果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分数(注明“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4.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好《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课程开出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5.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课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老师指导下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决定,一般适
宜在24学分左右(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课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应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选课之前应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学生须在开课学期之前一个学期的第10周左右选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对于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若对所选课程不满意,可以退选或改选。
第十五条除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外,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选修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每学期一门课程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未完成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为0。
第十六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随高年级提前修读以后学期的课程。选课手续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学生的成绩等提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上课的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否则取消其以后提前修读其它课程的资格。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凡达到或超过36学时的课程均须进行结束课程考试。课程考核最终成绩按结束课程考试时的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合并计算;思政课最终成绩按卷面成绩50%、实践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20%的比例合并计算;实验课程考试成绩按期末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的比例合并计算。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等考查方法评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