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费(规费)的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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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听起来好像有点儿枯燥,但其实说白了,就是你每个月从工资中扣掉的那一部分钱。

你说,怎么就扣了呢?你可别小看这“扣”字,咱们现在讲讲这背后的“套路”——到底是怎么算的,为什么这么扣,扣了有啥好处。

其实吧,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跟你我之间的工资差不多,也是有“基本标准”的。

就像你买一杯奶茶,喝的不是牛奶和珍珠,而是各种各样的保险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简直就像是个“大杂烩”。

哪些收入能算作是“基础”,来决定你得交多少呢?说白了,就是你每月工资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

你说这工资基数能是什么?它得排除掉一些特殊收入,就像奖金、津贴这些能当作“额外加分”的东西,是不算进来的。

你听说过“工资基数”吧?就是你常拿到的那部分,税前的、固定的,别去想那些变动得飞快的加班费、提成啥的,它们可是玩不了这个游戏的。

再说这社会保险费是怎么扣的,直接关系到你自己的“养老计划”和“未来”。

如果你不交这笔钱,以后没了工作,也就没了生活保障,岂不成了“裸奔”?所以说,这些保险,别看现在扣得让人心疼,它们就是为了你未来能安稳过日子,不让你“穷困潦倒”。

你看,年纪轻轻的,大家都觉得“以后还远着呢,别担心”。

但是,等到你真正步入中年,想回头看看时,才会发现,这一切早早的“储备”是多么重要。

你想啊,社保费不光是为了保障你养老,生病了可以看病,失业了能有点儿经济支持。

你以后生病了,能有个“后盾”撑腰,手术费也好,住院费也罢,都是有保障的。

社会保险费缴得多,到了退休的时候,你的养老金也会更高,心里有底,这不是“投资自己”嘛。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一个小细节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是随便乱来的。

它有个“上下限”,这就是所谓的“社保缴费基数”。

如果你的工资特别高,那你交的社会保险费肯定不少,可如果工资太低,就得看最低标准了。

你说这不公平?它是为了给那些收入不高的朋友留点喘息空间。

关于社保费(规费)的缴纳办法

关于社保费(规费)的缴纳办法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费核定及落实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保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等项目。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缴纳。

第五条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社保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保费:(一)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预缴全额社保费。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附件1),分送给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保费。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社保费按如下方式进行缴纳:(一)建设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和已开标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到市建管站办理缴纳社保费手续;(二)市建管站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或发包价)计算社保费的预收数额并收取社保费。

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楼);(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后,市建管站为缴费单位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收据;(四)社保费收取后按相关程序,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市建管站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制度,填报《建设工程社会社障费办理通知单》(附件2)确保社保费足额收缴。

第八条凡发生欠缴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简称《缴费协议书》附件3),确定分期缴纳的日期、金额和相关责任,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

第九条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社障费办理通知单》(简称《社保费办理通知单》附件4),由建设单位分送相关的管理机关,做为已办理完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完整版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完整版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编者按?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涉及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以及社保统筹费的收缴和管理,经过努力,力争使建筑业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全员参保,应保尽保,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本报现予以刊登。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的合法社保权益,加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费统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取、返还、调剂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市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代收、代拨管理工作。

2012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2012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2012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企业发生的环保排污费或建筑垃圾排放费均按实结算。

(2)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号)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

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报价工程造价中应按法定规费计取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为基数3.2%计取。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50元。

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 1.50元计取。

示例如下:假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000万元,外排土石方10000m3,土石方密度1.8吨/m3,工程排污费标准按2元/吨,住房公积金费率为0.43%。

序号 汇总内容 取费基数费率(%)金额(元)备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100000001.1 其中:人工费 13000001.2 其中:机械费 1000000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1000000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2300000 14.7 338100 取费基数:人+机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4 税费前合计 110000005 规费 4143905.1 工程排污费 36000 10000×1.8×2 5.2 社会保障费 11000000 3.2 352000 取费基数:税费前合计5.3 住房公积金 2300000 0.43 9890 取费基数:人+机 5.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10000000.15 16500 取费基数:税费前合计6 税金 11414390 3.477 396878 取费基数:税费前合计+规费合计 11811268 税费前+规费+税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法为全体劳动者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个部分。

为了保障全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国家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政策。

二、征收管理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税务机关、社保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征收对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企业和机构等;个人包括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四、征收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比例由国家规定,一般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例如,养老保险的比例为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五、征收方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是指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

主要包括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

其中,网上支付是现代化的缴费方式,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社保费缴纳。

六、征收周期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周期是指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按照月份计算,即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前缴纳上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和单位,也可以按照季度或半年进行缴纳。

七、征收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违法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缴欠费并处以罚款;2.未按规定报告和公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虚报、隐瞒、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总结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全民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缴费单位和个人来说,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的了解,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社保费,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也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最新河南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最新河南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2016最新河南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自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等职责。

以上消息发布后,无论用人单位,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都通过多种途径,希望了解具体缴纳办法。

12月25日,河南省地税局发布通知,对大家关心的社保缴纳流程进行了详细解答。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同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缴费流程包括:1.缴费登记(1)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首次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时,同时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其中,采取网上申报的,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信息确认,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采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2)2017年1月1日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单位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无需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2.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采用网上申报和在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其CA证书已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平移,缴费人可使用原有CA证书登陆河南地税网上办税平台。

2017年1月1日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如选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缴费的,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用户注册,并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

嵊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嵊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Array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嵊地税规…2011‟9号嵊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为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方便参保者登记缴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2007‟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救助金,下同)的征缴办法明确如下:一、征缴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邮政储蓄银行(或工商银行)开设自己的缴费结算账户,并预存一定的缴费额度。

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发送的应征数通过“一户通”扣缴平台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扣缴,并由扣缴银行提供“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打印。

二、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一年一定,并在每年的6月10日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公布,7月份起调整标准。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按上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3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现为18%)确定,可由灵活就业人员在三档标准中自行选择一档缴费(有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省政府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现为5%),大病救助金与单位缴纳标准相同(现为每人每月5元)。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度缴费档次调整申请在每年的6月10日—25日到相关签约银行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提出调整申请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参保者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确定其本年度缴费标准。

三、参保缴费办法(一)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首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表》。

社保缴纳流程2024年指南

社保缴纳流程2024年指南

社保缴纳流程2024年指南社保,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保障,它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多个方面,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风险防范。

对于个人和单位来说,了解社保缴纳流程是非常必要的。

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2024 年的社保缴纳流程。

一、社保缴纳的种类首先,我们要明确社保缴纳的种类。

一般来说,社保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面向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的人员,通常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则主要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无业人员、农村居民等,缴费主要由个人承担,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城镇职工社保缴纳流程(一)单位办理1、社保登记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2、人员增减申报单位要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月的人员增减情况。

增加人员时,需提供员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减少人员时,需提供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

3、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下限,也不能高于上限。

4、缴纳社保费用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社保费用。

(二)个人办理1、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选择缴费档次,然后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2、离职后个人续保离职后,如果在短期内没有找到新工作,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保。

携带离职证明、身份证等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纳流程1、参保登记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选择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保缴费一般有多个档次可供选择,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35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35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3日广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市级和各区市县(园区)社保局、征缴中心、机保局、城乡居保局、就业局、医保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征缴、稽核、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列入年度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逐步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第二章征缴范围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中社保费缴纳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中社保费缴纳的规定?

建设⼯程施⼯中社保费缴纳的规定?由统筹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

⽆特殊约定情况下,应当予以扣除。

社会保险费属于⼯程造价中的规费,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缴纳,但应在结算⼯程价款时予以扣除,因社会保险费属于⼯程造价之⼀。

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

包括:社会保险费:(1)养⽼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育保险费。

(5)⼯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伤保险费。

住房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缴纳的住房公积⾦。

⼯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现场⼯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未列⼊的规费,按实际发⽣计取。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费⽤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建筑安装⼯程费⽤项⽬按费⽤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费、材料费、施⼯机具使⽤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见图1)。

(⼆)为指导⼯程造价专业⼈员计算建筑安装⼯程造价,将建筑安装⼯程费⽤按⼯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程费、措施项⽬费、其他项⽬费、规费和税⾦(见图2)。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规费中的养⽼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伤保险费、⽣育保险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沪建管〔2014〕10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和支付调整如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招标清单的规费项目清单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由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0%计算。

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

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均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进行招标的或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施工项目,其社会保险费取费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落实社会保险费。

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

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承包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打印的生产工人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

其中,在外省市缴纳社保费的,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建市管[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的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调整如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

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的社会保险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可计量措施项目)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社会保险费费率(市政养护、绿地养护仍以人工费为基数)。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三、水利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社会保障费报价及评审方法的监管工作规则》(沪建市管[2012]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社会保障费评审规则的通知》(沪建市管[2014]2号)废止。

凡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5年5月11日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9.26•【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9月26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日期:2018-12-26前言尊敬的缴费人:为方便您快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节约您宝贵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编写了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帮助您办理相关业务,请根据您的需要仔细阅读。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一、如果您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请您先前往社保部门进行缴费登记和缴费基数的计算,社保部门会将您的缴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如果您是已登记的缴费人,税务机关会从社保部门取得您的缴费信息,为您进行关联登记,您可直接通过税务机关为您提供的多种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三、我们为您提供了更多、更好、更贴心的缴费方式(具体功能、实现方式请您查看附表),您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查询等事宜。

四、我们已经为您编制好《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及单位社保费管理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远程缴费系统等各类缴费系统的操作手册,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纳税服务”栏目下载。

我们希望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帮助您熟悉缴费流程和相关操作。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社会保险费有关系统操作,欢迎您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培训和辅导。

此外,您还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关注“新疆税务”微博“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下载登陆“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并回应您的关切!如果您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政策不清楚、不了解,你可拨打12333进行政策咨询;当您在办理缴费业务过程中,如遇到与此指南在提供资料、办结时限等方面不一致的,您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感谢您的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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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费核定及落实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保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等项目。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缴纳。

第五条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社保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保费:
(一)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预缴全额社保费。

(二)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50%。

(三)建设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30%。

(四)建设工程总造价5亿元以上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20%。

欠缴的社保费按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规定执行。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地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保费应当委托当地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保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第九条社保费的收取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市建管站预收的社保费,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规定,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支付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市建管站每季度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1次社保费,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

执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须到我市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为社保费拨付对象:
(一)已经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企业从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四)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保费专用账户的。

(五)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有完整入沈备案手续的。

第十二条对市建管站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社保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建管站在拨付社保费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市建管站拨付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单独建账。

市建管站应健全社保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关账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业外埠从业人员与参保建筑施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我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办理。

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协议书》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保费和滞纳金的,除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外,由市建管站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社保费的,由市建管站追回已拨付的社保费。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建管站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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