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问题(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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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问题
您好!针对上一个问题,我找了相关文件,沈建发[2011]11号,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由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收取、拨付等工作,按一定比例返给施工企业,请问房地产企业如何账务处理?未来对所得税及土增清算有什么影响?
专家回复:
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中的《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保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等项目。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缴纳。
第五条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社保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即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应计入计入工程总造价,属于开发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安装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XX元
贷:银行存款XX元
2、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从销售房屋的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