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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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的变化
谈及食品安全这个问题,老一辈的人总会说,刚建国的那段时间,从没有听说过食品会有问题。

事实也确实如此。

那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是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这意味着,包括生产、销售食品在内,都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

由于政企不分,企业本身既无破产的风险,也缺乏追逐私利的动力,因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在当时并不是一个问题。

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采取零星可数的行政措施,并没有设置刑事制裁。

到1979年,全国人大终于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但这部刑法,依旧没有将违反食品卫生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实践中往往按照性质相似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真正明确将食品安全问题入罪化处理的,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空前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一日严峻于一日。

相对应的,立法频率也逐步密集。

1982年食品卫生法立法后仅仅三年,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的司法解释。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

投机倒把罪是近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大口袋罪”,以此规制食品安全问题,充分显示出立法者对此严控的期望。

但这样的规定并未产生很好的效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个体商户、私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开始面临自担破产风险,追逐眼前私利的考验。

渐渐的,一些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无视道德的底线,红了眼黑了心!一方面是像“三鹿”、苏丹红、毒粉丝、毒大米、地沟油……这些工业有毒物质加入食品。

另一方面则是速成药,抗生素,催熟剂……这些违背自然的人工添加剂以及农药的残留。

一连串的词组、一串串
的事件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悄然的离开了人的视野,但对食品安全的忧虑却深深地埋进了人们的心里!为什么政府和法律的监管增强了,食品问题却不但没有抑制住反而越来越猖狂?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了整个国家人民的健康。

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这么些年我们总是在做一些亡羊补牢的措施。

问题发生了严重了,我们才去解决去声讨。

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设法去防患于未然呢?如此重要的食品安全,一定要用更合理与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去管理约束。

让那些想通过向食品添加化工物质牟取暴利的人知道,如果他们这么做所要付出的代价比他们通过这些东西所得的盈利多得多。

只有代价够惨痛,食品安全才会更有保障。

就像在新加坡,如果你在街上随口吐口香糖,就会被罚500。

一个口香糖和500块,谁不会小心遵守制度呢?三鹿如此大的企业,因为三聚氰胺几乎瞬间就消失了。

谁敢在食品安全上动手脚,就让他声名狼藉没有出路。

以这样的力度来打击所有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问题才是监管真正应做的。

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食品安全犯罪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比如,提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起刑点,取消处以罚金的数额上限,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里适用较重刑罚的门槛。

刑法修正案(八)还新增加了一个“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

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单独从通用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拿出来,足见立法者规范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凡事都需要一个过程,有了决心还需要正确的方法。

就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提出:中国的刑法立法,“厉而不严”,即刑罚苛厉,法网不严。

相信随着立法者认识的改变,法律制度定会越来越合理完善,食品的安全也会更有保障。

希望有一天,我们真的可以吃上值得信赖的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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