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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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

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

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

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

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

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

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司炉工人应固定,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确需调动有合格证的司炉工人,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分局劳保科(公司安监科)备案。

第六条司炉工人应懂得自己操作的锅炉结构、性能、参数、附属设备、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的基本知识操作注意事项以及与运行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

第七条锅炉在运行时,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兼做其它工作,不得随意允许其他人员进入锅炉房。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锅炉,安全附件及其附属设备状态和其它注意事项,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九条新装锅炉或蒸汽改为热水以及大修后的锅炉,必须经检验单位进行内外检验,炉排、电气设备安装试运符合规定。烘炉和煮炉,水压试验,经安全监察部门总体验收后才能投入运用。

第十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各种仪表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一条对新投入或长期停运后的锅炉及网络系统,点火前要进行冲洗,清除泥污、铁锈和其它杂物,防止在运行中阻塞管路和散热设备。冲洗时,循环水要通过除污器,使杂

物沉淀后定期排除,视循环水洁净为止。

第十二条锅炉和网路系统应充入符合水质标准的软化水。充水的顺序是:锅炉-网路-用户。充水过程中应定时打开放气阀排气。

第十三条检查恒压设备。系统膨胀恒压设备必须与系统安全附件相通。膨胀箱和补水管,膨胀管要注意防冻,溢水管应接到锅炉房内便于司炉人员检查的地方。

第三章锅炉的启动与初调整

第十四条锅炉、网路、用户的充水工作结束,即可转量入系统的启动运行。系统启动后锅炉才能点火。

第十五条启动时,先开循环水泵,使网路系统中的水循环正常后,开始点火。在开循环水泵时,一定要无负荷启动,以免电流过大把电机烧坏。然后再逐渐开大循环泵出水口阀门。

第十六条点火前,应将炉膛和烟道彻底通风,对自然通风的锅炉应将烟道门打开10-15分钟,对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引风机不少于5分钟。

第十七条锅炉点火应按照不同的燃烧设备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不得用挥发性强烈的物质或易爆物引火。点火后先开引风机,再开送风机。升温不得太快,应在微火下,逐步提高炉膛温度,使锅内水温均匀上升。

第十八条热网路系统供热后,根据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读数,随时调节网路系统给水阀门的开度进行初调整。当所有热网系统的供水、回水温差和总供水、回水温差的差额不超过2℃,初调整工作可以认为已达到预期效果。第四章锅炉运行

第十九条锅炉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压力表和循环水泵入口压力表,保持压力稳定。当系统压力偏低时,应及时向系统补水。同时根据供热量和水温的要求调整燃

烧。注意水温不要超高,防止汽化事故。

第二十条锅炉运行中应加强对锅炉网路系统中的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膨胀水箱、集汽(气)罐、除污器等直接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的仪表和装置,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锅炉运行时,注意恒压装置,经常保持膨胀水箱有足够的储水量。

第二十二条锅炉和网路系统,根据实际运用情况,建立排污制度,定期排污。锅炉排污应在低温、低压下进行。除污器和膨胀水箱每周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时注意安全。排污设备损坏或高负荷运行时,禁止排污。

第二十三条利用锅炉以及网路系统设置的集气装置和排气阀,经常定期进行排气。防止形成空气塞,影响水的正常循环和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当锅炉需要短时间停止向网路系统供暖时,应先停止给煤和送风,然后再停引风。当供水温度低于

50℃时,才能停止循环水泵。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锅炉再次投运时,应先开循环水泵,待网路系统循环水达到循环后再提高炉温。提高炉温时,先开引风机,增添燃料,再开送风机,使锅炉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锅炉房工作人员,应在运行日志上详细记载锅炉运行情况和参数,安全装置和附属设备的运用状态及其它注意事项。

第五章锅炉的停炉

第二十六条锅炉停止运行时,应先停止给煤和送风,然后停引风,当供水温度低于50℃时方能停止循环水泵。

第二十七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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