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救济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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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最早出自于美国知名学者托马斯.麦克卡瑟的著作《商标与不公平竞争》,即在购买商标在先权利人产品时,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在后使用商标的人的产品,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投资等关联关系。商标反向混淆属于侵权行为是毋庸置疑的,但各地法院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却标准不一,即使是商标反向混淆的起源国家也亦如此。下面说说商标反向混淆救济方式评析:

目前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禁止使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另一种为损害赔偿,两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亦可结合使用。

就禁止使用方式而言,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说极易使在后商标使用者丧失先期投入所带来的利润,对在后商标使用者乃至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此,法官在判决时更倾向于被告改变商标以达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的同时不至于造成社会财富损失。然而这种做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即使商标标识发生了些许变化,在后商标使用人借助原来商标进行市场宣传的影响力却早已在消费者心中植入了深刻的印记,在短期内这种消费心理却是不可能转变的。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不仅无法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极易使经营者产生一种只要他人的商标符合我的商业经营需求,我便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掠夺和变相占有他人商标的恶念。简言之,禁止使用和稍微改变商标标识的做法并不可取。

关于损害赔偿,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协商确定;商标使用许可费;法院裁判。

当在先商标使用者不愿协商时或者在先商标权利人所要赔偿数额较高与在后商标使用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就会失败。

当在先商标并未许可他人使用,或者曾经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的许可费相较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所获利润而言又非常低,此时若以商标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数额,不仅缺少依据,而且根本无法弥补在先权利人的损失,因为一旦企业成长壮大,其将获得的利润将远超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除此以外,商标许可使用费又是一个动态的数据,因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规模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主张许可费标准来赔偿损失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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