毽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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毽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2011版(图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毽球运动的发展,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加速毽球运动在世界各地的开展,使其更好地为全民健身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场地与器材
第2条场地
2.1 场地
比赛场地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其形状为对称长方形。
2.1.1 规格
比赛场区规格为长ll88厘米,宽610厘米。
2.1.2 地面
比赛场地地面须平整,无影响比赛的隐患。
2.1.3 无障碍区
比赛场区上空的无障碍空间,从地面至少高6米;比赛场区四周至少有2米宽的无障碍区。
2.1.4 场地照明
比赛场地的灯光照明度在距比赛场地1米高处进行测量,应为1000—1500勒克斯。
2.2 界线
比赛场地应按平面图(图1)画出清晰的界线,各条界线宽4厘米,界线的宽度包括在场地面积之内。界线颜色应与场地及球网明显区别。
图1
2.2.1 边线
较长的两条界线为边线。
2.2.2 端线
较短的两条界线为端线。
2.2.3 中线
连接场地两边线中点并与端线平行的线为中线。中线将场地分为均等的两个场区。
2.2.4 限制线
在中线两侧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为限制线(此线包括在限制区内)。中线中点至限制线的外缘(远离中线端)的距离为l98厘米。限制线是无限延长的。
2.2.5 发球线
距两端线中点两侧各1米处向场外各画一条长20厘米、距端线4厘米并与端线垂直的短线为发球线(此线不包括在发球区内)。
2.3 区域
2.3.1 发球区
发球线向后无限延长的区域为发球区。
2.3.2 单人赛接发球有效区
单人赛的发球须落在接发球有效区内,即限制线与端线之间的区域(图2)。限制线不包括在接发球有效区内。
图2
2.3.3 限制区
两限制线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区,即头球进攻、拦击发球和单人赛发球限制区。
2.3.4 换人区
两限制线向场外记录台一侧无障碍区延长形成的区域为换人区。
2.3.5 球队席区
在比赛场地两侧无障碍区内供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候场的区域为球队席区。
第3条器材
3.1 球网
3.1.1 球网规格
球网长700厘米、宽76厘米,网孔2平方厘米。球网上下沿缝有4厘米宽的双层白布,用绳穿起,将球网张挂在网柱上。球网须位于中线的垂直上空。
3.1.2 球网颜色
球网的颜色为深棕色。
3.1.3 球网高度
球网的中部顶端距地面垂直高度男子比赛为160厘米、女子比赛为150厘米、混合双人比赛为160厘米。网的两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须相等,两端的高度与中间的高度相差不得超过2厘米。
网柱安在中线延长线上、距边线至少45厘米处。网柱不得有不安全的隐患。
3.3 标志带
在球网的两端,垂直于边线和中线交接处,各系有一条宽4厘米、长76厘米的白色带子,为标志带(图3)。标志带被认为是球网的一部分。
图3
3.4 标志杆
在球网上连接标志带外侧应系有两根有韧性的杆,称为标志杆。两杆内侧相距610厘米。标志杆长120厘米、直径l厘米,用玻璃纤维或类似的材料制成。标志杆应高出球网上沿44厘米,并用红白相间的颜色画出l0厘米长的格纹。两根标志杆分别设置在标志带外沿球网的不同侧面。
毽球的高度为l3~15厘米,重量为l3~15克。毽球由毽毛、毽垫等构成(图4)。
图4
3.5.1 毽毛
毽毛颜色为桃红色,由鹅翎制成,每支毽毛宽3.20-3.50厘米,4支毽毛成十字形插在毛管内。
3.5.2 毽垫
毽垫由上垫、下垫和毛管构成,采用橡胶制作。下垫和毛管连在一起,上垫套在毛管上。上垫和下垫中间套有由数层硬质薄形皮革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垫圈,以保持球的弹性。毽垫直径3.80-4厘米,厚l.30-1.50厘米,毛管高2.50厘米。
3.5.3 统一性
在一次比赛中所用的球其特性,包括颜色及牌号等都必须是统一的。
第4条服饰
4.1 参赛队员应穿着统一的运动服和毽球鞋或胶底运动鞋。
4.2 场上队员上衣的前后须有明显的号码,号码颜色须一致,并与上衣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应清晰可见,背后的号码高20厘米,胸前的号码高10厘米、宽2厘米,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
4.3 比赛服上可标有队名和赞助商标志,标志最大面积为30平方厘米(6厘米×5厘米),不得遮盖号码。
4.4 队员不得穿戴任何伤害本人或他人或影响裁判员判断的服饰。
4.5 队员可以带眼镜参加比赛但后果自负。
第三章参赛人员
第5条参赛人员的规定
参赛人员须认真遵守组委会的各项规定,保持良好的赛风赛纪,并遵守以下规定:5.1 身体健康,并经医院体检合格。
5.2 公平竞争,服从裁判的判罚。
5.3 不得在比赛期间对裁判人员施加影响和干扰。
5.4每名运动员每次只能代表一支队伍参赛,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5.5不得使用或误用兴奋剂。
第6条参赛队
6.1 组成
每支参赛队由1名领队,1名教练员,1名队医与队员构成。每组三人赛参赛队员6名,其中上场队员3人,包括场上队长l人(左臂应佩带明显标志);每组双人赛参赛队员2名,包括场上队长l人(左臂应佩带明显标志);每组单人赛参赛队员1名。
6.2 规定
6.2.1抽签落位前,参赛队员名单一经确认不得替换或变更。
6.2.2 比赛期间,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应坐在指定的球队席上。三人赛比赛中,最多允许教练员与同队替补队员及队医共5人在该区域中;其他比赛中,仅允许1名教练员与1名队医在该区域。
第7条教练员的职责和权利
7.1 比赛前,按时参加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
7.2 比赛前,核对本队参赛队员(包括替补队员)的姓名、号码,在记分表上确认并签字。每局比赛开始前认真填写队员位置表,签字后交给记录员或副裁判员。
7.3 比赛中,教练员有权利请求暂停或换人。
7.4 比赛中请求换人时,教练员应向裁判员报告下场和上场队员的号码。
7.5 比赛后,教练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比赛结果。
7.6 比赛中,教练员可通过场上队长向正裁判员转达意见,但不得干扰和延误比赛。比赛后如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向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8条队长的职责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