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最需法律人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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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最需法律人的行动

求解:最需法律人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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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最需法律人的行动-法律

求解:最需法律人的行动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件出现了六起,或许未来还会继续增长。需要反思的是,案件的判决或者调解是否真正能解决歧视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保障艾滋病病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程度。这里面纠结了太多的情绪和理智、技术与道德方面的问题。那么,艾滋病就业歧视作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国外是如何应对的呢?在法律方面,人们又该做些什么?

美国对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护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给记者介绍了一些国外的做法。欧美国家通常把艾滋病当成残疾来处理,因为这些国家多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对残疾的定义,认为残疾是一种功能性障碍(损伤、活动受限以及参与限制的总称)。而艾滋病的正式名称就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因此,多数欧美国家不单独制定艾滋病病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以美国为例,艾滋病病人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权利主要体现在《残疾人法案》和《职业康复法》中。

由于世界上第一例艾滋病最早发现在美国,因此,美国在艾滋病领域的防治和权益保护工作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标志性意义。在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方面,美国有两个典型案例:

一个是库伯诉联邦航空局案。2005年,飞行员库伯被美国联邦航空局吊销了飞行员执照,理由是库伯在申请飞行员执照时隐瞒了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的事实。随后,库伯将联邦航空局起诉至法院,认为联邦航空局侵犯他的隐私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后来,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11年作出

终审判决:认定库伯享有隐私权及工作的权利。在案件判决之前的2006年,联邦航空局调整了飞行员的体检标准,允许艾滋病病人当飞行员,并恢复了库伯的飞行员执照。

另—个是塞克马戏团艾滋病就业歧视案。2004年,塞克马戏团的体操运动员马修因被检查出HIV呈阳性而被辞退。后来,马修求助公平就业委员会(EEOC)。委员会认定该马戏团违反了《残疾人法案》。经过协商,塞克马戏团赔偿马修60万美元,并任命一名公平就业执行官负责对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公平就业法律方面的培训。

推进最需法律人的行动

目前,我国除了对艾滋病病人的就业歧视,还有乙肝歧视、地域歧视、前科歧视,甚至抑郁症歧视。社会患上“歧视”病的人其实比患有乙肝、艾滋病的人还多。由于艾滋病检测的周期长、成本高,艾滋病被查出并没有那么普遍。所以,它没有像乙肝歧视范围那么广。但是,艾滋病病人的受歧视程度最严重。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检测费用的降低,于方强认为,艾滋病歧视会越来越多。

这一问题并未无解。从法学界来讲,于方强认为最需要的是法律人的行动。一位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感慨地说:“我觉得最大的困难不是法律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不能去谈法律或者我没办法去谈法律,这是我觉得最大的困难。”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有一大亮点,即强化“法律人共同体”的建设,提出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在反艾滋病就业歧视这个问题上,律师已经迈出很大的步子。但是,其他法律人却还没有跟上来。

在未来,如果能呈现这样一种局面:律师敢于担任艾滋病病人的代理人,

法官勇于依法判此类案子,检察官认真实施法律监督,至少从司法这个口子流淌的正能量能改善当前患“歧视病”的芸芸众生。于方强强调,几类法律人中,法官的角色至关重要。最近,某家公益机构援助的两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件,原告都获得了赔偿。但是,法官不愿意写判决书,而是通过调解或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其实,一份公正的判决书远比几万元的赔偿款更重要。

聪明人也做蠢事的7个原因

聪明人也做蠢事的7个原因 卡恩因涉嫌性侵犯,让其全球领袖形象遭到毁灭性打击。在我们身边常常会发现类似的例子。有时候一个聪明的人也会以意想不到的能力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领袖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因被涉嫌性骚扰而被提审,全球领袖的形象被彻底给毁了。除了令人不安的道德和犯罪问题的指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前负责人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还提示,有时候一个聪明的人也会以意想不到的能力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这种事情其实经常发生。前美国国会众议员通过互联网幽会,著名科学家编造虚假数据,百万富翁在税收方面作弊,高级将领在滚石杂志上破坏总司令的形象,倒霉的投资者转向毕生诈骗。这些愚蠢行为的代价是巨大的。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毁了声誉和事业,甚至进了监狱。 灾难性的自我膨胀和傲慢,不受挑战的忠实客户和辛勤工作的女服务员,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缺乏理智的同情心。可悲的是,同样的驱动力,可以帮助人们无节制的成功,也可以让他们轻而易举的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对于一个错误决定背后动机认识的问题,我专门采访了心理学家玛德琳凡赫克,《盲点:为什么聪明人做愚蠢的事情》的作者。她和她的同事们从事大脑研究多年,她们主要研究自我毁灭行为的上层权威和影响力。凡赫克列出了有关方面的七个盲点: 1.他没有停下来的思考。他们有时不是理性地思考问题而是让情绪控制了大脑的回路并做出了决策。这种 "回路"有时为了解决有冲突的信息而需要一些有意识的努力。但反应的本能是情感大脑回路反应没有加上这些必要的有意识的努力。为了研究不同的情况,埃默里大学的心理学家韦斯滕对坚定的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的大脑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因为他们的大脑里的反应是在政治观点是矛盾。从这两个群体的研究中,韦斯滕发现,大脑的情绪回路作出了反应。他报告中有关"政治大脑"的结论是:在决定民族命运的时刻,情绪作用是帮你问问你自己,你的决定是不是理性的? 2.他只是没有看清楚自己。我们很难做到以别人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从普林斯顿神学院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盲目性。学生被要求写一个撒马利亚人,由于他没有帮助一个被殴打后留在了道路上的人的故事。在编写中,学生们召集到起来然后一起去另一座建筑里听讲座。在路上,他们会看到一个生病的人倒在门口。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学生声称他们愿意对这个人提供帮助,并

西方经济学读书笔记

西方经济学是指流行于西欧北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它是15世纪西方经济学产生,18世纪西方经济学建产以来,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一直到目前为止认为是能够说明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调节的重要理论、概念、政策主张和分析方法进行了综合和系统化形成的。被称为“社会科学之王”。 《西方经济学》主要介绍流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现代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它既研究古老而又现代的家政管理,又研究多姿多彩的企业经营,还大胆解说政府日益加码的经济调控。它既赞美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效率优势,也无情的剖析市场机制在不少领域资源配置上的诸多缺陷。主要包括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分类 微观经济学 -- 研究家庭、厂商和市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科学 -- 以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为对象;以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解决的主要问题;以价格理论为中心理论;以个量分析为方法;其基本假定为稀缺性假设、利己主义假设、理性假设。 宏观经济学 - 研究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中充分利用经济资源的科学—以国民经济整体的运行为对象;以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解决的主要问题;以收入理论为中心理论;以总量分析为方法,其基本假定为市场失灵、政府有效。 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1.观察与实验 观察与实验是科学研究的开始,其中,“观察”是指在不进行人为干预的前提下,将实际发生的经济现象及其过程客观地记录下来。“实验”则是在某种人工控制条件下,小范围模拟现实经济现象,并据此对现实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和推断。 一般来说,经济现象是不可逆的随机过程,因此,经济学研究只宜使用观察法,而不宜使用实验法。例如,一个农民率先栽种苹果发了财,于

优秀律师应该具备的11种能力

优秀律师应该具备的11种能力 1、博览群书。 一个律师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他应当认真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有关知识,努力跟上现时社会发展,没有用上述知识武装起来的律师,不过是律师行业中的泥瓦匠。只有具备上述知识才是律师行业中的建筑师。 2、资料查询。 法律书籍、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如何很好的利用好这些资料,尤其是当你用到时,能够迅速的找到,那才是一个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那就需要律师在阅读时掌握技巧,什么时候想读什么时候略读。 3、摆脱愚昧。 律师既要摆脱自然科学知识上的愚昧,也要摆脱法律观念方面的愚昧。律师应当是科学文明的创造者,而不应当成为愚民政治的附庸。 4、清醒的认识。 不但要对其他事物有清醒的认识,还要对自己有清醒的认识,人贵有自知之明,律师尤其应对自己的技能有清醒的认识,不要什么案子都接,这样会害人又害己。 5、稳定的心理素质。 律师必须是精神上强健的的人。律师的精神意志力=勤奋+守纪律。律师面临的诱惑力太多,意志力是屏蔽诱惑的防火墙。律师要有健康的心态,要有开放的心态,律师的终极目标是是正义,但要记住,法律和正义不是一回事。律师还要很好的面对压力、面对失败。 6、律师的思维。 从技术层面上讲,独特缜密的思维是律师素养的最高境界。律师不关心事实上发生了什么,律师只关心证据能证明什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民间的铁律对律师的思维没有约束力,一些颠仆不灭的世俗传统规则会在律师提出的诸如时效、主体资格、管辖权、法律程序、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方面的攻击下而灰飞烟灭、土崩瓦解。 7、一丝不苟。 低级错误是指不应该去犯得的错误,比如说法律文书中错别字、小数点等,如果应为这些导致问题,那么当事人对你的看法就会大大折扣。律师必须把认真作为自己自己执业的首要准则。 8、整体策划。 律师应当具备整体策划的的习惯,在正式接手案子后,必须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律师不仅要对案件有先期的策划还要随着情势的变更不断调整策划。对于办案的任何策划和准备,都是思考的产物,对于律师而言,不可一日无思考。 9、技术技能。 熟练运用现代的高科技术,这样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包括windows、office、PowerPoint 等 10、法律研究能力。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在法律研究上快半拍,法律研究就是找法律渊源,在研究某一专业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就要把这一领域的文件一网打尽。学会阅读,学会做笔记、摘要。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

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在这场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被告人也许是为了在审判长面前更“形象生动”的展现自己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他的双手一直交错在胸前搓弄,然而,严厉风

法律援助案例(宣传信息)

**同胞感叹:信法更可靠! ——记我区援助律师帮助34名**同胞追回欠款 “要不是刘律师您,我们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谢谢!谢谢您!”一名**同胞激动的抓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手表示,让**同胞感激和不能忘怀的,是***律师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一幕幕…… 原来,34名**同胞来**打工时与**公司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合同,**公司欠**同胞605万钢材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185万元,但尚有420万元没有支付。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又无法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同胞只好要求工程发包方**公司协助执行,因双方意见相左,迟迟拿不到欠款。2016年3月1日,通过区法律援助中心,34名**同胞找到了***律师。 ***律师接到此案后,立即向**同胞了解案情,展开调查。烈日炎炎,***律师多次顶着酷暑前往**公司了解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数次与区维稳办、区建设局、区**单位、区法制办、区法院、区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办案过程中,***律师几乎每天都在**和**之间奔波。考虑到**同胞法律知识的缺乏,***律师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他们做了详细的说明,向他们释法讲法,使他们知道用法律维权的重要性,引导他们以法律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

采取过激行动。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了解到区**单位尚欠**公司近160万元的债务,得知这个消息后,***律师非常激动,赶紧协助中级法院将区**单位款项扣划到中级法院帐户,同时冻结了另一协助执行单位**建设公司的账号。至此,此事已完全进入法律轨道,大部分**同胞已回家,只有少数代表继续跟踪案情的进一步发展。 从之前的喝农药、上访、围堵,到后来的自觉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表达诉求,律师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有了律师的参与,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协调各方权利义务,找到高效快捷的解决办法。据悉,34位**同胞对***律师的工作及职业道德也表示高度赞赏,知道依法才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信法”。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读书笔记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读书笔记 本书深入浅出,从身边简单的事例出发,阐述了经济学 的基本原理。通读全书,我理解,经济学思维方式的核心就 是研究经济效率,即权衡预期的额外成本和预期的额外收益 之后进行理性选择与决策,经济学称之为节约,即有经济效 率。经济分析的本质就是边际分析。经济学思维方式无处不 在,学习和运用好经济学思维方式,能够促进人们更有效地 工作与生活,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提升。 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机会成本作为一项行为的成本 是人们赋予次优机会的价值,人们在选择这一行为时以次优 机会为代价。但机会成本是无形的,在现实决策中容易被忽 视。例如,企业业绩评价在19世纪以利润为主要衡量指标, 在20世纪初至70年代,以投资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与每 股盈利为主要衡量标准,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转为追求价值最大化,开始以EVA为衡量标准。企业业绩必须从股东的 角度来衡量,股东追求的是超过股东投入部分的价值最大化。 而利润最大化与效益最大化无法衡量股东的价值。EVA由于考虑了股东的机会成本,能够更有效地衡量当期经营者创造 的股东价值。EVA的核心理念是:股东投资有机会成本,企 业只有利润高于资本成本才能为股东创造价值。企业有利润不一定创造了经济增加值,而企业产生了经济增加值 一定是赢利的。用利润、每股盈利等指标无法衡量经营者的

经营业绩,即使利润与每股盈利都一直在增长,但EVA可能为负,经营者可能在毁损股东价值,企业也在一步步地走向 危机。如安然公司,虽在90年代后期,净利润与每股盈利 都持续提升,但同期的EVA却急剧下降,最后公司不得不走 向毁灭。据统计表明,中国的上市公司虽然利润在持续增加,但EVA却有下降趋势,而且至少44%公司的EVA是负的,这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缺乏资本是有成本的理念,他们认为股 市上融来的资金是免费的,他们在肆意破坏股东的价值。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在衡量业绩、投资等决策中 应充分考虑机会成本。书中提到,经济效率的概念就是权衡 预期的额外成本和预期的额外收益,而边际收益或边际成本 就是额外的收益或成本。所有的机会成本都是边际成本,所 有边际成本都是机会成本。因此,不考虑机会成本,就无法 进行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权衡与分析,从而影响无法理性 决策,工作就缺乏有效性。 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沉没成本是与经济决策无关的。 沉没成本是历史的一部分,因为它不能代表未来的选择机会。 决策过程中唯一重要的成本是边际成本,即额外的成本,除 了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其他的都不重要。书中尤其强调别 把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搞混,这一点很重要。 这种思维方式对当前的财务工作有很大启示。目前,为 更好地支撑前端业务发展和有效决策,公司在推行财务转型。

关于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的分析与思考

从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差异中寻求平衡 汪春燕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0022744) [摘要] 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就必然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一个法官看来好的判决,却会引起的民众的阵阵舆论之声。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看,普通民众往往带着一种道德思维的方式去看待司法中的一些问题,这与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思维是有冲突的。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通过差异的对比,最终寻求解决两种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价值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法治建设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近些年来,借助于网络等传媒平台,使得广大民众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前些时期的黄静“勒索”华硕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南京等地的“醉驾案”以及近期的北京捡钻戒扔掉被判赔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纷纷引发着广大民众的热议,而这些舆论声中,多半时候是听到对于法官所作出判决的不满。从这些不满情绪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办案过程中所追求的“三个效果”的统一并不乐观。随着这些争议之声的淡去,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案件都留给了我们很深的思考。从普通民众角度看到的案件事实和内心的判断与法律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判竟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判断分析,究竟是何原因造成这种种争议?一个好的判决,是否要考虑民众

价值判断,还是应当严格恪守法律人的操守和办案规则?本文试图从思维的层面进行解析,以期能探寻出作为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普通民众的道德思维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分歧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只有这样,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思维的关系,进一步从舆论之中提升司法的效果和实现和谐之下的法治社会。 二、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的差异探寻 (一)、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究竟为何? 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都是比较专业和晦涩的专业术语,几乎本科的学习过程中都是没有过接触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查阅资料,对二者略知大概。,而我国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也较之国外迟缓些,目前还处于不完全成熟阶段。首先对于法律思维的大致内涵,很多人都把它简单理解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毋庸置疑,它是与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所区别的关键点,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呢?陈金钊将法律思维更多的看成是一种形式逻辑,他认为,法律思维首先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法律”是进行思维的基准;其次又从主体上区分,它是法律人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思维,并因此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质一体和外行人所区别开来的最主要标志。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而他将法律思维界定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1〕(p1)此定义中法律思维的涵盖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方法层面的,而他的专著中主要是以民法中的请求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为论述对象,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的过

执法人员应具备四种能力

执法人员应具备“四种能力” 执法人员的形象代表执法单位的形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成败。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不断执法水平,具备“四种能力”。 一是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形势下,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必修课,是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经常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好法律法规的条文,尤其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质量,有利于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重执法,轻学习,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较差,无论是对共同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是对平时执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当家法”的条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工作,在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学习好法律法规的条文,在努力提高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上下功夫。

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是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这对能否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显得非常重要。《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这一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具有惩罚、威慑作用。但行政处罚不是单纯的强制性制裁,还有教育功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应有的教育功能,收到“罚一儆百”的效果,避免“不教而诛”。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来看,行政处罚所追求的不仅是“惩”已然违法行为,还要“戒”未然违法行为。这种警戒不能只靠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处罚伤其利益的切肤之痛,还要靠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手段,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培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那么,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必须要靠在一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去具体贯彻执行。所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在具备一定的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可是在当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部分同志就缺少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的虽然自己对法律条文很熟悉,可是对别人讲不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 ——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1。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 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下面我将针对本文的逻辑结构,就某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问题一:程序、程序法与实体法和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因此需要一些中间性的过渡事物,防止“法与社会短路结合。”3而最合适的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据此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4 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作为支撑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而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尽管在某些理念方面各类诉讼法有一定的共同点,但决不能因此就把它们混为一谈)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产生什么样的程序法。同一实质的问题或许能采取不同的程序(例如针对民事纠纷可以采取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而不同实质的问题若是采取同一程序势必会引发混乱。 1具体参见季文第14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2具体参见季文第43页第六节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 3具体参见季文第33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4具体参见季文第6页第二节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援助工作报告范文.doc

法律援助工作报告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 ,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 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 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XXXX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省政府办公厅于XX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 XX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 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

聪明人的特征

以下为聪明人的特征: 1、他们发言没你多,因为他们知道倾听能使人聪明。 2、他们对专业以外的知识了解很多。他们天生拥有宽广的思维,对每个人做的事情都颇感兴趣,并由此不断刺激思维更加宽阔。 3、他们灵敏地处理家庭、工作和个人兴趣的关系,从不回到反反复复令人厌烦的“工作生活平衡”上去。而当他们处理着的时候,某种程度上看他们似乎100%投入于手头的事情,他们面面俱到,尽管你知道他们背后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才得以确保生活完美宁静的平衡。 4、他们也许使用社交媒体。只是也许,并不总是。这不仅是另一个倾听的机会,也是他们确保能够获悉自己可能错过的事物的机会。 5、即便发生了非常糟糕的事情,他们也会保持微笑。聪明人从不恼怒,因为他们聪明的头脑在糟糕的事情发生之前就已想好了备选方案。 6、他们自知自己通常是屋子里最聪明的人,但他们并不浪费时间惦念此事。相反,他们会试着把屋子里的其他人也都变得最聪明,视之为个人挑战。 7、如果他们是管理者,他们会竭尽全力让人们变得比自己在团队里更加聪明、亲切和受欢迎。他们并不会觉得有威胁,因为他们明白聪明这件事是相互促进的。因此他们也会确保那些聪明的人看起来比自己聪明。 8、他们拥有一些隐藏技能,不到必要时绝不显露。他们从不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厉害而火力全开。

9、他们接受的教育也许并不高端。除非你面前摆着他们的简历,否则你只是和他们相处是永远也无从知晓的。 10、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永远不可能让你看起来很傻,哪怕很容易就能做到。惨痛的经验已经使他们学到,让别人难看的唯一后果就是让自己也难看。 现在你应该知道谁是聪明人了。如果你想成为聪明人,我给你一条额外的建议,来自Steve Jobs的话,“永不满足,永不妥协。”

《牛奶可乐经济学》读后感

《牛奶可乐经济学》读后感 专业:国际商务学号:2120111955 姓名:王艳经老师推荐读了《牛奶可乐经济学》这本书。读完后真有种牛奶可乐的感觉,似乎书中充溢了一种淡淡的轻快的味道,有一种特别的轻松愉悦。 整本书以新奇的方式勾起读者的好奇心。然后逐渐深入,将经济学的原理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融入叙述中。为什么牛奶的盒子是方的,可乐的瓶子是圆的;为什么酒吧中不值钱的水要收费而花生米却免费;为什么女模特的收人高于男模特;为什么几乎全新的二手车比新车便宜的多;为什么外表富有吸引力的人也更为聪明等等。 在解释这些例子时,作者用得最多的是“成本效益原则”这一经济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所有经济学概念的源头。它提出,惟有当行动所带来的额外效益大于额外成本时,你才应该采取该行动。它不仅仅被运用在经济中,在我们平常的生活中,我们解决问题时也经常用到。即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效益,用最便捷的方法获得最大的成功,在有意无意间,我们遵循了这一原则。在分析成本和效益的关系、了解投入和产出比之后,相信我们今后在作出决定时会更加理性一些。书里有很多例子都是用这一原则来解释的: 1.有些酒吧一杯清水卖四块钱,但免费的咸花生却可随意索要。花生的生产成本肯定比水高,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理解这种做法的关键在于,弄明白水和咸花生对这些酒吧的核心产品--酒精饮料的需求量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花生和酒是互补的。酒客花生吃得越多,要点的啤酒或白酒也就越多。既然花生相对便宜,而每一种酒精饮料又都能带来相对可观的利润率,那么,免费供应花生能提高酒吧的利润。

反之,水和酒是不相容的。酒客水喝得越多,点的酒自然也就越少了。所以,即便水相对廉价,酒吧还是要给它定个高价,打消顾客的消费积极性。 2.为什么一辆售价2万美元的新车租金为40美元一天,而500美元一件的晚礼服租金却要90美元一天?主要原因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库存汽车,往往比礼服租赁店的库存礼服利用率高得多。大多数礼服只有星期六晚上的重要场合才租得出去。在星期六,一家有上千套礼服的租赁店,大概能租出去一百来套;可在一个星期的其他日子里,最多只能租出去五套。反之,一家汽车租赁店的出租率,随便哪一天都差不多。 另外,为了顾客穿着合身,礼服租赁店大多要改衣服,这并产生的裁改费用,几乎跟租金本身一样高。每套礼服出租之前还必须干洗,这又带来了10美元的额外支出。反之,汽车租赁公司收车之后,只要把它加满油就又能租给别人了。 所以,不足为奇,尽管一辆车的零售价差不多是一套礼服的40倍,它的租金却只相当于一套礼服的50%。 3.为什么机票现卖价格更高,而演出门票现买却更便宜? 因为航空业主管们发现,出公差的商务人士更倾向于临时决定出行安排,而他们往往是高收入者,对价格并不敏感。而演出不一样,高收入者一般不愿意到最后一刻才买票,临时买票毕竟要面对不知道能不能买到、也不知道还有什么样的座位等不确定因素。事到临头才在售票口买票的,大多是对价格比较敏感的人。 4.为什么“维多利亚的秘密”要提供价值数百万美元的镶钻胸罩,虽说从来没人买过? 因为镶钻胸罩显然是个很能够吸引眼球的新闻噱头,而且成本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高,它的主要价值在于镶钻,而钻石很容易回收,可以重复使用。但是,它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理念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法官要学会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逐渐形成法官的思维方式,一种职业理性思维。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链条和裁判方法、裁判技术与裁判逻辑体系。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显现,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法官思维的抽象是因为其作为职业思维概括,法官思维的具体是因为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甚至是其他职业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一种比较。有了明晰的比对,不仅容易发现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维所具有的特质,亦有助于这种职业思维的发现、训练及形成构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通过一种思维的比对,我们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逻辑与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日常思维,展示的是一种日常逻辑与生活理性。日常逻辑与法律逻辑会有所重叠,比如其会遵守所有思维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准则,但更多的是差异和分道扬镳。既然法官的思维所凸显的是一种职业化的思考方式,

就必然与日常思维有所区分。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如若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与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维就很可能会排斥道德的适用。比如一个行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规定其为非法或者是犯罪,这个行为在法官看来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来观察和判断,而是适用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与道德有所冲突和出入的。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义灭亲,私自“为民除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许是正当的,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被杀害者再恶贯满盈也不许可这种犯罪行为。再比如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即要求程序优先原则。程序优先要求一个实体权利没有程序的保护则很可能丧失和消灭,一个证据的取得程序违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比如经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因为其程序的瑕疵和违法而不应当被法官所采信。可能一般人的日常思维,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违法与否。程序正当和优先原则是日常人的思维所难以理解的。另外证据优先原则亦是如此,证据优先原则要求一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当然其他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种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产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暂且不讨论)才能为法庭所信赖,被法官所采信。一个自然事实自身再客观、再真实,没有证据的辅助和证明,其就不可

论合格的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素质论文

论合格的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素质论文

《论合格的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其良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人民对公权力的认可程度。司法警察应该具备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理论知识水平,熟练的业务技能,健全的心理素质以及刚毅额性格和强健的体魄。合格的素质,可以使他们能够坚定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关键词:司法警察合格素质 一,司法警察素质概述 (1)司法警察的素质的含义:司法警察素质,即司法警察所应具备的先天的身体条件,生理条件和心理品质等自然素质,以及后天习得的文化知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与履行职责的能力等社会素质的总和。 (2)司法警察素质的评价:评价司法警察素质分为外部性素质,内在性素质,效能性素质三方面。外部性素质包括司法警察的警容、仪表和性格;内在性素质包括思想素质、知识素质、胸怀素质和能力素质;效能性素质包括廉洁素质、公正素质、效率素质和效益素质。(3)司法警察的类别:结合司法警察素质结构,从司法警察素质的形成角度看:可分为先天就有的和后天补偿的,即自然素质和社会素质;从司法警察素质的内容角度看:可分为德智体三个方面,即司法警察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从司法警察素质主体的构

成角度看:可分为个体素质和群体素质;根据司法警察素质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基础素质和专业业务素质。 二,司法警察的社会素质 1.司法警察的政治思想素质 (1)司法警察的政治思想素质的含义: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就是司法警察具有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水平,它主要包括司法警察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能力、政治敏锐性等。(2)司法警察政治思想素质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政治理论与觉悟素质、思想素质、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政策素质、群众观念素质、辨别是非素质、掌握国家的民族政策、世界观理论、鉴定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素质、忠诚奉献。提高司法警察政治思想素质具有:1.只有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才能保证党关于日常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保证日常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2.只有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才能保证干警准确无误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之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3.只有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才能更有力地推进法治建设,并以司法警察的法制示范行为教育公民,使之强化法制意识,反过来又可以促使司法警察自觉地坚守职责、维护人民的社会生命财产与国家的安全。4.只有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才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有力地大几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为国家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5.只有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才能妥善处

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可见程序在社会法制法制中的重要性。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公民自身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意见。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比。所以说程序的正当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运转过程中显得意为重要。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建设一直是不被倚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使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上两个问题,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来,而且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季老师在其论文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还有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按着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关系。用季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按照某种普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程序法呢,在成文体系中被称为形式法。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则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按季老师的说法,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不同的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态度。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诉讼法对于实体法实施起到保证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必然架接的这道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的支持,其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即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有什么样的程序法。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在论述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季老师结合了在前几个片段中队现在程序的描述,给予了改进意见。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但当下的社会又是个什么状况呢?中国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是一个奉行自然法的社会。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这可谓在中国是历届政府所必须强调的。这主要讲的是,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所谓的公道。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例如药家鑫案件,民众在对其程序上的瑕疵根本不重视。还有大名鼎鼎的刘涌案,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变除二审的死缓,改判为死刑。面临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成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律思考的逻辑工具。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我们都知道,

浅谈中国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浅谈中国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摘要: 律师要称职地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具有一定的素质,而且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业务要求律师具有不同的素质,但是在基本素质方面律师必须具备起码的要求。一般而言,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律师的业务素质主要是指律师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加以综合运用的能力。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各行各业的人们在从事自己的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关键词: 中国律师业务素质道德素质 绪论 所谓律师的素质,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具有的理论水平、思想修养、业务能力和专门技巧。人的素质是历史的产物,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职业是社会职业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律师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从社会要求的基本规范;同时,由于律师是法律专家,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崇高使命,因此,其还应当具备履行其职位所要求的行业素质,即律师素质。律师素质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因此,论及律师素质不能脱离开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具体国情。一般而言,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律师——这一“头戴荆棘王冠,手持正义宝剑”的法律卫士,逐渐走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服务的范围也由普通的诉讼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个领域,律师对社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并已成为公众心目中的金领职业。党的十六大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律师业的发展前景广阔。[②]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律师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体 一、良好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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