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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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民法不仅有效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推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方便。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居间制度使得人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时效制度则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从而加快商品流通。简言之,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上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民事活动都有指导意义。基本原则确定后,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司法机关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理解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都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适用民法规范(特别是灵活性比较大的民法规范)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形成错判,则应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民事活动也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统帅与指导地位,有时又对具体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虽然民法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但从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看,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用基本法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需要。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应朝令西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答: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民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1、相邻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2、产品责任;

3、违宪责任;

4、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

5、监护人责任,即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一种侵害,其特被监护人致人以损害是由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这说明监护人具有监护责任上的过错,理应当对由于自己的监护失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

(二)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公平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作用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民法主体对利益和损害的分配在心理上应持公平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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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即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

2、反对暴利;

3、裁判结果公平。

答:(一)诚实守信原则基本要求。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即守时、守约、守法、不欺人和知行统一。

(二)诚实守信原则功能。

在现代民法上,诚实守信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行为准则的功能,即诚实守信原则所具有的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

2、审判准则功能,即诚实守信原则所具有的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

3、演化法律的功能,即诚实守信原则为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历久常新不断注入新的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如果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无从发生,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而成立,或者说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有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特别的要件才能够成立。主要有两种情形:1、要式行为。即法律要求采用一定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才能成立。2、要物行为。即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才得到承认。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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