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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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由全

国人大审议通过,1980年元旦实施。之后与1996年进行了一次修订,2011年进

行了第二次修订。最终,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关注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而对财产方面的规定很少。这造

成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对各种贪污及其他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不足的现象,因而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财产没收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首先分析

了了《刑法》中财产没收制度的分类,并根据制度分类探讨了判决前的财产没收

程序问题,最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意义和不同立法方式。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一、《刑法》中财产没收制度的分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

程序法。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一共规定了两类没收程度,对《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依据。

两种没收程序:其一是《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中的财产没收制度,这一制度

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依法没收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这种没收

制度在一般是在审判程序结束后进行的,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来源不进行划分,不管其所得是否合法都进行强制性收缴。其二是特别没收制度,这种财产没收制

度基本适用于所有犯罪案件,但没收范围较窄,只限于和范围有关的财产上面。

这一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在判决之前,就要对嫌疑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和封查

等操作,从而为保存犯罪证据提供有利条件,待到判决生效后则可将财务还给被

害人。

由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财产没收制度,都需要经历审判程序阶段。而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出现逃匿或死亡而无法进入审判阶

段而进行的修改,能有效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未生效之前,对犯罪嫌疑人

的非法财产没收。这也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意义

首先,我国原油的法律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或逃匿情况下的财产处分并

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出现上述情况的无法可依,甚至让部分犯罪分子趁机

钻了法律的漏洞。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对强化

法制建设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在日常的案件处理中,不少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自杀或潜逃的方

式来逃避刑事责任。原有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审判程序。犯罪嫌疑

人的自杀或潜逃,不仅阻碍了法院对其财产的强行追缴工作,还大大加深了办理

侦破案件的难度,使得与案件相关的获益者接受到嫌疑人的大量赃物和账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对上述情况也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有利于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再次,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不少非法组织为了转移财产和融资需要,时常会作

出一些洗黑钱的犯罪行为。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反洗钱法》对相关的洗钱

活动能够够进行打击,也为相关机构提供了临时冻结账户2天的权利。但是,由

于审判过程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缺失,相关部门缺乏处理冻结财产的权利,

造成了对相关反洗黑钱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三、《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方式分析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中有条款明确指出:在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死亡引起的缺席问题,可

在未经法院审理定罪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的财产予以没收。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

国家都加入到了这一公约之中,因此,各国也在这一公约的要求之下建立了不同

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3.1民事没收方式

采用这一立法方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等。这一立法方式规定,在审判生效前,可对与犯罪相关财产及财物进行强制性的处置。在这些国家的民

事没收中,只有有一定的证据,就能依法对财产进行扣押,而财产拥有者需要证

明财产与犯罪无关,并例举优势证据,才能终止这一财产扣押程序。这种情况下

对公诉发的标准较低,因此对打击洗黑钱等犯罪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3.2刑事没收方式

采用这一没收方式的国家主要包括中国、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这些国家在犯

罪嫌疑人缺席的情况下,一般采取直接审判的方式进行。没有经过审判不能对犯

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只能进行冻结操作。特殊情况下能采取保安处分。在

这一没收方式中,诉讼程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主观诉讼程序,主观诉

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没收需要与有罪判决同步进行;其次是客观诉讼程序,客观诉讼程序中的保安处分,可直接进行判决而无需先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但也

同时不能执行有罪判决的条款。

3.3单独立法方式

这类没收立法方式,被以新加坡为代表的部分国家所采用。这些国家,在法律中

专门规定了“对潜逃者的适用”的法律条款,并对开始介入调查、刑事诉讼、判决

诉讼之前等不同阶段,都订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无论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出现潜逃或者死亡,相关的财产没收程序也能依法由死者代理人来完成。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所加入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能有效处置因

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死亡而造成的无法出庭的问题,能够有效确保在这一情况下的

正常审判工作,并对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予以冻结、没收及处置。对打击贪污受贿、洗黑钱、以及恐怖组织的金融犯罪行为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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