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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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量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商品买卖的一杆称。关系到电力客户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加强计量管理,维护用电客户和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央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编制。第三条电能计量装置应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统一和电能计量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第四条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包括计量方案的确定、计量器具的选用、订货验收、检定、检修、保管、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抽检、故障处理、报废的过程管理。第五条管理范因为供电辖区内配电计费表计、互感器;1Okv、35kv高压计费表计、互感器等计量装置。第六条测试所代表公司行使计量管理、检(鉴)定职权。第七条校表人员必须由思想素质高、原则性强、业务技术精的人员担任。第八条校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允许的正负误差标准,并对自己所校表计负责。
第九条更换公司关口计量装置,必须坚持“四到场”,即供电管理人员到场、营销工作人员到场、监审人员和测试人员到场,方能更换、拆卸计量装置。第十条更换的原计最装置无论己损坏还是可以修复,测试人员都必须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已报废的计量装置由财务部回收。第十一条对用电客户( 包括公司内部职工用电〉的表计,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周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淘汰电能表不予检定。第十二条铅封、铅封钳实行专人管理,公司任何人员不得领用或借用。铅封公司关口表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测试所双方铅封后生效,否则为无效表计。第十三条凡被检测后的表计,必须贴有合格证。对校表的数据应认真填写、详细登记,以便备查(检定人员及负责人双方签字)。第十四条凡未按国家规定检测表计或营私舞弊,引起的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计量装置的配置第十五条计量装置分类1、I类电能计量装置:一个用电单元月平均用电量50 万kWh 及以上变压器容量为1000kvA 及以上或发电站上网计量装置。
2、II类电能计量装置:一个用电单元月平均用电量 5万kwh 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 500kvA
的计量装置。
3、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一个用电单元月平均用电量在 5 万 kWh 以下的配电变压器总表计量装置。
4、Ⅳ类电能计量装置:单相供电的电力客户电能计费计量装置。第十六条准确度等级1、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准确度不应低于下表所列数据:
2、用于公司对外贸易结算和内部考核的I、II、Ⅲ类高压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
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0.2%;其他电能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二次电压的0.5%;
第三章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原则
第十七条 lOkv以上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专用计量箱 ( 柜 ), 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第十八条用于贸易结算和内部考核用高压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压失压计时器,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线端子、试验端子、表箱等必须实施铅封。
第十丸条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至少不小于4 平方毫米,对电压二次回路 , 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 2.5平方毫米。
第二十条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 25%-100 %额定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一次电流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 60% 左右,至少不小于 30%, 为提高负荷计量的准确性,应选用过载4 倍以上的电压表。
第二十一条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 其标定电流宜不超过电力互感器激磁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 l2%左右,直接接入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 30% 左右进行选择。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 5OA 以下者,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 负荷电流在50A 以上者,宜采用电流互感器接入。
第二十二条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安装能计量有功电量感性和容性无功电量
的计量装置,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多功能电能表带有数据通讯接口的,符合 DL/T645 的要求,具有正向、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和反向有功电量以及四象限无功电量的电能表。
第二十三条无电能计量装置严禁供电。
第四章计量检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条件
1、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有足够面积的检定电能表和互感器的实验室,以及修理和开展电压、电流互感器检修的工作间,制订试验电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试验室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检定规程要求。
3、进入试验室人员,应穿戴防止带入灰尘的衣帽和鞋, 非检定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试验室。第二十五条检定人员
1、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才能开展工作。
2、计量检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检定人员调离电力企业的工作岗位时应收回其计量检定员证。
3、计量检定人员在校表时,不得徇私舞弊、伪造检定数据、出具假报告。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4、不得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未取得计
量检定证件进行计量检定,以及从事自修电和私自检定表计谋取利益,若发现有上述违者,其责任人经教育不改者将调离其工作岗位,并按公司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捡定
1、电能计量检定应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检定电能表时,其实际误差应控制在规程规定基本误差限的70% 内。
2 、检定的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必须作好登记和原始检定记录, 检定合格的应向客户出具检定报告单,不合格者应出具检定结果通知,I、H、Ⅲ类表计报告需检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Ⅳ类表计由检定单位直接出具,以上报告单必须加盖电能计量检定专用章有效。
3、经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应由检定人员实施封印,即表盖必须加有效铅封、贴盖有检定专用章的合格证和向客户出具专用收费发票〈公司考核、总表不需发票〉,不得以白条替代合格证、报告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合格证、报告单、发票。
4 、所有检测的计量器具都必须登记,并作好检定原始记录备查,检定原始记录未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出示给他人查阅。
5、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检定人员处罚款 10-50 元,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检定周期
第二十七条 I、II、Ⅲ、Ⅳ类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