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讲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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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讲义
主讲:王鸿雁
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导论
一、课程性质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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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特点:
(1)国际贸易属于跨国交易,涉及不同国家的制度、法律、政策和习惯做法。(2)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3)国际贸易易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
(4)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较大。
(5)函电往来是国际贸易主要的业务沟通形式。
(6)国际贸易易产生欺诈活动,带来严重损失。
★国际贸易的法律环境
(1)国内法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国际贸易条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
②《海牙规则》(1924年)、《维斯比规则》(1968年)、《汉堡规则》(1978年)
③《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④《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
(3)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贸易惯例主要有:
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
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
③《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④《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
⑤《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国际货物买卖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国际贸易程序
第一阶段:国际贸易准备
第二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
第三阶段:履行合同和违约处理
二、课程任务
⏹针对国际贸易的特点和要求,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各种实际运作,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生意经”。
三、研究对象及内容安排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章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章其它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四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章商品的价格
⏹第八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九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三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章违约与违约救济
第四部分国际贸易方式
⏹第十三章国际贸易方式(包括经销、代理、寄售、招标投标、拍卖、期货交易、对销贸易、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等)
四、教材及参考书
⏹教材∶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黎孝先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定型化的买卖条件。它是在长期的国际
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来概括说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和风险上的划分以及构成商品价格基础的特殊用语。
⏹价格术语不等同于价格,它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另一方面表示
交货条件。
⏹价格术语不等同于价格,它表明一项价格必须包含的因素,尤其是从属费用,
如运费、保险费等。
2、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
⏹缩短成交过程
⏹节省费用开支
⏹部分地表明合同性质
但是需要注意:价格术语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判断合同性质还要考虑其它因素。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1、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迄今为止尚无统一和确定的定义。
⏹一般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总结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
⏹与习惯做法有区别:习惯做法只有经过国际组织加以编篡与解释,才能形成为
国际贸易惯例。
2、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
⏹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订约时由当事人自愿采用。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
⏹当合同条款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有冲突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司法和仲裁机构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3、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作为国际贸易法律的渊源之一,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果合同双方同意采用某项惯例,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则这项惯例就具
有强制性,当时人必须遵照执行。
⏹如果合同双方对某一问题在合同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注明适用某项惯
例,在合同执行发生争议时,司法和仲裁机构常常会引用某一项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
三、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
⏹最早制定于1928年,后经过历次修订,目前为1932年版本,共21条。
⏹专门解释CIF合同,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
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在东欧、北欧一些国家采用。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由美国商业团体制定。
⏹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于1941年作了
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包括6种贸易术语。
⏹在美国、加拿大以及其它一些美洲国家采用。
⏹与INCOTERMS有明显区别,交易时应注意。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由国际商会制定。
⏹最早制定于1936年,后经过历次修订,目前为2010年版本。
⏹包括11种贸易术语。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
★《2010年通则》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进一步而言,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的部分领域;
—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即有形贸易,而对于无形贸易则并适用。
★《2010年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