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PPT 4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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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的儿子是四个月的婴儿,误吃了 有毒的家具清洁液而死亡。法院认为,生产 者应预见家具清洁液有被未成年人误用的可 能性,因此制造者应该在商品上适当警告。 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告,就使该商品存在不合 理的危险性,对所产生的损害,制造者应该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 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 • 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
•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三、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 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四、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 “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则 ↓ 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则 ↓ 严格产品责任制(无过失责任)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 以及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 消费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设计上的缺陷案例
• 1956年,Mattew V.Lawnlite 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 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 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 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 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 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 (一)产品存在缺陷
ຫໍສະໝຸດ Baidu•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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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三)误示说:指销售者通过广告、报 纸、杂志、电视、电台或者其他方式向 公众宣传其产品时,对其产品的特征和 性质作出不正确的表示,以致消费者产 生错误判断而购买、使用该产品,因此 而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 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 赔偿 消费者/使用者
二、产品责任构成
• 被告在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 裂。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 果一块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 破碎,伤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 院判被告应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 不具有合同关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 责任。
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 要求原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 能是买方,被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 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面给予延伸。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 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 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 疏忽说是对契约原则的突破
• 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 年麦克弗森诉布 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 处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 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 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 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
制造上的缺陷案例
•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 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 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 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 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 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 售商负赔偿责任。
警示上的缺陷案例
•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 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 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 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 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 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 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 了巨大损失。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 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 的警告。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 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 告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
(二)违反担保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 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 的明示担保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误示说(doctrine of misrepresentation)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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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a.被告没有做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b.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 损失
分析
•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 1、有损害的事实 • 2、损害的范围 • 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