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裁定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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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求撤销裁定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市中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五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其照,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人再次要求法院依法撤销(2005)安民二初字第0315号民事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法纠正违法保全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15日,贵院因南通新源特种纤维材料厂与宁波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人所有的65吨离合器面片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作为案外人,该65吨离合器面片为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在查封时申请人当场向法院查封人员提出异议,说明被查封财产为申请人所有,并提供了申请人合法拥有该65吨离合器面片的书面证据交贵院查封人员审核无误。但贵院查封人员仍坚持违法查封,并带走申请人的证据复印件。2005年9月16日,申请人再次向贵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保全裁定,纠正违法保全行为,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海安县人民法院不应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法院的错误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申请人保留依法提出国家赔偿之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再次要求海安县法院依法撤销(2005)安民二初字第0315号民事保全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不当查封,以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海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市中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05年12月2日

附:保全时提供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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