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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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

法律事务1031班陆永泉学号:1030209147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它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方便的投资方式,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特定目的,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是对合伙企业成立和运行的具体法律规范。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制度因结合了避免双重纳税、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尤其是对于发展风险投资将具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而颇受投资者的重视和青睐。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的规定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前置审批

(2)申请设立登记

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③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④

合伙协议;⑤出资权属证明;⑥经营场所证明;⑦其他证明材料。

(3)登记机关审查。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的规定

(1)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履行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和章程,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协议或出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辨认出资比例就平均分担。

(3)合伙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

但依《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合伙企业的下列的事项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和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伙企业法》规定,订立合伙协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守信原则。

自愿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平等原则。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各个场合都是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公平原则。即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人权利义务和分配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在协议中真实的陈述自己情况,或处理事务中真实表达事情的情况,不能带有虚假、欺诈等企图。

(2)协商一致原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实行订立。

(3)分别纳税原则。《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守法和社会责任原则。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依法保护的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债权人的权益也受保护。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转化。

除了合伙协议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的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当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①合伙人期,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按《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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