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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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练习题一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答案
1、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3、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也可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6、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7、债权让与: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原来债权关系的内容,而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8、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9、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10、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1、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给对方或者许可对方实施专利,而对方支付费用的协议。包括四种具体合同类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2、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理论上,称之为合同履行抗辩权。
13、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14、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5、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而自始地、当然地、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填空题答案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双务合同
3、债权债务
4、合同内容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5、合法原则
6、承诺
7、设立、变更或终止
8、合同承受
9、无效合同
10、表见代理
11、缔约过失责任
12、合同履行
13、不动产和动产。
14、居间合同
15、保管人(或称受寄托人),寄存人(或称寄托人)
16、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7、合同的保全
三、简答题答案
1、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被赋予法律效果,故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
2)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如果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因此也不能成立。如果是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的区别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局部的、非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没有根本改变合同内容,更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原合同且不设立新的合同关系。第二,合同变更一般须协商一致;合同解除除了协商解除外,多种原因可以引起合同解除,且解除方式多样。第三,合同解除往往与违约联系在一起。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不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合同变更与违约没有必然联系,它不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方式,一般也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第四,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合同未履行部分,不溯及既往;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合同关系,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既包括财产的直
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因此丧失的商机)。但不包括精神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此处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该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不生效或者被撤销。
4、要约的构成条件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指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依次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只有以缔约为目的发出的意思表示才能构成要约,仅为提议或引起他人重视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具体,指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否则即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也会因缺乏主要内容而无法成立。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指要约所包含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受要约人无法作出承诺。
5、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虽然无代理权,但表面上看却具备代理权的表象。例如,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及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收,在外人看来,仍然会认为其具备代理权。(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对无代理权这一事实,相对人不知道而且也不应该知道。(3)无权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
6、简述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应予以消灭。(2)拒绝履行,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3)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4)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