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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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160220 褚琴
3.被告王世平答辩称:
王世平按照《协议》约定与李鸥和李牧童进行合作,合作 过程中只收取了20万元,这20万元已经用于了双方合作的 餐厅中。 李鸥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包括实际收回的出资数额是 多少,也没有证据证明王世平有违约行为,是否收回投资 王世平都不清楚,无法确定王世平补偿的数额。实际收益 的是幸福村餐厅及其股东,王世平没有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按照协议第10条的约定,现李鸥请求: 1、被告旭基丹峰公司、王世平返还李鸥投资款1 777 702元; 2、由被告旭基丹峰公司、王世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王叶苒
李鸥 20万同城招商银行转账 王世平 10万现金(无证据证明)
乙方上述出资中的30万元整,将支付给甲方。甲方保证付清2006年3月前该处的房租、水电、人工等全部费用。 ——《协议》
0331160230 赵若莹
关于本案被告的适格性问题
• 首先,李鸥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向协议的另
一方当事人旭基丹峰公司主张权利。其次,《协议》上甲方签字人王世平既是 原都市情调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旭基丹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改 造后的幸福村叁拾叁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本案诉讼中其认可按照《协议》约定 与李鸥、李牧童进行了合作,故李鸥亦有权向王世平主张权利。
夏子晴
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在经营过程中,餐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帐册,原告 李鸥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在税后出具月报表交旭基丹峰公 司或王世平备案。
故在自身也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李鸥以王世平违约为由,要求 旭基丹峰公司和王世平补偿其投资,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在本案 诉讼中,李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投入和收回出资的情况, 亦无法确定两者之间的差额。故对李鸥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旭基丹峰公司答辩称:
不同意李鸥的诉讼请求。
1、李鸥在庭审中认可其实际合作者是王世平,只是用了旭基丹峰 公司的名义和公章,李鸥在起诉状中又提出自然人和法人合作, 其主张是混乱的、不明确的。
2、李鸥主张其投入的资金现在有帐可查的就是王世平收取的一笔 20万元,其他的发生在李鸥实际入驻接管经营之后,管帐的人是 李鸥雇佣的,钱是怎么回事也说不清楚。且旭基丹峰公司没有收 过李鸥钱,在之后的经营中也没有参与管理。
5、乙方上述出资回报期限最长为不超过10个月(整10个月)。
甲方:旭基丹峰公司(被告)
王叶苒
乙方:李鸥、李牧童(原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06年3月18日
6、乙方在10个月内全部收回出资后,上述日式餐厅的月收入的纯利润部分按甲方占45%,李牧童 先生占10%,李鸥及其他股东占45%分配。每月按餐厅财务月报表为分配依据。 7、新餐厅的日常经营由乙方负责,财务由双方共同监管,乙方按照正常的财务规定每月在税后出 具月报表交甲方备案。 8、《协议》上甲方签字人王世平既是原都市情调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旭基丹峰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又是改造后的幸福村叁拾叁公司的股东之一 10、 甲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将确保乙方将新餐厅至少运营期到2007年12月31日,在乙方营运期间确保房租不超过签约时 的房租水平(4万元/月)。因任何原因,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到2007年12月31日时,则乙方未收回 出资的差额由甲方补偿,并且要承担差额部分的利息。(从乙方资金进入时计算)。
0331160220 褚琴
事实查明
案件经审理查明: 《协议》
就将幸福村33号都市情调西餐吧改为日式餐厅进行合作经营作出合作条款的约定:
1、乙方出资人民币70万元整,对甲方幸福村33号都市情调西餐吧进行改造。
2、乙方上述出资中的30万元整,将支付给甲方。甲方保证付清2006年3月前该处的房租、 水电、人工等全部费用。
林心如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证和认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 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 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 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林心如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间不受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 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0331160230 赵若莹
• 关于李鸥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李鸥、李 牧童出资70万元,其中30万元支付给旭基丹峰公司或王世平。本案诉讼中,李鸥 除举证证明其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王世平支付20万元外,还主张向王世平支付 了现金10万元,但王世平否认收到了该10万元现金,对此,李鸥没有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李鸥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仅向王 世平支付了20万元。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还约定,新餐厅的经营管理权由李 鸥、李牧童负责,李鸥、李牧童按照正常的财务规定每月在税后出具月报表交旭 基丹峰公司或王世平备案,李鸥、李牧童准时支付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费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李鸥在实际经营餐厅过程中,没有履行上述每月在税后出 具月报表的义务,并且尚欠部分房租、水电费。在自身也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 李鸥以王世平违约为由,要求旭基丹峰公司和王世平补偿其投资,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在本案诉讼中,李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投入和收回出资的情况, 亦无法确定两者之间的差额。故对李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李鸥诉北京旭基丹峰市场策划有 限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组长:赵若莹 组员:褚琴、王叶苒、夏子晴、赵佑美、林心如
案情 事实 判决 法条 案例 介绍 查明 分析 解析 总结
案情介绍
当事人 原告:李鸥 被告1:北京旭基丹峰市场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2:王世平
0331160220 褚琴
合同法
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在协议中约定: 新餐厅的日常经营由乙方负责,财务由双方共同监管,乙方按照正常的财务规定每月在税后 出具月报表交甲方备案。具体管理方式将由双方另外签订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餐厅 管理及规章制度的文件中注明。 乙方有准时支付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费用的责任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王叶苒
——《协议》
判决分析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李鸥系香港居民,被告王世平系加拿大公民,故本案属涉外民事诉 讼,相关程序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 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李鸥、旭基丹峰公司和王世平在本案庭审中 均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李鸥、李牧童与旭基丹峰公司于2006年3月 18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
夏子晴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 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 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 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鸥称:王世平完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践踏了双方的协议精神,在餐厅改造和经营 中未投入一分钱,却将投资人装饰一新、设备购置齐全的经营场地占为已有,旭基丹峰 公司和王世平的严重违约行径,给李鸥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按照协议第10条的约定,现李鸥请求:1、被告旭基丹峰公司、王世平返还李鸥投资款1 777 702元;2、由被告旭基丹峰公司、王世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331160220 褚琴
《协议》签订后,李鸥接管了餐厅并对餐厅进行了装修改造和实际经营 管理。经营过程中,餐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帐册,李鸥 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在税后出具月报表交旭基丹峰公司或王世 平备案。
新餐厅的日常经营由乙方负责,财务由双方共同监管,乙方按照正常的财务规定每月在税后出具月报表交甲方备案。
0331160230 赵若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 李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七百九十九元,由李鸥负担。
0331160230 赵若莹
法条解析
1.原告李鸥起诉原由:
2006年3月18日,原告李鸥和李牧童与被告旭基丹峰公司及王世平签订了一份《幸福村 ──餐厅合作协议》,就被告王世平租用的原幸福村33号都市情调西餐吧改为一家日式 餐厅进行投资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餐厅改造中李鸥集资借给餐厅的投资共计105万 元。因为没有流动资金,所以李鸥没有把营业收入作为利润进帐,而是作为再投入进入 了营业中。一段时间后,王世平却擅自撕毁协议,于2007年8月11日突然召集全体员工 大会宣布,从即日起由王世平接手该餐厅,原聘用人员,包括餐厅聘用的总经理李芳一 律辞退。
3、以甲方原“都市情调”公司为基础进行更名及股权变更。上述日式餐厅的名字及公司
法人均由乙方决定和指派。经营管理权由乙方负责。变更前“都市情调”切债权债务由 甲方负责。
4、从新餐厅开业之日起10个月内(即2006年4月__日至2007年2月__日止),每月的收入 税后利润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将作为乙方上述出资的收益回报。
林心如
案例总结
总结
案件:由于原告李鸥不了解公司机制,缺乏法制观念,也 因未遵守合同约定,虽尽心经营,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本, 最后却一无所获,诉讼失败。
赵佑美
启示:
1:遵守合同规定 2:要有法制观念 3:了解公司的组织和机制,按照程序办事 4:办事要留证据,防范于未然
赵佑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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