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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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是什么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
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
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
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
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
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
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
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
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2、最好在签约前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
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利润就很困
难了。
3、把在握索赔时机的同时,不要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
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预期可得利益索赔须符合预见性规则
也有发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
发包人多以承包人承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为由提出索赔,索赔额包含建筑物使用后的预期收益。
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要受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
《合同法》第113条同时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收益索赔能否全额获得法律支持,还要看是否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之初所能够预见到的违约损失限额内,是否在法定"可预见性"范围内。
法定"可预见性"标准充分保证了承包人因违约而承担损害后果与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估计将要承担的风险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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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
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2.1生产利润损失
2.2经营利润损失
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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