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新变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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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新变化2017.12
•一、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自2017 年6 月12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2018年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19年执行(“收入准则”2020年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三、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增加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增加
2、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未变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修改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未修改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修改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增加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增加
•分析:
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某企业研发一新产品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收入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增加
•问题: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
•四、“政府补助”准则主要修改
•衔接规定
企业对2017 年1 月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 年1 月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执行时间
自2017 年6 月12 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
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
3)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5)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
6)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
7)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8)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
9)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前述1)至3)的规定进行披露。
•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主要内容
•执行时间
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