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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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3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的行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