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钴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年起,中国国内的钴粉产品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经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批准,2008年末起中国国内钴粉ຫໍສະໝຸດ Baidu品以加工贸易形式对外出口。2006年以来,我国钴行业进出口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2006年以来我国钴进出口政策调整一览表
时间
政策内容
一、出口方面
2006年9月20日
取消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钴锍及其他钴冶炼时所得的中间产品、未锻轧钴、粉末和钴锍废碎料的出口退税,将钴酸锂的出口退税从5%提高到13%。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1
2
(
①2011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该规划是加快有色产业转型升级具体部署、推动未来五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该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资源基地建设、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开发机制,加快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
2007年7月1日
取消硫化钴、氯化钴、碳酸钴和硝酸钴、硫酸钴的出口退税。
2008年11月13日
对氧化钴、四氧化三钴的出口征收10%的出口关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从2009年1月1日起,四氧化三钴的出口暂不征收关税。
2008年11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税号为2915400010-2918130000的一氯醋酸钠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其中包括了草酸钴(29171120),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③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中,第九大项“有色金属”第2项“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第5项“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材料生产”。
④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要求推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立足国内优势,推动钢铁、有色行业对外产能合作。结合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延伸下游产业链,开展铜、铝、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和深加工,带动成套设备出口。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要选择制造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国际市场有需求的领域为重点,近期以亚洲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要方向,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贸易、承包工程、投资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
扩大融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境内外市场募集资金,用于“走出去”项目。实行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
2008年4月5日
商务部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以加工贸易的形式进口钴精矿,禁止以加工贸易的形式出口硫化钴、硝酸钴、氰化钴、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钴≥99.5%的超细钴粉、钴锍废碎料。
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年第120号和121号公告,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约300亿美元,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涉及铜镍钴铝材等产品,涉及到钴的条目是从2009年2月1日起,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钴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和非黄金价值部分),同时放开硫化钴、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和超细钴粉的出口加工贸易。
(
2005年以后,我国钴冶炼产能迅速扩大,利用进口钴精矿加工各类钴产品的出口量快速增加,随后国家开始对钴行业的出口政策进行了调整。
2006年、2007年,国家出台政策调低或取消了部分钴产品的出口退税,另外政策还规定,凡是出口退税下调或取消的商品不得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2008年4月初,我国商务部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部分钴产品禁止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生产;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又发布公告,调整了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放开了钴精矿和湿法冶炼钴中间产品的进口加工贸易,金属钴、钴粉和多数钴盐的出口均从禁止目录中删除。
⑤2010年5月14日,中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外颁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中央财政设立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1)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2)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3)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2011年12月2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将锂镍钴锰氧化物(三元材料)税号单列为2842903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没有出口退税。
2011年12月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将镍钴锰氢氧化物(三元前驱体)税号单列为28530030,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没有出口退税。
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表示,我国拟制定更多激励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开发海外矿产资源,支持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②2011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十大产业中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在“四新材料”部分,其中包括:“39.纳米材料”具体涉及“纳米材料与器件的制备、加工、计量、评价技术与装备”;“42.特种功能材料”具体涉及“稀贵金属高纯材料……稀有金属粉末及制品”。
二、加工贸易方面
2006年11月6日
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文,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规定“对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据此规定,镍锍、钴锍、未锻轧钴、未锻轧镍等商品已被列入了禁止加工贸易目录。
2007年4月
禁止镍钴精矿进口加工贸易、禁止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钴≥99.5%的超细钴粉和钴锍废碎料的出口加工贸易。
2006年以来我国钴进出口政策调整一览表
时间
政策内容
一、出口方面
2006年9月20日
取消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钴锍及其他钴冶炼时所得的中间产品、未锻轧钴、粉末和钴锍废碎料的出口退税,将钴酸锂的出口退税从5%提高到13%。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1
2
(
①2011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该规划是加快有色产业转型升级具体部署、推动未来五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该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资源基地建设、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开发机制,加快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
2007年7月1日
取消硫化钴、氯化钴、碳酸钴和硝酸钴、硫酸钴的出口退税。
2008年11月13日
对氧化钴、四氧化三钴的出口征收10%的出口关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从2009年1月1日起,四氧化三钴的出口暂不征收关税。
2008年11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税号为2915400010-2918130000的一氯醋酸钠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其中包括了草酸钴(29171120),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③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中,第九大项“有色金属”第2项“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第5项“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材料生产”。
④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要求推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立足国内优势,推动钢铁、有色行业对外产能合作。结合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延伸下游产业链,开展铜、铝、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和深加工,带动成套设备出口。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要选择制造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国际市场有需求的领域为重点,近期以亚洲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要方向,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贸易、承包工程、投资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
扩大融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境内外市场募集资金,用于“走出去”项目。实行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
2008年4月5日
商务部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以加工贸易的形式进口钴精矿,禁止以加工贸易的形式出口硫化钴、硝酸钴、氰化钴、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钴≥99.5%的超细钴粉、钴锍废碎料。
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年第120号和121号公告,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约300亿美元,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涉及铜镍钴铝材等产品,涉及到钴的条目是从2009年2月1日起,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钴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和非黄金价值部分),同时放开硫化钴、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和超细钴粉的出口加工贸易。
(
2005年以后,我国钴冶炼产能迅速扩大,利用进口钴精矿加工各类钴产品的出口量快速增加,随后国家开始对钴行业的出口政策进行了调整。
2006年、2007年,国家出台政策调低或取消了部分钴产品的出口退税,另外政策还规定,凡是出口退税下调或取消的商品不得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2008年4月初,我国商务部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部分钴产品禁止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生产;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又发布公告,调整了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放开了钴精矿和湿法冶炼钴中间产品的进口加工贸易,金属钴、钴粉和多数钴盐的出口均从禁止目录中删除。
⑤2010年5月14日,中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外颁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中央财政设立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1)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2)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3)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2011年12月2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将锂镍钴锰氧化物(三元材料)税号单列为2842903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没有出口退税。
2011年12月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将镍钴锰氢氧化物(三元前驱体)税号单列为28530030,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没有出口退税。
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表示,我国拟制定更多激励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开发海外矿产资源,支持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②2011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十大产业中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在“四新材料”部分,其中包括:“39.纳米材料”具体涉及“纳米材料与器件的制备、加工、计量、评价技术与装备”;“42.特种功能材料”具体涉及“稀贵金属高纯材料……稀有金属粉末及制品”。
二、加工贸易方面
2006年11月6日
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文,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规定“对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据此规定,镍锍、钴锍、未锻轧钴、未锻轧镍等商品已被列入了禁止加工贸易目录。
2007年4月
禁止镍钴精矿进口加工贸易、禁止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钴≥99.5%的超细钴粉和钴锍废碎料的出口加工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