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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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上海市统计局 2012-03-29
2011年全市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655元,与2010年的47478元相比,增加5177元,同比增长10.9%。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968元,与2010年的46757元相比,增加5211元,同比增长11.1%。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402元,与2010年的48867元相比,增加4535元,同比增长9.3%。
分行业看,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有10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平均水平,9个行业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011年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3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分别为167173元、99457元和95958元。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低的3个行业分别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分别为23242元、30439元和317 65元。
分三次产业看,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第一产业平均工资最低。2011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1765元;第二产业为44598元;第三产业为60341元,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高出一、二产业28576元和15743元。
注:工资统计方法的说明
(一)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
(二)调查方法
全市法人单位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调查方法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私营法人单位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推算总体,其它非私营法人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法人单位数据的采集方法是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由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数据,经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的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职工包括本单位的在岗职工和离岗职工。
离岗职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流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等。
2. 工资总额是指法人单位在报告期内(如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具体包括以下六项: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及为了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按国家劳动统计制度规定,目前统计公布的平均工资与职工实际得到的现金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为职工建立的养老、公积金、医疗、失业等个人账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部分也包括在内,这也是国际惯例。一般来说,实发工资数约为统计的应发工资数的80%。
(四)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
报告期平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